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礦井財務核算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2:04 字數 3783 閱讀 5406

為進一步加強基建礦井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收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建收尾是指基建工程未全部結束,首採面具備生產條件,還不具備正式轉入生產經營前的階段。對該類礦井的考核分為基建階段和生產經營階段分別進行考核。

一、基建階段礦井的核算和考核

(一)基建階段礦井的核算

基建礦井核算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做好在建工程投資、工程煤收入的核算及涉稅申報及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選擇,準確進行核算。

對於新建礦井,除了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外,其他支出全部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按「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裝置」、「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等專案進行明細核算,核算企業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發生的支出。

1、新建礦井的工程支出構成

(1)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包括自營建造和出包建造兩種方式。無論採用何種方式所建工程都應按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支出。

根據與建造承包方簽訂的合同、工程進度等定期與建造承包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結算的工程價款計入在建工程成本。自營方式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施工機械費等計量。

(4)待攤支出。

待攤支出是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不能計入某項固定資產價值、而應由所建造固定資產共同負擔的相關費用,包括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徵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應負擔的稅金、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淨損失,以及負荷聯合試車費等。

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包括為進行工程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驗收總結等工作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作人員薪酬、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和其他管理性質的開支。

要正確區分企業開辦費和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準確核算工程成本和當期損益。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之前發生的開辦費,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之後,開辦費直接在「管理費用」中核算,計入當期損益。

(5)待攤支出的分攤。

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將待攤支出分攤計入各項固定資產的價值。

計算待攤支出分配率

待攤支出分配率=累計發生的待攤支出÷(建築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在安裝裝置支出)×100%

xx工程應分配的待攤支出=(xx工程的建築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在安裝裝置支出)×待攤支出分配率

計算確定已完工的固定資產成本

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成本=建築工程支出+應分攤的待攤支出

需要安裝裝置的成本=裝置成本+為裝置安裝發生的基礎、支座等建築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應分攤的待攤支出

2、工程煤的核算

(1)工程煤會計核算

礦井建設中的工程煤(指井巷工程施工期間生產的煤炭和聯合試執行期間所生產的煤炭)收入,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其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衝減在建工程成本。相應的成本和收入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支出」進行歸集。

(2)工程煤涉稅政策

增值稅。**工程煤取得的收入應交納增值稅;如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可相應抵扣與之相關的進項稅金(包括2023年1月1日後新購裝置)。在建礦井應及時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盡早抵扣新購裝置進項稅,降低稅負。

資源稅。按銷售數量及自用移送量繳納資源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執行收入,應併入總收入予以徵稅,而不能直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執行收入不准衝減在建工程成本的稅收規定,是防止企業以直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來逃避稅收。但試執行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是將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必須對應取得收入的相應成本。因此,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執行收入,扣除對外銷售產品結轉的「庫存商品」成本之後的餘額,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有工程煤收入的單位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在申報表中如實填列工程煤收入和應當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然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建礦井轉入生產經營核算的時點選擇

外購固定資產或自營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便可進行增資。

(1)關於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了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先設計或者設想的可以使用狀態。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了預定可使用狀態:

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所購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會影響其正常使用。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執行,則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執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就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了預定可使用狀態。

(2)新建礦井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選擇

新建礦井經集團公司組織驗收後,首採工作面開始試生產(不包括聯合試運轉),即可以認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礦井建設基本結束,應以此為時點,組織礦井竣工決算,終止待攤支出歸集和借款利息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再分攤待攤支出,但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分攤與之相關的支出。

新建礦井進入首採工作面開始正式生產煤炭後,應全面歸集產品生產成本,如實核算產品銷售收入,轉入生產經營核算。

礦井轉入生產經營核算後,如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專案,應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再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二)基建礦井的考核及獎懲

1、考核範圍

將由集團公司撥款建設單位全部納入考核。

2、考核內容

(1)考核工程形象進度。根據每年下達的新建礦井建設計畫,考核主要工程形象進度是否達到新建礦井建設計畫要求。

(2)考核工程資金支出預算。根據每年下達的新建礦井建設計畫,對照工程概算,按照每項工程形象進度確定投資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不超概算,降低投資成本。對於確實需要變更設計增加投資的,按規定報批後增加指標。

對於因客觀因素形成的超支(如定額調整等),考核時給予調整。

3、獎懲

按集團公司對基建礦井下達的計畫及考核辦法進行獎懲。

二、生產經營階段的核算和考核

(一)生產經營階段的會計核算

1、新建礦井在採、掘、機、運、通各系統貫通以後,進入首採工作面開始正式生產煤炭(不包括聯合試運轉),即可以認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礦井建設基本結束。進入首採工作面開始正式生產煤炭,應全面歸集產品生產成本,如實核算產品銷售收入,轉入生產經營核算。

2、核算範圍的界定

由基本建設處組織設計管理處、質監站、規劃部等部門針對每個礦井的具體情況,根據基建收尾礦井的投資概算進行劃定,財務部門根據劃定的範圍,對發生的成本費用分別進行基建或生產經營核算。

(二)生產經營階段的考核及獎懲

轉為生產經營礦井後,集團公司下達產銷量、綜合成本及盈虧等預算指標,按目前對其他生產礦井的生產經營政策進行統一考核,並根據完成情況進行獎懲。

三、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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