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2021-03-04 09:54:08 字數 4637 閱讀 3944

家電系統管理標準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編制:綜合管理部

審核:工會:批准:

家電系統冰箱公司營口基地發布

家電系統管理標準

qg/hbg101-028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本辦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和效力,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涉及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培訓和服務期、醫療期待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事項,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等內容。

1.2本規定適用於海信容聲(營口)冰箱****。

2 管理及職責分工

2.1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與勞動合同相關規章制度,根據規定進行日常的勞動合同管理,

2.2 各用人部門負責監督、考核員工具體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2.3本公司工會負責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對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與勞動合同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負責組織開展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相關日常事務。

2.4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公司和員工之間產生的勞動爭議。

3 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和效力

3.1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3.2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應當認真按照約定履行。

4勞動合同的訂立

4.1訂立勞動合同人員的範圍

除總部派駐本公司,並已與總部或其他基地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外,與本公司發生勞動關係的員工均需訂立勞動合同。凡與本公司發生勞動關係的員工統稱為「公司員工」。

4.2公司各類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

4.2.1公司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不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而應與公司訂立《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薪酬、福利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4.2.2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員應與公司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薪酬、福利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4.2.3公司聘用的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應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按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就業許可等相關手續。

4.2.4對已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因各種原因待崗的,公司應與員工簽訂《待崗協議》,明確待崗期間的生活費、保險、福利待遇及其他問題。

對其他特殊情況也應簽訂專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4.3公司與員工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在30個工作日內交由員工儲存乙份,並由員工本人簽收。外地或海外工作員工可適當延長簽收時間,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代簽、代收。

4.4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公司有權了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因員工本人提供給公司的個人資訊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後果和經濟損失由員工本人承擔。

4.5公司不認可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前或簽訂勞動合同前,員工應提交與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本人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並保證上述憑證的真實性。

4.6勞動合同書為勞動合同的主件,標誌勞動關係的主要內容;公司和員工協商達成的其他事項的協議書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公司員工培訓協議書、保密協議書、外派協議書等。

4.7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

4.7.1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的確定應當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同時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4.7.2各類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期限

1)校園招聘新入公司的員工,應屆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訂立勞動合同期限應為5年;應屆大專學歷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期限應為3年;

2)社會招聘新入公司的員工,屬於管理、專業序列主管層及以上、研發序列主管設計師及以上或者公司認為屬於關鍵骨幹崗位的,訂立勞動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其他的,訂立勞動合同期限不少於1年;

3)公司中層幹部的員工自任命之日起,勞動合同期限必須滿足不少於3年,少於3年的應當進行變更;

4)本公司經營班子成員自任命之日起,勞動合同期限必須滿足不少於5年,少於5年的應當進行變更;

5)08年1月起,公司與員工首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如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滿足不少於5年。

6)對因公司經營需要,設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完成特定工作後崗位取消的)或者用工性質為臨時的崗位,可根據臨時用工時限,與員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時限的勞動合同。

7)其他特殊情形,公司可視具體情況合理訂立相應期限的勞動合同。

4.7.3新入公司的員工均執行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及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對員工的試用期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按國家規定應執行見習期的,應與試用期同時執行,試用期滿後,見習期未結束的應繼續執行直至完畢。

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再重新約定試用期。

4.8勞動合同的簽名

4.8.1勞動合同書上的員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要親自填寫, 任何人不得代簽或冒籤;

4.8.2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本人親自簽字的,可委託他人簽訂,但必須向企業(甲方)提

供經員工(乙方)本人簽名的《勞動合同續約委託書》並在合同「乙方(簽字)」處由被委託人按手印(右手食指第一指節的紅色指印)予以確認。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簽字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代簽、冒簽現象,視其情結及後果給予相關負責人及經辦人嚴厲處理。

4.8.3填寫合同須用同一顏色(黑色、藍色或藍黑色)的鋼筆或原子筆進行填寫,不得

塗改。5勞動合同的格式

5.1 原則上本公司採用總部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書》。 若本地勞動行政部門對合同文字有強制性規定的, 則依照規定執行。合同書一式三份, 公司執2份,員工執1份。

5.2勞動合同工種的劃分:公司與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工種」須填寫「生產、輔助」或「專業」工種兩大類。

5.2.1「專業」工種是指從事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包括技術研發、工藝、裝置、質量、安全、人事、行政、財會、採購等管理崗位。

5.2.2「生產、輔助」工種包括車間組長、各類普工、技工、專機工、維修工、車間統計、質管員、檢驗員、倉管員、搬運工、司機、醫護人員、宿舍管理員、清潔工等。

5.2.3特殊情況處理:應屆大學畢業生進入企業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填寫「專業」工種,待其定崗後再確定勞動合同工種。

6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6.1勞動合同的變更

6.1.1公司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應填寫《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三份,送交對方。

任何一方應自收到《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如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執2份,員工執1份。

6.1.2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或員工經公安機關批准變更姓名的,均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6.1.3公司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公司繼續履行。

公司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原公司的員工協商變更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6.2勞動合同的解除

6.2.1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依據本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一式3份,公司執2份,員工執1份。

6.2.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6.2.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6.2.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員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公司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員工:

①與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2.5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門;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日通知所在部門。

公司應在期滿前作出答覆,期滿後公司未答覆的,可以為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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