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作票管理制度發文稿

2021-03-03 20:30:20 字數 3760 閱讀 1608

(試行)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裝置的安全執行,避免不應發生的事故,結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電氣工作票制度是電氣工作中保證安全的一項重要組織措施

二、在電氣裝置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2.填用第二種工作票;3.口頭或**命令。

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有:

1.高壓裝置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檢修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

4.在高壓室遮欄內或與導電部分小於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繼電器和儀表等的檢查試驗時,需將高壓裝置停電的;

5.檢查高壓電動機和起動裝置的繼電器和儀表需將高壓裝置停電的;

6.高壓試驗;

在同時有檢修和試驗時,可填寫一張工作票,但在試驗前應得到檢修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高壓試驗的工作票發出後,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

7.使用可攜式儀器在高壓回路上進行工作,需要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

8.電力電纜停電工作;

9.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四、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有: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裝置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的工作;

3.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迴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錶測量高壓迴路的電流;

5.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者;

6.在繼電保護、儀表二次回路上的工作,一次電流繼電器有特殊裝置可以在執行中改變定值的;對於連於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並裝在通道上或配電盤上的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可以不斷開所保護的高壓裝置的;

7.在執行中的配電變壓器台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8.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五、其他工作用口頭或**命令

1.口頭或**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簿中,並向發令人複誦核對一遍。

2.在低壓電動機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頭聯絡。

六、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七、兩份工作票中的乙份必須經常儲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乙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另乙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八、工作票中的工作地點

1.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為限。如施工裝置屬於同一電壓、位於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線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2.在幾個電氣連線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型別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3.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或乙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乙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4.在同一機組的幾個電動機上依次工作時,可填用一張工作票。

九、工作票交付的時間

1.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2.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3.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准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

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裝置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4.主要機組 (鍋爐、汽機、發電機) 停電檢修,只需第一天辦理開工手續,以後每天開工時,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現場,核對安全措施。檢修期間工作票始終由工作負責人儲存。

工作全部結束,再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

十、工作票執行中的變更

1.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

2.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

3.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並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專案。

4.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後現場裝置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工作。

6.工作尚未全部終結,而需送電試驗電動機或起動裝置時,應收回全部工作票並通知有關機械部分檢修人員後,方可送電。

十一、工作票的簽發人

1.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2.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裝置情況、熟悉電業安全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主管生產領導批准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3.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廠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准。

4.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廠領導批准,工作負責人也可經車間領導批准。

十二、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還應加以補充;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6).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工作許可人(值班排程員、工區值班員或變電所值班員):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負責檢查停電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並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十三、工作票的安全措施

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裝置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技術措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2.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於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裝置,由斷開電源人執行,並應有監護人在場。

3.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使用者)的完工報告後,並確知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安全措施已解除,並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後方可下令合閘送電。

5.已結束的工作票,交簽發人儲存三個月。

十四、其他事項

1.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2.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制度,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行為時,應立即制止。

3.對認真遵守本制度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制度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

十五、本制度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淄博地方熱電****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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