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指標資料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3:26 字數 3968 閱讀 7512

1目的為明確績效指標資料的蒐集、整理、利用的職責,規範績效指標資料的蒐集、整理、利用的方式,保證績效指標資料提供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可驗證性,維護員工對績效指標資料的公平、公正的認知,保證績效考核的高效、可信,特制訂此制度。

2適用範圍 xx公司績效管理指標庫所明示的所有指標的蒐集、整理、利用的全部過程。

3名詞與術語

3.1 戰略資料企業發展戰略以及相應的戰略目標實施行為的資料,如年度銷售額、人均利潤率、新產品利潤貢獻率;

3.2組織資料反應組織整體狀況的相關資料,如產品市場占有率、員工滿意度、員工流失率;

3.3職位資料其一是在履行職位職責時所產生的績效相關資料的記錄,比如個人的出勤率、個人銷售額等;其二是基於工作分析對履行崗位職能所需要的條件加以規定並需要員工去達成的資料;

3.4業務流程資料用以表達流程效率的相關資料。通常習慣於從時間、質量、成本、風險四個方面來考慮。

例如平均配送週期、平均生產週期、有效工時比例、破損率等資料。流程資料是組織績效資料的核心;

3.5**鏈資料用以表述**鏈工作過程與結果的資料。交貨週期、訂貨滿足率、**鏈響應時間、總物流管理成本、外購件庫存天數;

3.6定式接收定時、定點地以固定的方式接收已經備案的固定提供者呈交的檔案資料;

3.7載體記錄工作緣由、過程與結果的各種紙質、電子檔、**、錄影(像)、錄音、磁碟、實物。如各類表單、記錄、既要、通知、決定、賬冊、卡片等;

4內容與要求

4.1管理責任

4.1.1人力資源部負責指導、督促、獎懲相關部門對績效指標資料的蒐集、整理、提交、利用。

並負責最終保管所有績效指標資料。並負責對績效指標資料的審核、驗證,組織對績效指標資料的修正;

4.1.2各部門按照《績效指標庫》所明示的「資料**」、「資料提供部門」的規定履行蒐集、整理、提供績效指標資料的職責;

4.1.3各系統、各部門領導按照《績效指標庫》所明示的「考核週期」、「考評者」使用績效指標資料;

4.2管理原則

4.2.1 定責化固定績效指標資料的管理部門、管理者的管理責任。不得隨意變更;

4.2.1 流程化績效指標資料的諸項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

4.2.3客觀性嚴格按照規定的資料**蒐集績效指標資料,據實取數並利用;

4.2.4關聯性績效指標資料是各類績效的真實記錄。資料結果以及形成資料的組織能力、行為過程不僅與以往的歷史要映照,而且各相關資料之間要有合理的邏輯關係;

4.2.5 清晰性所有的績效指標資料必須確切無歧義。無論是理解或是使用都是唯一性的;

4.2.6及時性績效指標資料所有管理環節都有時間限制,必須在時限內完成;

4.2.7實證性所有績效指標資料的管理過程是在被嚴格控制、可以被驗證的流程中進行的;

4.2.8保密性績效指標資料只會按照固定的流轉程式被管理。其流轉過程流程之外的人既不參與也不被告知;

4.3管理方法

4.3.1蒐集

4.3.1.1由績效指標資料提供者負責蒐集。資料提供者為部門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指定資料提供人並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4.3.1.2 蒐集方式為定式接收;

4.4.1.3績效指標資料的提供者

4.4.1.3.1戰略資料、組織資料、職位資料、業務流程資料、**鏈資料由《績效指標分類明細表》(附件1)明示的提供者提供;

4.4.1.3.2《績效指標分類明細表》的變更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而定。變更由各部門提出,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3.2整理

4.3.2.1資料提供者(人)負責整理績效指標資料載體;

4.3.2.2按照「類別——時間」的分類層級進行分類整理;

4.3.2.3資料整理時如發現資料載體、資料在形成者、記錄方式、結果等方面有違本文「4.2管理原則」的規定,應在乙個工作日內向資料監督者通報;

4.3.3保管

4.3.3.1資料提供人必須及時、完整、系統、安全地按照《檔案資料管理規定》將記錄原始資料的所有載體保管在固定位置;

