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後重回單位被辭退的,如何維權

2021-03-03 22:38:45 字數 2078 閱讀 1706

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被告甲。

原告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甲勞動爭議一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自被告入職以來,原告多次書面通知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均拒絕,是其自行放棄權利。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6日經原告同意請病假15天,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21日被告請事假15天,但未經原告批准便擅自離崗,8、9月份的工資與事實不符。

且按照公司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連續請假超過10日的,無權參與公司績效考核,其無權要求支付績效工資。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1、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9077元;2、原告不應當支付被告8月份、9月份工資2975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績效工資4312元;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甲辯稱,被告在原告處工作以來,每月工資2800元,每月發放工資的60%,即2184元,其餘40%作為績效工資發放,原告未按國家規定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並拖欠2023年8月、9月份工資和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績效工資,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補交社會保險費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拒絕補交,並於2023年9月28日強行關閉了被告的上班系統,致其無法正常上班,違法解除了與被告的事實勞動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被告甲到原告a公司處從事預算員工作,每月工資2800元,每月發放工資的60%即2184元,其餘40%作為績效工資發放。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未發放被告2023年8月、9月份工資和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績效工資。

2023年11月28日,被告甲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1、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00元;2、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30800元;3、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8月、9月份工資5600元;4、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績效工資4312元;5、被申請人賠償失業保險金8760元。

該委作出如下裁決: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9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9077元;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8月、9月工資2975元;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的績效工資4312元;4、對申請人的其他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援。

原告a公司不服該裁決,於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9077元;2、原告不應當支付被告8月份、9月份工資2975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績效工資4312元;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甲請求判令:

1、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00元;2、原告支付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30800元;3、原告支付2023年8月、9月工資5600元;4、原告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績效工資4312元;5、賠償失業保險金8760元。

原告a公司主張曾要求被告甲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甲沒有簽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過錯在於被告。並提交了原告分別於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建鑫天極建築工程****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建鑫天極建築工程****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通知一》、《建鑫天極建築工程****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通知二》及在牆上張貼的公告**為證。被告甲認為三份通知書系自己提起仲裁申請後,原告後補的證據,且被告對三份通知並不知情。

被告甲要求原告a公司支付2023年8月、9月份工資及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的績效工資,原告認可未支付上述工資及績效工資,但主張被告自2023年8月21日到2023年9月6日請病假一次,2023年9月7日到2023年9月21日請事假一次,並提交了《請假申請單》、《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證實,認為被告在此期間請病假沒有上班,應扣除一部分工資,請假超15天以上,不能參與績效考核,沒有績效工資。被告甲認為僅在2023年8月23日到2023年9月3日請假一次,當時給部門經理請假得到同意後離開單位,並認為原告出具的oa系統列印的《請假申請單》不是自己操作的,系被告自行登入修改後的證據。且對原告方提交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並不知情。

原告提交《員工入職登記表》主張被告在入職填寫登記表時已經對公司管理制度即《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薪酬管理制度》知悉了解,並提交**一宗。但被告甲並未在入職登記表中簽名。

上述事實,有原告a公司、被告甲提供的證據材料及雙方的當庭陳述為證,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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