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2021-03-03 21:41:34 字數 3536 閱讀 8881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畫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可正式錄用、簽定勞動合同。

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試用期工資為期滿合格後工資的80%。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影印件。

二、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一寸半身免冠**二張。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五、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三章、工作守則

第十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四、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五、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六、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七、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八、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四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和獎金。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0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的銀行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曆初

一、二、三) 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國慶節:3天(十月一日) 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和中秋節(1天)。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員工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一條:請假程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時間、事由、經相關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二、較長假期(三天以上)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請假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病假、事假),須以**向主管人事部報知,或者委託他人請假,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病假,要有醫院開具的診斷書作為說明;

三、未按流程操作擅自離開崗位,均以曠工論處。

四、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沒辦理請假手續以及假期期滿未歸,或應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以曠工論處。

第七章、出差

第二十七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八章、保密

第三十一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資訊、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三十二條:員工不得洩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三十三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訊息的傳播,不得洩露自己及其他人的工資情況,不得打聽公司他人工資數額。

第三十四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影印和拷貝有關檔案。

第三十五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資訊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三十六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洩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九章、辭職

第三十七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准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三十八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

第三十九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檔案或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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