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修訂迎來契機上

2021-03-04 09:38:41 字數 3052 閱讀 9648

中國旅遊報/2023年/10月/29日/第010版

管理旅行社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修訂迎來契機(上)

劉勁柳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不僅增加了許多維護勞方利益的條款,反應了社會進步的要求,也給旅遊業的管理帶來了契機,尤其是對導遊問題提供了很多法律依據。毫不誇張地說,它給正在進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的旅遊業下了一場及時雨。

我國導遊隊伍是伴隨著旅遊業起步、發展而逐步出現、成長壯大的。改革開放之初,導遊是外事接待人員,是社會上極受人羨慕和尊重的職業。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旅遊市場規模激增,旅行社改制,設立條件也逐步開放,數量在短短的幾年內數十倍地增加。

同時,伴隨著國內旅遊市場的快速繁榮,旅行社的業務種類也從過去的單純入境接待轉為以國內、出境招徠接待為主。在這個過程中,旅行社的運作方式、競爭模式發生了極大的變化。最重要的是,**競爭以其幾乎不可抗拒的市場力量演變成了我國尚未完全成熟的初級發展階段的旅行社業的主要生存手段。

在市場競爭白熱化的同時,導遊人員的數量卻在以差不多超過20%的年增長率迅速擴張,大量導遊湧入旅行社業「分食」沒有以同樣速度增長的帶團業務,使他們不得不在和旅行社的利益博弈中處於每況愈下的劣勢地位。在身份上,一部分導遊從過去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變為企業員工,受旅行社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和行業潛規則制約。更多的則成為了不屬於任何企業而「被旅行社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遊民」,比前一部分人的從業條件更差。

短短十幾年的時間裡,導遊從過去時尚高雅的職業變成了現在常常被人「指責」的角色,原有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消失殆盡,經歷了地位收入和心理上的巨大落差。

各地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先後採取了多種措施試圖扭轉局面,但實際效果並不令人滿意。原因很複雜,起效不大的根源在於沒有或者無法對症下藥,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導遊雖然僅僅是整個市場經濟中的小小一角,但是它幾乎集中了目前困擾旅遊市場的所有矛盾,反映了旅遊市場變更時期的各種利益衝突,要想有很大改觀甚至徹底**,沒有整個行業的系統工程不可能取得顯著效果。

目前國家旅遊局已經決定啟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的修訂工作,對於改變導遊隊伍現狀中的種種弊端帶來了新的希望。

導致目前導遊問題的重要原因有二:其一是旅遊市場的低價無序競爭,導遊管理體制陳舊。低價、無序競爭確實是旅遊市場的毒瘤。

在市場低價、無序競爭下,旅遊產品**低於成本,通過導遊獲取**外收入,彌補團費不足成了旅行社轉嫁風險的重要手段。這個過程的不少行為涉及到變相欺詐、強迫消費、不正當競爭等,但是由於缺少可以具體實施的法律規定,管理部門縱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也未有顯效。究竟能否有效抑制「零負團費」,不少人持悲觀態度。

筆者認為,當市場競爭已經危害到了產業健康發展時,國家的干預就成為必須。旅遊市場的低價、無序競爭不僅危害了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利益,同樣,導遊人員被迫淪為這個惡性利益鏈上的重要環節,導致薪酬福利不明確、勞動條件惡化、社會保障缺乏、社會形象不良。所以,下大決心科學治理「零負團費」,是導遊問題真正得以解決的根本。

其二,更深層的原因是導遊管理體制沒有體現出職業化的特徵。這也是本文重點要談論的問題,如何借修訂《條例》之機,改變現有過時的導遊管理體制,使之充分體現導遊隊伍建設的職業化要求,保護導遊人員及其用工企業合法權益,形成公開透明與勞動付出為衡量標準的薪酬制度。

