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試用期員工需要理由和證據嗎

2021-03-03 22:38:45 字數 1002 閱讀 5318

鑑於a公司證據不足,仲裁階段a公司敗訴。之後,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額的補償,雙方和解。

解:本例的主要法律要點是:

用人單位對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現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李小姐作為勞動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針對「自己符合錄用條件」進行任何的舉證。簡而言之,在此類案件中勞動者不需要證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如何不好」。

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舉證界定李小姐擔任職位的「錄用條件」,其次需要證明「李小姐不符合該錄用條件」。

操作提示:

1)解雇理由要合法。試用期內,企業不可用以下兩種禁止解除情形作為解雇理由:

不能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條款解雇試用期員工;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試用期員工,即經濟裁員的情形來解雇試用期員工。

2)企業解除通知書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設計要明確、合理、可操作。確定錄用條件的方法有很多,一般有招聘廣告、崗位說明、崗位說明或描述、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專門約定等。用人單位在制定《職務說明書》或類似檔案時,要釐清員工的具體責任、工作任務、能力要求,並要求員工入職時簽署簽收。

4)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試用期考核體系,科學而合理的對勞動者進行試用期考察,定期進行考核評定,並可要求員工簽署確認書,以便及時固定證據,以免日後發生紛爭時空口無憑。

5)舉證要充分,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結論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要根據錄用標準和其表現進行評估,並有書面證據。

6)解雇程式要正確。解除通知書要說明理由並在試用期內交由員工簽收。

員工試用期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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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跟進 如何做好新員工試用跟進?主題描述 我在一家200人左右的公司擔任招聘專員一職,主要負責招聘和新員工試用期跟進。現在,各部門普遍反映新員工很難融入團隊。除了入職培訓,希望hr多想想其它辦法,幫助新員工快速融入團隊 更好的過渡試用期。我的上級也找我談話,希望我把這塊工作規範起來。我也很想把這塊...

員工試用期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住位址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有關的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一 乙方的崗位 工種 為 部門崗位 在試用期內,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二 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