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單位可以降低女職工工資嗎

2022-09-09 03:33:02 字數 874 閱讀 3034

問:陳女士一直就職於酒店行業,2023年到某酒店任職行政管家,將先進的酒店管理模式帶入,成功籌備和管理酒店客房、公共區域及布草房等相關工作,以優質的服務贏得了業內人士及住店客人的讚賞。每年過年都留守在酒店值班,從來都未回家和父母團圓過年,每個星期週六或週日酒店方均安排其值班。

今年41歲的她去年2月懷孕了,在其懷孕9個月份期間,酒店仍然安排其晚上值班,也未曾減輕其工作任務,在生小孩休產假期間,酒店只發給陳女士不到原來20%的工資,產假時間僅為45天,因為陳女士休假超過了45天時間,單位將其職位由他人取代,酒店如此做法使陳女士身心都受到了打擊。請問:在產假期間單位可以降低女職工工資嗎?

答:由於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承擔著餵養嬰兒的責任,國家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2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後者同時規定,多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三期」(懷孕期、產假、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

產假期間的生育生活津貼按照相關規定計發。

而對於其工資待遇的規定,2023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鉤。《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勞動法》第50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都規定,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陳女士所屬的單位只給她本人45天時間的產假假期,比法律規定少了一半時間,工資按以前工資的20%進行支付,這種做法損害了陳女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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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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