筆者之所以把充分體現導遊管理的職業化要求作為修訂《條例》的首要目標,就是認為作為乙個獨特的職業,其生存發展都是與這個職業的特殊性、專業性分不開的。但是,目前的導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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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體制卻沒有充分體現這個要求。導遊職業性模糊、專業水平下降、權益維護困難,都和這個問題有密切關係。

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在導遊進入門檻太低,力主提高考試學歷要求。但是,目前教育產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取得大專學歷並不是什麼難事,即使將考試學歷要求提高,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導遊數量過多、素質下降的問題。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對導遊執業證設定新的管理標準。

目前,取得導遊資格後和從事導遊職業之間沒有什麼要求和標準,這正是導致導遊隊伍規模不受限制擴大,而且職業技能要求並沒有同步提高、專業水平下降、勞動價值不斷貶低的重要原因。

按照現有《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的途徑有二:和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通過導遊服務公司登記。通過第二種方式取得導遊證十分簡便,只需要向導遊公司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即可。

由於旅行社直接簽約導遊要求提高,通過在導遊公司登記途徑成為「導遊」的人越來越多。據統計,目前和旅行社直接簽約的導遊僅佔整個導遊總數的10%左右,在導遊公司登記的社會導遊卻不斷增加。其中,真正專職從事導遊職業的人只佔很小的比例。

大部分人持有導遊證只是為了方便自己旅遊減免門票,也有部分偶爾帶團。參加帶團的有不少大中專學生,考取導遊證之後到旅行社實習帶團,但是這部分人的流動性最大,很難有長遠的職業規劃,加之經驗不足,服務質量沒***,旅行社意見很大。

大量兼職但並不正常執業的導遊加入,加大了導遊供給,衝擊了正常執業的導遊市場,加劇了導遊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狀況。所以,要解決導遊勞動報酬社會保障問題,明確職業範圍是首要條件。筆者認為,新《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給我們帶來了改革的契機,修訂後的《條例》應改變導遊服務公司的經營方式,明確它的勞務派遣性質,不僅能保障管轄的導遊的基本權益,而且還會促使其為了適應市場減少盲目登記,以導遊的職業能力、專業水平為標準簽約,並不斷提高社會導遊素質,這是變革導遊管理體制的重要步驟。

導遊服務公司產生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以後。旅行社完成改制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市場有高峰、低谷變化,旺季時人手短缺,淡季時無事可做。一方面,旅行社再將導遊作為正式職工長期「供養」顯然已不合時宜;另一方面,導遊人員也不願意某一旅行社的約束,希望在多個旅行社兼職以增加帶團業務量。

因而產生了導遊社會化傾向。《條例》為了適應市場變化和雙方需求,專門規定了導遊服務公司對兼職導遊的管理職能,一方面防止導遊成為完全的自由職業者自行接團變成「地下旅行社」,另一方面也為旅行社儲存後備力量,為導遊自由選擇提供可能。《條例》實施多年後,市場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

急劇增加的社會導遊已經成為導遊隊伍的主流。而導遊服務管理公司經歷多年的發展並沒有走上市場化的道路,相反均帶有半官方色彩,只起到了收取管理費後辦理導遊證及年審作用,沒有發揮對社會導遊規範、管理、引導、培養、保障的功能,漸漸地背離了設立它的初衷。導致社會導遊管理最鬆散、權益最沒有保障、心理歸屬感最欠缺。

鑑於絕大多數導遊服務公司的非營利性質,行業管理部門又確實無法要求其承擔更多的責任,使社會導遊問題越來越突出,而管理部門對導遊問題的整治思路又多集中在期望從旅行社身上尋找解決辦法,沒有對症下藥,所以總是不能取得預期的成效。(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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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一 判斷題 1 所謂導遊人員,是指取得導遊證,為旅遊者提供嚮導 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工作人員。2 導遊員有權自由調整或變更接待計畫。4 凡取得 導遊員資格證書 後滿1年的導遊員,經考核合格,即可成為初級導遊員。5 導遊人員計分管理辦法實施年度10分制。6 導遊員必須參加的年審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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