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03-03 21:41:34 字數 1060 閱讀 8865

第五條 【巡迴法庭訴訟服務、立案】巡迴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迴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於依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巡迴法庭轉交的,巡迴法庭應當轉交。

巡迴法庭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資訊平台統一編號立案。

第六條 【不符巡迴區內高階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上訴】當事人不服巡迴區內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迴法庭提出。當事人直接向巡迴法庭上訴的,巡迴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巡迴法庭。

第七條 【對巡迴區內高階法院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巡迴區內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的,應當向巡迴法庭提交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等材料。

第八條 【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由高法本部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決定由本部審理。

巡迴法庭對於已經受理的案件,認為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

第九條 【巡迴審理、接待來訪】巡迴法庭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迴區內巡迴審理案件、接待來訪。

第十條 【辦案責任制】巡迴法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巡迴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從辦案能力突出、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中選派。巡迴法庭的合議庭由主審法官組成。

第十一條 【合議庭與裁判簽署】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庭長或者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後,由審判長簽發。

第十二條 【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的管理】巡迴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資訊綜合管理平台進行管理,立案資訊、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

第十三條 【巡迴法庭廉政監督】巡迴法庭設廉政監察員,負責巡迴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通過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紀案件、開展司法巡查和審務督察等方式,對巡迴法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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