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2:54 字數 4989 閱讀 889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節能(保定)環保能源****工作票管理,提高電力生產裝置在安裝、除錯、試驗、消缺、維護、檢修等工作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人為因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裝置的損壞,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節能(保定)環保能源****所有主輔生產裝置以及與生產裝置有聯絡的其它輔助系統上進行的安裝、除錯、試驗、消缺、維護、檢修等工作的工作票管理。

第三條引用檔案及關聯檔案:

(一)《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gb 26164.1-2010)

(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 26860-2011)

(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gb 26859-2011)

(四)《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gb 26861-2011)

第四條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工作票:是指保證電力生產裝置在安裝、除錯、試驗、消缺、維護、檢修等工作過程中人身和裝置安全的重要組織措施,是應嚴格按照制度和規範流程進行申請、審核、批准的准許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執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的書面依據。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制度負責人:由安健環部主任擔任,負責全面管理本制度,監督檢查各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有效性。

第六條生技部各專業工程師對工作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有指導職責,安健環部負責工作票的檢查與考核。

制度執行人為生技部主任和發電執行部主任擔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並檢查本制度的執**況;

(二)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各部門執行工作票管理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安健環部反饋;

(三)負責提出實施和完善本制度的建議和報告;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審查工作票,對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負責;

(二)對工作票中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必要和可能負責;

(三)對工作票中所必須隔離的措施是否確切和清楚,裝置名稱和編號是否正確負責;

(四)負責審查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是否能勝任此項工作,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五)負責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的進行。

第八條工作負責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範圍,工作內容及各項安全措施,並結合現場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二)負責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確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三)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全,與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四)負責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五)對工作班成員的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第九條工作許可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二)負責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執行;

(三)負責檢修的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可靠的隔斷;

(四)電氣工作許可人還應負責檢查停電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五)負責對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裝置有壓力、高溫、**危險,有電、有毒以及有關注意事項等。

第十條值長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工作票中檢修工期是否與批准期限相符;

(二)負責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三)對工作結束後的安全措施拆除與保留情況的準確填寫與執**況負責。

第三章執行程式及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強化工作安全有關執行程式的依從性,落實重點管控流程的執行指南。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生產現場進行安裝、除錯、試驗、消缺、維護、檢修等工作時,為了能保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裝置的安全執行而採取隔離措施時,就必須申請工作票並嚴格履行工作票辦理程式。根據工作性質和被隔離裝置、系統的物件選擇正確的工作票種類。

第十三條工作票的使用場合

(一)在生產現場進行消缺、維護、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填用工作票。

1.需要將生產裝置、系統停止執行或退出備用,由執行值班人員採取斷開電源,隔斷與執行裝置聯絡的電氣連線部分或熱力系統,對裝置、系統進行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工作。電氣連線部分包括發電機、變壓器、輸配電線路、電動機、互感器、電源幹線、電源母線等電氣一次接線以及控制盤、配電盤、配電箱、電氣二次接線和照明迴路等所有高低壓電氣裝置。熱力系統包括汽、水、油、煙、風、氣以及灰渣、脫硫系統等發電生產裝置系統。

2.需要執行值班人員在執行方式、操作調整上採取保障人身、裝置執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二)事故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裝置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執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對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執行人員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

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採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記錄。

第十四條工作票辦理程式

(一)工作票的填寫

1.在根據工作性質和被隔離裝置、系統的物件選取的相應種類的工作票上填寫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工作範圍、機組執行狀態,所在部門、班組、填票日期等資訊。

2.由工作負責人在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一欄內填寫安全技術措施。在安全措施欄中填寫具體的隔離措施,確定需要隔離的裝置、措施型別、措施說明、隔離狀態、安全標示、是否要求恢復等內容。

3.工作負責人必須用藍色「原子筆」或黑色「中性筆」正確填寫工作票,工作票填用使用複寫紙一式兩份,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計畫時間、安全措施、參加工作人數(不包括工作負責人)、負責人姓名、工作條件和注意事項等內容必須按電氣第

