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離職管理制度

2021-09-29 09:52:00 字數 891 閱讀 8356

1.目的

使公司對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程式化,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對於雙方協議離職、自動開除、或被動開除的員工

3.內容:

3-1. 員工主動離職

3-1-1. 員工主動離職必須提前30天(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提出書面申請。(如附表)。

3-1-2.辭職申請表簽核流程如下:

3-1-3.總(副總)經理核准後即辦理離職手續,程式如下:

3-2.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意向

3.2.1終止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不續簽,綜合辦公室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並簽發《終止合同通知書》。

3.2.2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並簽發《解除合同通知書》。

3.2.3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需簽收《終止/解除合同通知書》, 並領取《離職申請表》,並於離職前辦妥《離職申請表》上要求的各項手續。

3-3.被動開除者:

3-2-1.定義:因嚴重違返公司員工榮譽守則,情節惡劣者,予以開除處分。

3-2-2.直屬主管報告開除原因,填寫開除報告

3-2-3.簽核程式如3-1-2,提報綜合辦公室定案後公告登布

3-2-4.離職交接手續如3-1-3

3-4.自動開除者

3-4-1.定義:因曠工累計達三日者,予以開除處分

3-4-2.由考勤(或現場)提出,與主管確認,呈總(副總)經理審核後公告開除3-4-3.由員工本人或直屬領導代辦,離職交接手續如3-1-3,由該單位最高主管簽准後,將離職手續交接表交至綜合辦公室告登布。

4.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由綜合辦公室修訂,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終止合同通知書》、《解除合同通知書》、《離職訪談表》、《離職申請表》、

《工作移交清單》、《離職手續辦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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