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規範

2021-03-03 21:48:48 字數 4950 閱讀 67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財務會計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規,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均應執行本規範。

第三條: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公司發布的各項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與本規範有牴觸的部分,一律以本規範為準。

第四條:本規範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章會計核算制度

第五條:公司的會計核算採用公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乙個會計年度。

第六條:會計原則一律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七條:記帳方法一律採用借貸記帳法。

第八條:公司的各項財產不論市價是否變動,均按實際成本或支出核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調整帳面價值。

第九條:公司設專職的財務人員,配備會計及出納,如實核算和監督各項經濟業務。

第十條: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已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一條:財務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應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四條:財務人員對本公司實行財務監督。

財務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財務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財務總監或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由財務部主管開具「不合格處置報告」。

財務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會計、出納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主管負責監交;會計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總監負責監交;財務總監辦理交接手續,須由總經理負責監交。

第三章現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 員工工資、津貼、獎金等;

(二) 個人的勞動報酬;

(三) 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 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九條: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除上述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因特殊情況,須同時徵得財務總監和總經理的批准。

第二十條: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公司5天的日常開支,每日的現金結存數不得超過3萬元,超過部分必須當天送存銀行,以保證現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現金收入不允許坐支(即從公司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況,須同時徵得財務總監和總經理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不准挪用公司資金和白條抵庫(即無正當理由超過乙個月以借條抵作庫存現金不歸還者),發現長短款要及時查明原因。

違反上述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將視情節輕重,作記過通報,直至辭退,觸及刑律,送公安、檢查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有權簽字的領導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未經批准而超過還款期限未還,在工資中扣還(特殊情況,經董事長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不得向外單位和個人出借公司帳戶和支票套取現金。

第二十五條:收付現金時要認真審核,各原始單據的印鑑要清晰,大小寫相符,無塗改,審批手續齊全。

第二十六條:出納人員應當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支。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四章銀行票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對支票、匯票、電匯單等銀行空白票據,要視同有價**造冊登記,由出納保管,不得事前在票據上蓋好印鑑,遺失票據應及時向開戶行掛失止付,更換印鑑。

第二十八條:支票一律記名,使用期為10天,支票金額的起點為1000元。

第二十九條:領用支票、匯票、電匯單等銀行票據,要填寫「支票領用登記簿」,然後,將票據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對不能立即確定金額的,須在支票上寫上限額),同時,票據領用人須在「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字及在票據票根背後簽字備查。

第三十條:銀行單據使用後,需及時進帳報銷(時間不超過五天),每月由出納清點一次,以防非法他用,發現已支取的銀行票據未進帳報銷的,須及時催辦。月初向主管領導匯報銀行票據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交財務主管保管,私章、銀行票據、稅務發票、收據交出納保管,印章保管人休假或臨時外出需要將印章移交他人保管時須辦理移交手續,應設立「印章移交登記簿」,載明移交的時間和收回時間,由接收人或移交人簽字,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款專用章、私章及銀行票據、稅務發票、收據等絕對不能交給1人掌握。

第三十二條:對一些急需付款但付款手續不齊的付款,須由經辦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書面承諾補辦(說明補辦期限),財務以各種方式(如:打**等)徵得有權簽字領導認可方可付款,經辦人必須在補辦期限內補齊有關手續。

第五章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應於次日送存銀行;除按規定通過現金進行結算外,其餘收入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隨意提前或延後。

第三十四條:因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需向銀行借款時,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有權簽字人簽署所有檔案。

第三十五條:財務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應收款及預付款的控制,及時**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條:日常的各項支付,應從備用金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未同時徵得財務總監和總經理批准不得從收入款項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得挪用、借用收入款項。

第三十七條:借用差旅費及市內不足支票起點的零星開支借款,應由經辦人在返回單位五天內向財務部門結帳,沒有特殊情況逾期不歸還的,應從經辦人的工資、獎金中扣還。

第三十八條:按期繳納各項稅款,接受稅務及審計部門的指導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公正、公平、合理、準確地計算和分配利潤,及時足額地向股東上繳利潤。

第六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公司的固定資產應符合以下二個條件:

(一) 單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

(二)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保持原有實物形態。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一) 房屋及建築物;

(二) 機械裝置;

(三) 運輸裝置;

(四) 辦公裝置用具;

(五) 其他裝置。

第四十二條: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暫採用平均年限法,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第四十三條: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一) 房屋及建築物25年;

(二) 機械裝置10年;

(三) 運輸裝置5 -- 10年;

(四) 辦公裝置用具3 -- 5年;

(五) 其他裝置3年。

第四十四條:固定資產購置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一) 提出申請

購置固定資產前,應由購置部門填製「固定資產購置審批表」,表上填明購置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以及購置原因。

(二) 審批許可權

1、固定資產單位測量購置價在1萬元以下,由主管領導、財務總監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

2、固定資產單位測量購置價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還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固定資產報損、報廢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一) 申請報損、報廢

1、應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損、報廢申請表」,說明報損、報廢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購置時間、原值淨值以及報損、報廢的原因;

2、有關裝置管理部門技術鑑定並簽署意見;

3、財務部提出意見。

(二) 審批許可權

1、一次性報損、報廢的固定資產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主管領導、財務總監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一次性報損、報廢的固定資產原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四十六條:固定資產清理

公司財務部對各類固定資產設定明細帳,每年至少一次,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會同公司財務,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對盤盈、虧、毀損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按程式報批後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

1、**除房產外的不需要的固定資產,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向社會或公司員工拍賣。拍賣所得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支」;

2、固定資產的轉讓、拍賣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與固定資產報損、報廢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相同;

第四十八條:人為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時,視責任人的情節輕重,由其資產淨值的10% -- 100%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業務審批及資金排程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均須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有權簽字人簽字,方能生效。列入董事會年度計畫的日常支付,由董事會一次性授權。

第五十條:固定資產類資金排程及審批。

詳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四十

五、四十六條內容。

第五十一條:公司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貸款等業務的審批。

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後,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總經理簽署意見,報董事會研究確認後,方可執行。

第五十二條:費用開支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費用開支應從嚴控制,報銷時,經辦人必須在「費用報銷單」上寫明有關情況並簽名,證明人、審核人依次簽名。

(一)列支成本的開支(不含業務活動費、車輛維修及後勤採購):

1、固定費用(包括油費、路費、報刊費、飲料費、隨車物品、網路費、公路規費、運管費、車船使用稅、場租費)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主管領導審批,事後由總經理審批簽字;

2、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事後由董事長審批簽字。

(二)列支成本的車輛維修、後勤採購(主要指零配件、營運保障物的採購、加工,不包括固定資產):

1、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採購員憑請購單,經安技部經理同意,即可採購,事後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2、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1000元)至1萬元,採購員憑請購單,報安技部經理和主管領導同意後可領款(支票)開展業務;

3、單位價值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須由主管領導及財務總監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同意,方可支付,事後由董事長審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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