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2021-07-17 04:03:01 字數 5062 閱讀 1983

廈門中宸集團****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集團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使簽訂和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範圍

凡集團(含各專案部)與所招聘員工簽訂、履行、變更、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均適用本辦法。

三、用途

勞動合同是集團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集團(含各專案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集團不與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集團與員工簽訂的《試用期協議》、《崗位聘任書》等各專項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總部、各專案部的在冊員工。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五、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簽訂合同

1. 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不是居民身份證的,需在勞動合同書上註明有效證件名稱,證件均應提供相關證件影印件。

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必須由員工本人親筆(黑色簽字筆、楷體字)當場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代轉。

2. 經集團通知後不與集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離崗(人力資源部傳送《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相關負責人應及時通知該人員離崗),不得繼續留用。如果與非首次就業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須要求其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及時通知其離崗。

3. 勞動合同與補充協議一式三份,人力資源部將勞動合同蓋單位公章及法人印章後,乙份勞動合同交員工持有,另兩份人力資源部裝檔留底儲存。員工領取合同後,在《勞動合同簽收表》上簽字確認。

4. 實習大學生(未畢業)如學院有要求,則可簽訂三方協議,集團、員工、學院就業辦各持乙份(該協議書由實習生提供)。

5. 總部、專案部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後統一交至集團總部人力資源部蓋章存檔。

6.合同簽訂後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只需在原勞動合同基礎上更改(須簽字蓋印)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不再另簽新的勞動合同。

(二)簽訂時間

方案一:集團人力資源部自用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員工本人簽訂《試用期協議》,員工試用期滿並通過試用考核後,人力資源部在轉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必須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具體時間以集團人力資源部傳送的《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為準。

方案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集團人力資源部於每月十五日統計上月十五號之後至本月十五號之前的新進人員名單,統一進行合同簽訂。

如集團在用工前就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1) 員工首次在集團簽訂勞動合同,基層普通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零一天(如2008.12.12-2011.

12.12),管理層(主管級別以上)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四年(如2008.12.

12-2012.12.11),試用期為三個月;

2) 續簽勞動合同,普通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五年,管理層(主管級別以上)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年,無試用期;

3) 如經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則簽訂其他固定期限的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間表現特別突出的,可適當縮短試用期但不得低於三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四)其他協議書

凡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如集團認為有必要的還應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或專項協議書。其中,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及勞動報酬需在與員工簽訂的《崗位聘任書》中予以明確約定。崗位聘任書一式兩份,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崗位聘任書》由員工的直接上級與其簽訂,並經人力資源部蓋章確認後生效。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1. 集團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

2. 集團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集團繼續履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書或附件的相關內容:

1) 員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等個人資訊發生改變的;

2) 其它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

上述第1)條發生改變的,,人力資源部在10日內與員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變更協議執行,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2.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

勞動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解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人力資源部傳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按時完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的簽訂;經雙方協商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按時完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簽訂。)

(三)勞動合同續訂

集團擬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向員工送達《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同意續訂的應最遲在合同期滿前五天內辦理續訂手續,超出規定時間內未做出答覆的按其不再與集團續訂合同辦理。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1. 集團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 集團擬與員工終止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向員工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為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3. 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天,人力資源部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傳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應在一周內書面答覆。如果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五天內完成《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簽訂。

續訂勞動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集團無意與其續訂合同時,勞動關係即行終止。

4.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還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自動離職:員工未經集團批准,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天不上班,作自動離職處理,集團予以除名,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2) 辭職:任何員工可以任何理由提出辭職申請,經過合理程式批准後,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3) 辭退:集團因員工自身原因或因集團原因而辭退員工,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4) 退休:員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集團無意繼續聘用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5) 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解除。

6) 雙方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條款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5.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程式:

1) 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簽署意見後由人力資源部批准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集團辭退員工應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或以相當天數的薪資為補償。

2) 申請辭職員工在獲准離開前,應堅守崗位,服從管理,如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 員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退還所發放公物及證件,填寫「調(離)職移交表」,辦理有關交接手續,經核准後方能離職。

4) 凡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手續者,集團不再支付其應得補助,如有拖欠集團財務不交清者,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5) 專案部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須由所屬專案部負責人負責辦理,總部人力資源部配合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七、勞動保險待遇

1. 集團為符合規定的員工購買基本保險,保險費用的支付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及規定執行,員工個人承擔部分由集團直接於每月薪資中扣除。

2. 集團將為所有專案部符合購買意外保險條件的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八、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與賠償

因集團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的無法履行,則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1. 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自動離職、因自身原因而辭職或因過錯性原因而被辭退的,不享受任何經濟補償。

2. 員工辭職符合下列情況之一,集團發給補償金:

1) 集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員工合法利益的;

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集團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3) 集團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或給予福利待遇的。

3. 經濟補償金標準根據員工在本集團的工作(服務)年限而定:服務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乙個月的基本薪資,以此類推(累計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者按一年計算;試用期不發。

4.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集團下列損失:

1) 集團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集團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 外單位招用我集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除該員工須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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