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2:27 字數 2950 閱讀 4225

3.電氣試驗、熱工試驗、化學的技術員;

4.生產副總批准的其他人員;

以上人員除4條外必須按安規規定進行考試合格,並經生產副總批准後執行。

二、 工作批准許可權

1.下列工作應經生產副總在工作票上簽字同意並經地調批准後方能進行。

(1)地調管轄範圍內的進行中和備用中的裝置上進行檢修的工作。

(2)須降低裝置出力或對外停、限電/熱的工作。

(3)須改變主機執行方式或改變主接線執行方式的工作。

2.下列工作應經生產副總簽字後方能工作

(1)高壓帶電作業;

(2)高壓、高溫下的管道、容器等帶電作業;

(3)勞動條件特別惡劣的高空、水下、高溫、有毒的工作;

(4)重要的起重工作;

(5)對沒有備用的重要輔助裝置(廠變、循幫浦、凝幫浦、給水幫浦、減溫減壓器等)裝置進行工作而且極易引起停電、停熱的危險工作;

(6) 及系統改裝後形成重大改變或影響的工作;

(7)油系統的動火工作;

(8)其他危險或重要的工作。

3.除上述以外的工作,由當值值長或專業值班員批准即可。

三、 工作票使用的程式

1.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一式兩份,必須有統一編號,填寫應整齊、清潔、正確、不允許任意塗改。否則,應予作廢或不合格。

2.工作票的內容應按本制度的內容填寫,安全措施須完善正確,電氣工作票須按「安規」要求填寫,熱機工作之安全措施應寫明確:需關閉、開啟或需掛警告牌及綁死手輪的閥門及編號,應斷哪些電源。

其操作步驟由值班人員負責。

3.乙個工作負責人員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電氣工作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為限。若10kv、400v某段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工作可用一張工作票。

熱機工作一台機組或乙個管路系統可只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內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4.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准擔任該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當值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所有工作票須在值長處申請並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5.涉及系統即「二」1所規定的工作應於開工前三天十二時之前將工作票送值長處,值長應於開工前一日批准,並通知申請車間。不涉及系統的第一種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日送交值長處,但當天發現的缺陷及臨時緊急工作例外。

除此以外的工作可在當天交值長、班長處。

6.工作票內所包括的內容,按「安規」的要求填寫。

7.工作票的開工手續:

1) 值長通知班長按工作內容、安全措施要求,開始操作,並講明注意事項。

2) 班長通知有關專責在申請開工前15分鐘,將隔離操作和布置安全措施的工作全完成。

3) 工作許可人匯同工作負責人檢修工作現場符合安規要求並辦理開工手續,必要時應用手驗證確無電壓,雙方簽字後方可開工。

8.工作票結束手續:

1)工作負責人匯報工作已完成,衛生已打掃乾淨,執行人員匯同工作負責人一起到現場檢查裝置、檢查質量是否合乎要求,無遺漏專案。

2) 執行人員檢查無遺留他物、工具等,環境衛生已搞好,檢修人員撤離現場。

3) 雙方簽字後,方可認為工作結束。

4) 電氣一種工作票必須在拆除地線及安全措施並有操作人和班長同時簽字後,方可以認為全部結束。

四、 工作票的有效期限

1.工作票的有效期限以工作票上所批准的終結日期為限,過期作廢。

2.如工作需延期,超過批准終結的日期,則必須至值長、班長處辦理延期手續或重新辦理新工作票,否則,值班人員應拒絕其繼續工作。凡涉及到地調管轄範圍內的工作延期,應得生產副總或總工同意後,盡早由值長向地調提出申請。

3.第一種工作票雖在有效期間,但工作負責人每日上工和收工都必須按照規定在值長處辦理上工和收工手續。

五、 工作負責人必須將工作票隨身攜帶在工作地點,值班員有權隨時抽查工作票。值

班人員如發現工作人員有不遵守安全規定和不執行安全措施者。有權收回工作票,停止其工作。沒有工作票或沒有帶工作票者不得工作。

六、 登出的工作票乙份由值班長轉入「登出工作票」卷內,乙份由工作負責人交回車

間。簽發人登出的工作票至少應儲存三個月,過期可以作廢。

七、 執行人員在工作負責人未將工作票登出追回之前,不應將檢修裝置投入執行。若有緊急需要,值班人員應檢查全體人員確已離開現場,並徵得工作負責人或車間領導的同意後,可以將裝置投入執行。若係電氣裝置還須拆除臨時遮攔及工作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並派人守侯直到所有工作人員及收回工作票為止。

八、 工作票由生技部負責統一印刷分別給各車間及專業技術人員使用。工作票使用完後,各車間專兼職安全員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撕毀。每月25號將本月工作票及使用情況彙總後報生技部安培專工,統計工作票使用合格率。

九、 工作票的簽發人或命令發布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等人員的安全責任,應遵照「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一十、 工作票的簽發人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報經生產副總批准後,方可擔任工作票的簽發工作。

第四節考核

一、 應辦理工作票而不辦理,擅自進行檢修工作的,罰直接責任人50元/次,責任車間主任30元/次 。

二、 工作票編號不統一或不連貫的,罰工作負責人10元/次,工作票簽發人10元/次。

工作票填寫不規範,罰工作負責人20元/次,工作票簽發人20元/次。

三、 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罰工作負責人30元/次,工作簽發人30元/次,工作許可人30元/次,值長30元/次。

四、 不是「三種人」範圍內的人員違章簽字,罰責任者50元/次。

五、 安全措施沒有正確、完善執行的,罰工作負責人、許可人各50元/次。

六、 乙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否則罰工作負責人50元/次。

七、 工作負責人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工作票以備查,否則罰款30元/次。

八、 不經允許,擅自擴大工作範圍的,罰工作負責人5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事故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九、 工作票應辦結束而沒辦理或應延期沒有延期的,罰工作負責人30元/次。

一十、 工作票應妥善保管,發現有丟失、撕毀現象的,罰責任人30元/次

金威熱電公司

2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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