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MDB合同管理程式一地形測量施工程式

2021-03-04 09:46:02 字數 2565 閱讀 1287

程式一:地形測量施工程式

施工程式:

流程圖:

注意事項:

測量申請格式可要求監理提供,如不提供,則應與監理商量後確定格式。工作申請格式參考附件1:測量工作申請表;

基準點移交應當包括座標、高程、現場位置,並確認可以作為現場測量基準點;測量資料資料應當包括圖紙、座標、高程等;

現場測量應當由測量工程師依據技術規範,制定測量方案及計畫後按步驟實施;

注意完善程式資料以及測量資料並存檔;

工作組織:要求由工程人員會同合同人員監督整個測量過程,測量組其它人員配合。

合同依據:

會議紀要:jwhc將在合同簽訂後,三個禮拜內調地形測量員過來,但是基準點必須在地形測量員進場前乙個禮拜由監理提供給我方。

應對工程依據本款進行測量並確定其支付價值。承包商應按照條款14.3【中期付款證書的申請】,以及14.

11【最終付款證書的申請】在每次申請時說明工程量以及其他特殊項,並具體說明其認為按照合同應支付的金額。

當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合理地通知承包商的代表,承包商的代表應:

(a) 立即參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表協助工程師進行測量;以及

(b) 提供工程師所要求的全部詳細資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參加或派出一名代表,則由工程師(或工程師授權的他人)進行的測量應被視為準確地測量而接受。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在需用記錄對任何永久工程進行計量時,工程師應對此做好準備。當承包商被要求時,他應參加審查並就此類記錄與工程師達成一致,並在雙方一致時,在上述檔案上簽名。如果承包商沒有參加審查,則應認為此類記錄是準確的並被接受。

如果承包商在審查之後不同意上述記錄,並且(或)不簽字表示同意,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並說明上述記錄中被認為不準確的各個方面。在接到此類通知後,工程師應複查此類記錄,或予以確認或予以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對記錄進行審查後14天內未向工程師發出此類通知,則認為它們是準確的並被接受。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無論當地慣例如何:

(a) 測量應該是測量每部分永久工程的實際淨值,以及

(b) 測量方法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適用報表。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工程師應通過對每一項工作的估價,根據第3.5款【決定】,商定或決定合同**。每項工作的估價是用依據上述第12.

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決定的測量資料乘以此項工作的相應**費率或**得到的。

對每一項工作,該項合適的費率或**應該是合同中對此項工作規定的費率或**,或者如果沒有該項,則為對其類似工作所規定的費率或**。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對這一項工作規定新的費率或**將是合適的:

(a) (i) 如果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於10%;

(ii) 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iii) 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以及

(iv) 這項工作不是合同中規定的「固定費率專案」;

或(b) (i) 此工作是根據第13款【變更與調整】的指示進行的;

(ii) 合同中對此項工作未規定費率或**;且

(iii) 由於該項工作與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沒有類似的性質或不在類似的條件下進行,故沒有乙個規定的費率或**適用。

每種新的費率或**是對合同中相關費率或**在考慮到上述(a)、(b)段所描述的適用的事件以後作出的合理調整。如果沒有相關的費率或**,則新的費率或**應是在考慮任何相關事件以後,從實施工作的合理費用加上合理利潤中得到。

在商定或決定了一合適的費率或**之前,工程師還應為期中支付證書決定一臨時費率或**。

當對任何工作的省略構成部分(或全部)變更且對其價值未達成一致時,如果:

(a) 承包商將招致(或已經招致)一筆費用,這筆費用應被視為是如果工作未被省略時,在構成部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一筆金額中所包含的;

(b) 該工作的省略將導致(或已經導致)這筆金額不構成部分合同**;並且

(c) 這筆費用並不被認為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價之中,

承包商應隨即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並附具體的證明資料。在接到通知後,工程師應依據第3.5款【決定】,對此費用作出商定或決定,並將之加入合同**。

承包商應根據合同中規定的或工程師通知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照標高對工程進行放線。承包商應對工程各部分的正確定位負責,並且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或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

雇主應對此類給定的或通知的參照專案的任何差錯負責,但承包商在使用這些參照專案前應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證實其準確性。

如果由於這些參照專案的差錯而不可避免地對實施工程造成了延誤和(或)導致了費用,而且乙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發現這種差錯並避免此類延誤和(或)費用,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並有權依據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a) 根據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的規定,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經或將被延誤;以及

(b) 支付任何有關費用加上合理利潤,並將之加入合同**。

在接到此類通知後,工程師應按照第3.5款【決定】的規定作出商定或決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該差錯不能合理被發現;以及

(ii) 上面(a)、(b)段中描述的與該程度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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