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討論稿

2021-05-25 06:31:40 字數 4709 閱讀 2978

山西省工業裝置安裝****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包括安全技術規劃、分析、控制、監測與預警、應急救援及其他安全技術等。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主體職責

第三條工作主體職責:

1 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生產技術規劃由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

2 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分析、控制、監測與預警工作由專案各專業施工員(或專業工程師)負責。

3 安全技術措施監測採用儀器監測方法的由專案各專業施工員(或專業工程師)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監測採用巡視檢查方法的由專案部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負責。

4 應急救援預案由專案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負責編制。

5 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由專案技術負責人負責。

6 安全技術交底實施分級、分層次交底,分公司向專案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一級安全技術交底;專案部技術負責人向全體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專案各專業施工員(或專業工程師)負責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 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檔案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方案、安全專項技術措施、安全技術交底、採用儀器監測方法的記錄等,由專案各施工員(或專業工程師)負責;安全檢查、安全巡查、安全生產管理的記錄由專案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負責。

8 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檢查專案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專案經理、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管人員履職情況;處理在建專案安全技術管理違規違章行為,並記入安全管理檔案。

9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分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分公司負責人、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管人員履職情況;檢查第

三、四方陣及其他方陣在建專案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專案負責人、專案安管人員履責情況,處理在建專案安全技術措施管理違規違章行為,並記入安全管理檔案。抽查第

一、二方陣專案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情況。

第三章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包括不可接受的生產安全風險(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

第五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都必須編制相應實施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應編制分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等,這些施工技術檔案中,必須包含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指明重要危險源存在的部位,還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技術檔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按照公司《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定》進行審核批准,由安全生產部備案,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重要危險部位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進行專家論證,並報公司技術質量部、安全生產部審核,並經公司總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在進行工程技術檔案交底的同時,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的交底。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施工作業班組長、施工作業人員,均要參加接受安全技術交底活動,並簽字備查。

第八條工程專案的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施工的各級管理人員,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效果負責,安全生產、技術質量部門應加強檢查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發現問題或不足時,應及時補充和修訂;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安全技術措施實施的監督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必須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九條安全技術措施實行責任追究制,即措施編制、交底、實施、監督等管理過程,按《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負責,專案經理應對措施實施所需的資源投入予以保證,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效果負全面責任。

第四章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第一節施工安全技術規劃編制

第十條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規劃編制。

1 專案部應建立健全建築施工安全技術保證體系。

2 工程專案開工前應結合工程特點編制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規劃,確定施工安全目標;規劃內容應覆蓋施工生產的全過程。

3 安全技術規劃編制應依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工程設計檔案、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標投標檔案、工程場地條件和周邊環境、與工程有關的資源**情況、施工技術、施工工藝、材料、裝置等。

4 安全技術規劃編制的內容應包含工程概況、編制依據、安全目標、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安全技術分析、安全技術控制、安全技術監測與預警、應急救援、安全技術管理、措施與實施方案等。

第二節施工安全技術分析

第十一條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分析,包括建築安裝施工不可接受的事故風險(危險源)辨識、建築安裝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和建築安裝安全施工專項方案。

第十二條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可接受的事故風險(危險源)辨識,應覆蓋與建築安裝施工相關的所有場所、環境、材料、裝置、設施、方法、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不可接受的事故風險(危險源)辨識,應根據工程特點明確給出危險源存在的部位、根源、狀態和特性;可採用相應的定性分析(經驗法)和定量分析方法;

2 安全風險評估應確定不可接受的事故風險(危險源)可能產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嚴重性及其影響,確定危險等級;

3 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應根據危險等級分析安全技術的可靠性,給出安全技術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控制指標和控制要求。

第十三條建築安裝安全施工專項技術分析可以以分部分項工程為基本單元進行。

第十四條對於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的建築安裝施工和特殊結構的建築安裝施工,應按照設計檔案中提出的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制訂和實施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時,應附有安全施工技術計算書。

第十五條建築安裝施工使用的起重機械、公升降機械、高處作業裝置、整體公升降腳手架以及複雜的模板支撐架等設施的安全技術分析,應結合各自的特點、施工環境、工藝流程,進行安裝前、安裝過程中和使用後拆除的全過程安全技術分析,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分析應對臨時用電所採用的系統、裝置、防護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度進行全面分析,包括現場勘測結果,擬進入施工現場的用電裝置分析及平面布置,確定電源進線、配電室、配電裝置的位置及線路走向,進行負荷計算,選擇變壓器,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防雷裝置,確定防護措施,制訂安全用電措施和電器防火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對建築安裝施工臨時結構應做安全技術分析,並應保證在設計規定的使用工況下保持整體穩定性。

建築安裝施工臨時結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應可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正常施工使用工況下應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

2 在正常施工使用工況下應具備良好的工作效能。

第三節施工安全技術控制

第十八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前,施工員、安全員應審核作業過程的指導檔案;實施過程中應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並應使人員、機械、材料、方法、環境等因素均處於受控狀態。

第十九條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控制措施的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危險等級、安全規劃制訂安全技術控制措施;

2 安全技術控制措施符合安全技術分析的要求;

3 安全技術控制措施按施工工藝、工序實施,提高其有效性;

4 安全技術控制措施實施程式的更改應處於控制之中;

5 安全技術措施實施的過程控制應以資料分析、資訊分析以及過程監測反饋為基礎。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按危險等級分級控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建築安裝施工使用的起重機械、公升降機械、高處作業裝置、整體公升降腳手架以及複雜的模板支撐架等設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等,必須依據安全施工專項方案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在實施前進行預控,實施中進行過程控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技術措施預控範圍包括安全防護設施的材料質量檢驗及複驗、安全技術裝備、裝置和設施檢驗、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格及技術能力的審查、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的管理;

2 安全技術措施過程控制範圍包括施工工藝和工序、安全操作規程、裝置和設施、施工荷載、階段驗收、監測預警的管理。

3 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化學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必須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4 建築安裝施工現場的布置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第四節材料及裝置的安全技術控制

第二十二條材料及裝置的安全技術控制

1 安全防護設施所用的主要材料、裝置、構配件及防護用品應有質量證明檔案、技術效能檔案、使用說明檔案,其物理、化學技術效能應符合進行安全技術分析的要求。

2 對涉及建築安裝施工安全生產的主要材料、裝置、構配件及防護用品,應進行進場驗收,並應按各專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進行複檢。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機械和施工機具安全技術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施工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屬特種裝置的還應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

2 建築機械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應通過檢測,使用時應具有檢測或檢驗合格證明;

3 施工機械和機具的防護要求、絕緣保護或接地接零要求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

4 建築施工機械裝置的操作者應經過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5 建築施工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技術控制中的效能檢測包括金屬結構、工作機構、電器裝置、液壓系統、安全保護裝置、吊索具等。

6 施工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使用前應進行安裝除錯和交接驗收。

第五節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四條建築安裝施工安全技術監測方案應依據工程設計要求、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施工方案等因素編制,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為建築施工過程安全控制及時提供監測資訊;

2 能夠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正確性和有效性,監測與控制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3 為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環境提供依據;

4 為改進安全技術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監測可採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討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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