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人員返聘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4:04 字數 945 閱讀 7173

**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規範離職人員重新返聘入職管理規定及流程。

第二條適用範圍:適用於自本公司離職後重新應聘公司崗位的人員。

第三條離職人員返聘:在本公司辭職後, 第二次或兩次以上應聘公司招聘的崗位。

第二章權責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負責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處理離職人員返聘, 辦理二次入職人員的轉正評價。

第五條離職人員離職前所在部門主管面試評價離職人員二次應聘,並籤示具體意見。

第六條 46級及以下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資經理報批-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總裁審批-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七條 47級及以上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資經理報批-總經理/總裁審核-總裁辦公會審批-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八條返聘時間為離職半年以上。

第九條原則上非正常原因離開公司包括開除、辭退、曠工等永不錄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況需逐級報批集團總裁辦公會;在公司通過正常手續辭職後再次應聘公司崗位,方可允許錄用o

第十條錄用後進入試用期,試用期為1—2個月,視試崗情況可調整,試崗結束後執行轉正評價流程。

第十一 47級及以上人員離職後第二次應聘入職,則在離職前所在職位的基礎上降一級(如離職前為經理,二次入職後從副經理做起),薪資執行二次入職後所在的崗位工資,待試崗結束後重新評定職務及崗位工資。

第十二條對要求重返公司的員工,各部門應謹慎對待, 了解其當時的離職原因,落實是否按公司制度辦理完畢離職手續,人資或用人部門要向公司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三條凡離職人員二次入公司應聘,必須經過審批後按公司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並重新計算工齡。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不得存在隱瞞、私自聘用的情況,否則一經發現,由用人部門經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頤通集團****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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