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2021-03-04 06:56:38 字數 1699 閱讀 6707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崗位變動的管理,認真做好上崗員工和離崗位員工的工作、資料與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誤及財產損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專業廠以及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發生崗位變動的人員。

第三條工作交接的責任主體分別為所在部門負責人、移交人和接收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為監交人。

第四條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貫徹落實本管理辦法,督促、監督相關人員做好資料和公物移交工作,對於發現的移交工作中的遺漏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條移交人:在確定崗位變動之前,簽署承諾書(見附件1),保證移交資料、公物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認真整理職責內的各種資料、公物,準備移交。

第六條接收人:認真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料、物品,保證賬實相符,並提醒移交人是否還有其他可能遺漏的資料或公物,同時盡快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各種工作關係。

第七條應交接的工作資料有:

(一) 和本崗位相關的內部客戶、外部客戶名單及聯絡**。

(二) 本年度已完成工作的詳細工作交底及資料。

(三) 本年度未完成工作的詳細工作交底及資料。

(四) 本崗位的崗位說明書、操作指導書。

(五) 和本崗位相關的業務流程及交底。

(六) 本人在本崗位上工作以來所撰寫的歷史工作資料及工作交底。

(七) 本崗位接收的上級單位來文。

(八) 其他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交底。

第八條應交接的公共物品包括

(一) 辦公用品。辦公裝置、計算機軟體、工作郵箱使用者名稱和密碼、電子金鑰、鑰匙、印章等物品。

(二) 員工接收的其他人員移交的工作資料(全部)。

(三) 其他應交接的公共物品。

第九條員工崗位調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批准後,由部門領導安排移交人填寫《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2)。

第一十條接收人、監交人核實移交人填寫的《工作交接清單》和資料、公物等,必要時可要求移交人進行補充調整。

第一十一條工作交接必須交接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同時在場,逐項核對無誤後三人共同在《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一十二條 《工作交接清單》一式四份,本部門、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各留存乙份。

第一十三條工作交接應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一十四條如移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辦理工作交接,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可由指定人員代為辦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一十五條工作交接必須附有《工作交接清單》,並由交接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在清單上進行簽字,清單填寫不詳細、不完整,或交接手續未辦理完畢者,各單位人力資源部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十六條工作交接完後,接收人對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應及時聯絡移交人,移交人必須積極配合接收人。離任員工仍有義務幫助接收人順利開展工作。

第一十七條工作交接過程中,對出現以下情況的,屬於嚴重違紀的行為,將按照《集團公司獎懲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一) 銷毀相關紙質及電子版資料,經鑑定屬實的。

(二) 隱瞞相關資料的。

(三) 不予以移交相關材料的。

(四) 移交人、接收人在規定時間內不移交、不接收的。

(五) 作虛假證明的。

(六) 洩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第一十八條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發生但不限於第十七條規定事項的,各單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一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承諾人: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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