重要崗位員工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2021-03-03 22:40:13 字數 1636 閱讀 9527

舟山港集團興港物業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重要崗位員工的工作交接管理工作,分清責任範圍,避免在工作交接中出現遺漏現象,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重要崗位離崗(職)人員、接崗人員及監交人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公司綜合管理部為重要崗位員工工作交接的監管部門,負責對公司重要崗位離崗(職)人員、接崗人員的交接過程監督工作。

第四條離崗(職)移交人為將要離開目標崗位的人員,其職責包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梳理工作關係、工作流程等交接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交接工作並保證交接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五條接崗人為將要到目標崗位的人員或臨時性接替人員,其職責為接收交接資料,盡快熟悉交接崗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確保交接內容真實無誤。

第六條監交人為監督目標崗位交接的人員,原則上為移交崗位上級領導。其職責包括檢查和核實交接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檢查接收人是否順利接收工作交接,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

第三章交接內容

第七條工作交接按以下專案進行交接

(一)辦公用品交接

1、移交人員使用的所有辦公用品(包括電子辦公用品)應移交給接交人,雙方清點物品後,在交接單上簽字。

2、所在部門負責人監督辦公用品交接,並核對移交人所移交的辦公用品是否與借用(領用)的相吻合,若有差異,填寫處理意見。

3、若接交人一時未到位,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接交。

(二)業務交接

1、移交人須詳細說明正在辦理或未及處理的業務情況,重點事項應填寫說明。

2、移交人應移交業務資料,包括電子文件和書面文件等。

3、移交人應移交業務聯絡人員的姓名、****及與之關係,若有必要應帶領接交人認識業務聯絡人。

4、移交人應向接交人介紹本崗位主要職責及工作程式。

5、若接交人未到位,應由該崗位直接領導負責接交,或請上級領導派員接交。

6、業務交接由交接崗位直接領導監督交接,重要的專業性崗位應請上級領導派員參與交接監督,如生產、財務、人事企劃等部門。

(二)費用交接

1、移交人在離崗前應向財務部門歸還所有的借款或其他公司款項,若要求在本人薪資內扣除的須在交接單上說明。

2、財務部門負責移交人員的費用移交監督。

3、其他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

第四章交接要求

第八條移交人必須認真、細緻地填寫重要崗位工作移交單,同時移交相關保管的物品和資料。

第九條接交人須認真核對接收到的物品和資料,對接收的物品和資料有疑義的應及時提出,並在交接單上註明。

第十條交接後接交人承擔該崗位相應職責和相關物品、資料保管職責,不得以上任工作未交接或交接不清為由推委責任。

第十一條監交人應切實擔負起監督交接的責任,嚴格把關監督內容及過程,避免工作交接上的遺漏。

第十二條移交人填完重要崗位工作移交單後,應由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字,並最終由綜合管理部確認。綜合管理部根據交接單和其他相關規定,完成該員工的薪資結算和相關費用扣減計算。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批准後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辦法衝突,以本辦法為準。因考慮到財務崗位的特殊性,由財務審計部參照本辦法制訂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與《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員工手冊》配套使用。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綜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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