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不能提供離職證明,如何處

2021-03-04 09:41:58 字數 1266 閱讀 6311

新員工入職,不能提供離職證明,如何處理?

招聘時,如果招到未離職人員會給企業帶來很多勞動風險,所以招聘首先應確定該應聘人已解除了勞動關係。

但是,據了解,很多公司並沒有給離職人員開具《離職證明》,這種情況下hr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關於離職證明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接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關鍵點:用人單位有義務

時間: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關於離職證明的法律作用

1離職證明的法律作用:

證明擬招用員工已經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新的用人單位招用該員工已無法律障礙。

2《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的解決辦法

1、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能否錄用:

雖然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但若該員工客觀上已經與上一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則錄用該員工已無法律障礙。

2、如何證明該員工已經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該員工向原單位提出的離職申請;

2)該員工與原單位的工作交接記錄表;

3)該員工按照原單位要求辦理的離職流程表;

4)該員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已經對其社會保險進行減員的證明等。

3、能夠提供其他資料證明其已經與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時如何處理?

1)員工應當向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內容如下:

承諾函本人a,身份證號:x,向b公司鄭重承諾,本人已經與c公司勞動合同解除,若因本人做虛假承諾,給b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後,都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簽名):xx

x 年 x 月 x 日

2)招聘單位將員工提供的證明資料連同承諾函一併儲存存檔,作為員工的離職證明。

如果這些辦法都無法實施的話,還有乙個方法教給大家:

該員工直接給原單位的hr總監或者原單位領導打個**,並且錄音,問咱們的勞動關係是不是解除了,我是不是提供了勞動證明了等等資訊,只要錄音裡面有這些內容,這個錄音本身就可以作為離職證明。

所以,當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時,我們不要拒絕這個員工入職。只要這個員工能夠提供其他材料,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你聘用他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不會給現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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