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管理辦法

2021-03-03 21:41:34 字數 1174 閱讀 6749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增加審判工作透明度,實現人民群眾知情權,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拓寬監督渠道,強化外部監督,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我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各類一審、再審裁判文書上網率必須達到 %。

第二條裁定書原則上不上網,但下列裁定書需要上網: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執行異議的裁定和重大執行措施的裁定書。

第三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不上網。

第四條調解書不上網。

第五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明確要求不上網公布其裁判文書,確有正當理由的,由承辦人層報主管院領導審核批准,經主管院領導審核,可以不上網。

第六條案件承辦人應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認真書寫,仔細校對,規範裁判文書格式,增強裁判文書說理性,提高裁判文書質量。

第八條案件承辦人應確保上網裁判文書電子文字與正本內容的一致性。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對上網裁判文書的電子文字進行任何改動。

第九條對於擬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案件承辦人應當刪除電子文字中當事人、證人的相關涉密資訊。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基本情況不表述工作單位,住址村、街道以下不標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張××」、「王××」等代替。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其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和年齡,其餘資訊刪除。

證人的姓名以「張××」、「王××」等代替,其餘資訊刪除。

第十條案件承辦人應將擬上網裁判文書統一以案件名稱命名,案件名稱表述為「當事人+案由+文書種類」。如:民事案件判決書表述為「××與××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刑事案件判決書表述為「張××故意傷害案刑事判決書」等。

第十一條對於擬上網的裁判文書,庭長、主管院長必須嚴格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辦公室對擬上網裁判文書的命名方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第九條、第十條要求的,退回承辦人要求其修改。

第十二條對擬上網的生效裁判文書,各部門應在生效後5日內整理完善好,按要求報送上網裁判文書的電子文字至院辦公室。

第十三條辦公室收到裁判文書電子文字後, 3日內應在大祥法院網上公布。

第十四條審判管理辦公室責對裁判文書上網情況的考核通報工作,定期對各部門的上網情況進行考核、排名、通報,對工作落後、問題突出部門督促其整改,並在績效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

第十五條裁判文書上網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網率、督促檢查結果為指標。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文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制度化,規範化文書管理體系,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檔案流傳細則 第二條分類 須登記的文書範圍 結合 檔案管理規定 的要求 外來檔案 公文 命令 指令 決議 指示 通知 通報 報告 請示 批覆 涵 會議紀要 電報 傳真等等 本部制發檔案 本公司內部檔案和對外業務檔案 第三條收文 1....

文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制度化,規範化文書管理體系,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檔案流傳細則 第二條分類 須登記的文書範圍 結合 檔案管理規定 的要求 外來檔案 公文 命令 指令 決議 指示 通知 通報 報告 請示 批覆 涵 會議紀要 電報 傳真等等 本部制發檔案 本公司內部檔案和對外業務檔案 第三條收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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