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可以從事第二職業嗎

2021-03-03 22:38:45 字數 829 閱讀 6645

問:張某在某單位上班,前段時間經過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的骨質增生,於是向單位提出病假申請,單位給予其6個月病假期。在醫療**了3個月後,病情有了很大的好轉,便從醫院回家療養。

在療養期間,和鄰居李某到外地做起了販賣服裝生意。在販賣服裝生意的過程中,單位發現張某在從事第二職業,遂停止了其病假休息,通知張某回廠上班,張某以患病為由拒絕上班。單位遂派人將張某送到某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均正常」。

於是,單位書面通知他在15天之內回廠上班,並提醒若不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上班,將以連續曠工超過15天為由,將其除名。請問:在病假期間可以從事第二職業嗎?

答:根據勞動部第五部發勞險字14號文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

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藥費,並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約職工的規定處理。」張某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廠方批准後休假,本是他的權利,但他利用休假從事有收入的活動。

形成新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自然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單位合理合法安排其回去工作,若無理拒絕,造成曠工事實,單位對其除名當然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獲得勞動報酬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為條件的。

張某既然休病假,領取了病假工資,就應當接受**,安心在家休養,身體恢復健康後,就應立即回單位上班。而張某卻利用病休假期,一方面與另外的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另一方面以養病為藉口在單位領取病假工資,這是只顧個人利益而損害單位利益的做法。在單位體制轉軌的過程中,企業富餘人員下崗期間在領取生活費的同時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勞動,這種情況是政策允許的,與張某以養病為藉口不回公司上班而從事第二職業是兩回事,張某的行為上違背法律規定的,不應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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