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核條例

2021-03-04 09:58:45 字數 2202 閱讀 97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勤工助學中心(以下簡稱勤助)人事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勤助中心人力資源部制定,適用於勤助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條條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勤助的內部管理,更好的對勤助內部各部門及各基地起到監督作用。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建立部員、部長、經理的日常獎懲檔案,記錄各項考核的結果,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屆時各項具體的獎懲情況將在布告欄上予以公布。

第四條處罰的執行分為紀律處分和交納罰金兩種方式,紀律處分和交納罰金不得相互替代。

第五條紀律處分主要形式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記過和開除四種;數種處罰可以合併執行,所有工作人員在乙個學期內獲得警告處分兩次即公升級為通報批評,通報批評獲得兩次就公升級為記過一次,獲得記過處分兩次即開除。

第六條紀律處分與交納罰金相結合:口頭警告當事人交納罰金20元每次;通報批評處分當事人交納罰金50元每次;記過處分當事人交納罰金100元每次;勤助有權扣除受開除處分當事人的最後當月工資;對於造成勤助的經濟損失的,受罰當事人應當先行賠付相應經濟損失。

第七條本處罰條例執行以「平時與定時相結合」為原則,即將人力資源部的考核結果與人力資源部的定期抽查結果結合,懲罰情況記入各工作人員的員工檔案。

第八條處分情況每月將在人力資源部裡的公告欄上予以公布,全員大會上可予以通報;特殊情況下,可隨時進行通報。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執行勤助日常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發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接受日常舉報,並對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其處分結果報部長例會審核,經審批生效;同時,人力資源部必須為舉報人保密身份。

第一十條當事人對處理意見不滿可向人力資源部投訴,十天內人力資源部須向有關當事人通知複核結果。處理不當著予以糾正並向整個勤助通報複核結果。

第一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基地有義務和職責對於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違規行為提出舉報和處理意見;任何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對於身邊的違規行為提出舉報,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如有誣陷,按照本條例的相關條款予以處罰;任何部門和基地的管理人員都不得私自處分違規任何工作人員。

第二章分則

第十二條出現以下違規情況時,給予當事人口頭警告處分:

1、 工作期間(包括值班、參加各種活動)未佩戴工作證者,穿工作服 、嬉戲打鬧者、擅離崗位者、值班或例會無故遲到或早退(15分鐘)者;

2、 值班時,工作崗位衛生糟糕,給人以髒亂感覺;

3、 值班期間有睡覺、聊天等消極怠工行為的

4、 值班或當班期間工作人員有違規現象,而部長或經理未及時加以組織的,該部長或經理受警告一次,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出現以下違規情況時,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處分:

1、 對於上級或者人力資源部的職權範圍的檢查和督察發生不配合、消極抵抗:

2、 不服從上級正常的指揮監督,與上級發生言語衝突者;

3、 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雖造成不良後果但還沒有給勤助帶來經濟和聲譽損失的;

4、 損害、丟失勤助內部的固定資產,先須照價賠償,並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處分;

5、 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

6、 工作人員有意刁難顧客,對顧客態度惡劣,與顧客爭執者;

第十四條出現以下違規情況時,給予當事人記過處分一次:

1、 當月例會或當班無辜查到、早退15分鐘以上3次者

2、 連續乙個月不參加例會者;

3、 利用工作之便,私放熟人進場或進入工作台間經勸阻無效勸阻者;

4、 工作期間吸菸者;

5、 傳播毫無根據的謠言的,造成不良後果的;

6、 重大活動未經上級批准私自執行者,並責令補辦一切手續,使活動性支隊負責者通報全勤助批評;

7、 利用人力資源部網路查閱、製作、發布和傳播違法、反動、色情和帶攻擊性的資訊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出現以下違規情況時,給予當事人開除處分:

1、 值班期間,對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等惡劣行為的;

2、 值班期間,對顧客或服務物件是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等惡劣行為的;

3、 以任何形式向非必要人員透露勤助勤助機密和未公開資訊;

4、 以任何形式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或收**賂;

5、 利用職權損公肥私者,予以開除並責令賠償。情節嚴重者送交學校處理。

6、 被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判刑處理者。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條例屬勤工助學中心內部條例,各部門、基地必須認真執行,執**況由人力資源部及人力資源部監督。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勤助人力資源部。各部門基地根據本條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擬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於勤助部長、經理例會上通過,自公布之日在勤助內部實施。

第十九條本條例若有其他特殊變更另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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