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2021-03-03 21:48:48 字數 3658 閱讀 1395

高階管理人員薪酬與績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公司業務經營責任,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的

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高階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新性,提公升公司業務經

營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

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北陸藥業股份****章程》,結合公司實際,特製

定本制度。

第二條高階管理人員指在公司擔任直接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包括:

(一)公司董事長、公司總經理;

(二)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三)董事會秘書。

第三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以公司經營利潤指標和綜合管理為基

礎,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分管工作的職責及工作目標,進行年度綜合考核

確定。第四條公司薪酬及績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確保主營業務持續增長,防止短

期行為,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二)確立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總體薪酬水平兼

顧現在及未來公司發展、內外部公平,激勵與約束並重,體現薪酬發放及考核

2與獎懲及激勵機制掛鉤的原則;

(三)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崗位價值為基礎,

績效優先,體現與公司收益分享、風險共擔的價值理念。

第五條根據公司經營發展情況,薪酬可以作相應的調整,調整的依據是:

同行業薪酬水平,所在地區薪酬水平,通貨膨脹水平,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組

織架構調整,職位、職責變化。在經過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案、董事會審

議通過的情況下,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標準可進行調整,並以通過後的標準實施。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制定與管

理、考核和監督的專門機構。

第七條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制度》,董

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起草或提議修改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與績效

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年度績效考核方案,對公司高階管理人

員進行年度績效考核,並對公司薪酬制度執**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董事會負責審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的高管績效考核與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的構成及確定

第九條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獎金兩部分組成。

第十條基本年薪主要考慮職位、責任、能力、市場薪資**等因素確定,

按1/12每月發放。

第十一條績效獎金根據個人崗位績效考核情況、公司目標完成情況等綜

合考核結果確定,按考核週期進行考核發放。

3第十二條績效獎金以基本薪酬為基數考核確定。

(一)考核比例:高階管理人員年度實際發放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

係數。公司完成年度考核指標的比例

高管人員績效係數

x<700

70%≤ x≤ 80% 0.8

80%≤ x≤ 100% 1

100%≤ x≤ 120% 1.2

120%≤ x≤ 150% 1.5

如考核年度因管理團隊業績特別突出,超額完成本年度經營指標的比例已

超過上表中標準的,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將根據相關高管人員表現另行計提特別

績效獎,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實施,不在本方案中計算和實施。

第十三條高階管理人員年度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根據崗位績效評定結果及考核制度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制定高階管理人員的年度薪酬方案、績效獎金分配方案,經公司董

事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實施。

第十五條績效考核有關資料,分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計財部等相關部門

配合提供。

第十六條高階管理人員兼任兩個以上職務,基本年薪以較高職務標準發

4放,績效薪酬分別考核發放,兼任分、子公司或參股、實際控制單位職務的,

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除津貼外的薪酬。

第十七條高管在考核期內崗位(職務)發生變動的,根據公司有關規定按

任職時間進行相應績效考核並兌現薪酬。

第五章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高階管理人員在職期間,出現以下情況的任何一種,則不予以

發放年度績效獎金:

(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深圳**交易

所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四)高管人員因組織調動或合同到期離崗,按實際在崗月份加 1 個月

支取應得的基本年薪,按離職前 1個月財務報表資料計算績效獎金;若應本人

要求辭職或調離本公司,則按基本年薪計發當月工資,績效獎金按離職前1個

月財務報表資料計算值的80%發放。

第十九條高階管理人員因故請事假、病假、工傷假以及在職學習期間的

薪資與福利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對因工作不力、決策失誤造成企業資產重大損失或完不成經營

管理目標任務的,公司應視損失大小和責任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

解聘職務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建立高階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制度。在離任審計中,如發現在

任期內的經營業績不實,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可對相關人員的年薪進行調整,要

5求高階管理人員限期退回超出應得部分的收入,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新入職高管的定薪:

(一)內部晉公升高管:按薪酬標準起點確定薪酬標準,滿一年後根據工作

業績進行考核後調整;

(二)外部選聘高管:根據雙方談判結果,在薪酬標準區間進行確定,如

超過薪酬區間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及董事長核准通過。

第二十三條當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提議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制度,並報董事會批准,可能的變化包括:

(一)市場環境發生不可**的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二)因不可抗力對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三)國家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年薪方案實施的基礎;

(四)其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的重大變化。

第六章其他激勵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可在適當時機實施包括現金獎勵、股權激勵計畫等在內

的其他獎勵方式,對高階管理人員、核心骨幹員工等進行激勵。

激勵的主要原則基於相應的崗位職責的履行程度,年度經營目標及個人績

效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其他相關指標。

高階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畫草

案,並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股權激勵的相關事項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

法規等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作為高階管理人員薪酬與績效考核體系的基本制度,

6如有其他具體實施細則可另行確定,並作為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批通過之日起生效並予以實施至新制

度頒布或修訂後廢止。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立法機關、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律、法規

和規章存在衝突,以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本制度如與《公司章程》

相牴觸,以《公司章程》為準。除前述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

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遵循本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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