4.3.3.2資料提供人向考評人提供資料時,必須同時提供資料載體。而同時績效指標資料載體便即時視為移交給考評人;

4.3.3.3考評人在完成績效面談後的二日內將績效指標資料載體移交人力資源部;

4.3.3.4人力資源部指定專人及時、完整、系統、安全地按照《檔案資料管理規定》將績效指標資料載體最終保管在固定位置;

4.3.4提交

4.3.4.1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由績效指標資料提供者將資料與載體提交給考評者。資料監督者參與移交;

4.3.4.2提交方式為填寫《績效指標資料移交單》(附件2);

4.3.5利用

4.3.5.1考評者嚴格按照《績效指標資料移交單》所移交的資料進行相關績效資料的計算;

4.3.5.2利用時對資料或資料載體有疑問的,按照「4.4異議處置」的規定處理;

4.3.5.3考評者在利用完資料後,必須在乙個工作日內向資料提供者、資料的形成者(被考評人)通報利用結果;

4.3.6異議

4.3.6.1異議提出

4.3.6.1.1 考評者在收到績效指標資料後的二個工作日之內,以《績效指標資料異議書》(附件3)向資料提供者、監督者書面提出異議。過時視為無異議;

4.3.6.1.1.2部門領導、員工可以在績效面談時現場提出異議。以填寫《績效面談表》(附件4)相關內容為據。現場不提視為無異議;

4.3.6.1.2異議接收

4.3.6.1.2.1資料提供者、監督者無權拒絕接收異議;

4.3.6.1.2.2異議的接收以簽收《績效指標資料異議書》、簽字的《績效面談表》為憑;

4.3.6.1.3異議處理

4.3.6.1.3.1績效指標資料提供者、監督者接收到異議後,必須即時反應。不能當場答覆的,必須給予時限在2個工作日之內的答覆承諾;

4.3.6.1.3..2牽涉到績效指標資料的修訂的,績效指標資料提供者、監督者必須合議異議,並共同在《績效指標資料異議書》、《績效面談表》上簽署意見;

4.3.6.1.3..3績效指標資料提供者的意見為異議處理的最終意見;

4.3.6.1.3..4異議的提出者拒絕服從異議裁決的,可以按照「4.4.5驗證」的規定申請驗證。隨後進入驗證程式;

4.3.7驗證

4.3.7.1績效指標資料的形成者、提供者、監督者、考評人有權對資料提出驗證申請;

4.3.7.2申請驗證者在有證據已獲知績效資料利用結果的1個工作日之內填寫《績效指標資料驗證單》(附件5),交給人力資源部申請驗證;

4.3.7.3人力資源部在接到《績效指標資料驗證單》的1個工作日之內給予申請人是否同意進行驗證的答覆;

4.3.7.4申請驗證的資料限額為2個/人/月;

4.3.7.5驗證方式

4.3.7.5.1驗證職責資料提供者、監督者負責驗證載體的真實性;資料監督者、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崗位驗證資料的真實性;

4.3.7.5.2 載體有原始單據形成者的簽名的,視為載體真實;

4.3.7.5.3載體無原始單據形成者的簽名的,但有其直接上級領導簽名並有相關部門、崗位人員簽名作證的,視為載體真實;

4.3.7.5.4載體必須為本公司統一配發或明文認可的;

4.3.7.5.5其它任何形式一概視為載體無效;

4.3.7.5.6載體無效則資料無效;

4.3.7.5.7載體有效時,方可以繼續驗證資料的有效性;

4.3.7.5.8資料驗證的依據為公司各種檔案以及各相關部門、崗位的表單記錄;

4.3.7.5.9資料驗證的結果由資料監督者以《績效指標資料驗證單》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驗證結束;

4.3.8修正

4.3.8.1資料經過驗證後,由驗證的負責者、監督者決定是否需要修正;

4.3.8.2以填寫《績效指標資料修正表》(附件6)的方式修正資料;

4.3.8.3《績效指標資料修正表》原件由人力資源部保管;

4.3.9.關聯聯動

4.3.9.1績效指標資料監督者負責就資料的修訂向相關部門、人員徵詢意見;

4.3.9.2績效指標資料監督者負責就資料的修訂原因、修訂依據、修訂結果向人力資源部進行通報;

5此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並管理;

6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績效指標分類明細表》(附件1)

資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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