一、二種工作票的要求填寫清楚。工作任務要填寫具體,嚴禁用「消缺」字樣籠統代替具體的工作任務。第二種工作票工作條件欄的填寫,不停電的工作,在欄內只填寫「不停電」;停電的工作則要寫清停電的裝置的名稱、開關的位置及操作電源的情況。

(二)工作票的簽發

工作票填寫人將上述內容填寫無誤後,由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仔細審查和核對,確認無誤後簽發,並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作詳細交待。

(三)工作票的許可

1.工作許可人對照系統審查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審核工作內容、時間是否符合批准計畫工期;如果有需要補充的措施應認真全面補充。

2.根據現場實際,為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在「執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內,有針對性的提出具體補充安全措施。如無補充措施,可寫「無」並簽字,不准空白。

3.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必須寫明鄰近工作地點有觸電、誤登帶電裝置,誤進帶電間隔,發生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部位和帶電裝置名稱,提出補充安全措施和要求。

4.在審查和填寫措施之後工作許可人進行接票操作,進入下乙個流程。

5.值長負責安全措施的批准,在審核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之後進行批准操作,啟動隔離操作程式。

6.由工作許可人負責將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補充的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必要擴大措施時,請示值長同意,進行相關的擴充隔離措施以使隔離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詳細記錄擴充內容。

7.在所有的措施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要共同到現場檢查和確認,雙方應認真進行核對檢查。工作票中已執行的安全措施,既要與工作票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又要與現場實際布置的安全措施相符。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的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當鄰近有帶電裝置時,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帶電部位。

雙方認為能夠滿足安全工作的要求時,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認可並填上開工時間,從而進入檢修工作的實施環節。

(四)檢修工作開始

1.工作負責人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後,隨身攜帶工作票並帶領工作班全體工作成員進入工作現場。

2.開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全體工作成員宣讀工作票內容,嚴肅、認真、詳細地交待分工情況、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等,明確鄰近執行裝置和帶電裝置,做好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3.每個工作成員必須精力集中,認真聽講。工作負責人通過對工作成員提出問答,確認每個工作成員對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確實了解清楚的基礎上,方可開工。

4.工作開工後,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裝置的執行結線方式,不准任意擴大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時,應先停止工作並經雙方同意,須重新履行工作票許可手續。

5.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必須重新簽發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票許可工作審查程式等手續:

(1)部分檢修的裝置將加入執行時。

(2)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工作票內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或沒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應及時制止檢修人員工作,並令其退出現場,將工作票收回時。

(3)必須改變檢修與執行裝置的隔斷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4)需要變更檢修專案或增設安全措施時。

6.工作負責人的變更:

(1)工作負責人的變更必須由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2)更換工作負責人後,先後兩個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工作情況進行詳細的交代,清楚後,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3)工作票簽發人、新工作票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並填寫變更時間,新工作負責人方可開始工作。

7.檢修裝置的試運:

(1)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後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裝置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範圍內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成員撤至安全地帶,然後將所持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

(2)工作許可人確認可以進行試運時,應檢查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後,將試運裝置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聯絡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

(3)試運後仍需要繼續進行檢修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並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方可帶領工作成員繼續進行工作。

(4)如試運後需改變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範圍時,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5)所有轉動裝置的電機、幫浦、風機、空壓機的檢修,均應試運。電動閥門檢修後在執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試運。

8.檢修完成後恢復措施:

(1)檢修工作完成之後,在「恢復措施」中確認恢復的裝置、措施型別、措施說明、恢復狀態、是否要求驗收試驗等內容是否滿足。

(2)若有驗收試驗要求,應在工作結束後對檢修裝置進行驗收試驗,以檢查檢修工作的正確性。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5 布置安全措施 執行人員按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措施完成後在工作票上填寫完成時間並走bfs 流程。6 工作許可 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無誤後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並記上開工時間。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人施工現場。7 開始工作和監護 7.1 工作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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