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離職管理規範

2021-05-30 12:15:17 字數 3258 閱讀 9449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範員工離職流程,特制定本規範細則.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離職員工手續辦理.

本規範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生效.

3 權責

本規範細則的解釋權、修訂權歸行政部.

4 定義無

5 作業內容

5.1 離職類別

5.1.1 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5.1.2 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5.1.3 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予以開除。

5.1.4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

5.2 辭職申請

5.2.1 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離職申請書》,提前通知公司,經部門主管初審,部門經理複審,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一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5.2.2 辭退申請的提出:

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須提前乙個月提前通知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並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援。

5.2.3 開除申請的提出: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被開除員工。

5.3 離職面談

5.3.1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辭職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溝通,對績效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並**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5.3.2 經溝通無效,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它人員協助,談話應完成下列內容: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職日期。

5.4 離職審批

遵照離職審批許可權表執行。

5.5 行政部面談

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了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5.6 離職移交

5.6.1 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5.6.1.1 公司的各項內部檔案;

5.6.1.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5.6.1.3 客戶資訊表、供銷關係資訊表(含姓名、單位、****及其它相關資訊)

5.6.1.4 培訓資料原件

5.6.1.5 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檔案性資料(包括書面文檔案和電子文檔案兩類)

5.6.1.6 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5.6.1.7 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5.6.2 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5.6.2.1 至部門主管處辦理交接手續,歸還部門物品

5.6.2.2 至人事處交還廠牌,飯卡,id卡,宿舍鑰匙、核對工衣領取數量。

5.6.3 款項移交

5.6.3.1 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5.6.3.2 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辦或行政部主管。

5.6.4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並經行政部審核後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5.7 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檔案或資料遺失時,採取以下措施:

5.7.1 出現檔案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增拷貝乙份。

5.7.2 出現檔案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檔案內容,並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檔案交接。

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檔案遺失無法追回的,後果由個人承擔,視檔案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認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5.7.3 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的物品和圖書,依市場現行**最**賠償。

5.8 相關部門簽字

5.8.1 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檔案審核。

5.8.2 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准後,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人代簽。

5.8.3 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5.9 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並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5.10 離職手續辦理時間為;每週三上午辦理離職手續(工作交接、補/扣費用、退訂資料、搬離宿舍);周四上午10:00分到前台簽字確認在職考勤工時;周五下午16:

30分到前台領取離職申請單結算工資;(注:超出規定時間,行政部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5.11 離職結算

5.11.1 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5.11.2 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5.11.3 結算專案

5.11.3.1 賠償金:損壞公共物品按原價賠償。

5.11.3.

2 工資:屬於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屬於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可於離職當日全部結清。

5.12 其它事項

5.12.1 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需派專人全程監護辦理,主管級以下職位人員由保安人員監護辦理,主管(含)以上人員由行政部或行政部主管監護辦理。

5.12.2 人事/前台在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開立《物品放行條》,經行政部主管簽核後,通知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5.12.3 離職人員離職時間:

原則上所有離職手工必須在乙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並於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住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人事/前台提出,由行政部主管根據實際情況批准,但以乙個晚上為限,次日13:00前必須離廠。

6 相應檔案

7 相應表單:

7.1 《離職申請書》

7.2 《離職人員考勤記錄表》

7.3 《物品放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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