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修訂徵求意見稿

2023-02-08 20:18:04 字數 4592 閱讀 8400

第一條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範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各級人民**應當支援、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以非收費公路為主,以收費公路為輔。

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建設、養護、管理資金除一般公共預算投入外,通過**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徵收車輛通行費等方式籌集。

第四條收費公路發展實行用路者付費。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堅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防控**債務風險、實行資訊公開和加強**監管的原則。

收費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費公路相關資訊的知情權。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以任何形式非法減損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六條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設立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里程要求。

收費公路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建設成本、償債能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實施步驟。

第七條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里程要求:

(一)高速公路;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公尺以上。

國家確定的東、中部省、直轄市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公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

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通過**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收費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包括採用**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公路),經依法批准後,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實行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

建設和管理**收費公路,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實施。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省級人民**依法成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實施。

第十條特許經營公路建設專案應當向社會公布,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縣級以上人民**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授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確定的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收費公路養護管理和服務質量、資訊公開、經營期限、定價機制、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爭議解決等內容。收費公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特許經營公路由投資者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養護。

第十一條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批准:

(一)高速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和省界外,不得在主線上設定收費站;省界收費站應當聯合設定;

(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於50公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者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受理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批准:

(一)**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應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級人民**按照統借統還核定,其他收費公路最長不得超過1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並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准可以超過30年。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基於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實施通行費減免等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做出決策的**予以行政補償。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由**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收費公路中處於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債務償清後,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第十五條收費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等在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後必須終止收費,其剩餘**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由省級人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審查批准。

聽證應當由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經營管理者等各方共同參與。聽證結果應當作為審查批准的依據。

第十七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收費公路償債期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債務規模、利率水平、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償債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特許經營公路經營期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社會資本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經營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三)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當低於償債期和經營期的收費標準,根據實際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修建與收費公路運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省級人民**應當建立收費公路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車輛通行費定價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八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審查批准的收費公路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方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審查批准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條除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收費公路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收費公路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實行非營利性養護管理收費的高速公路;

(二)經營期滿的特許經營公路;

(三)長度小於1000公尺的獨立橋梁和隧道;

(四)二級公路;

(五)**收費公路中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的償債期限2/3的一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以及收費時間超過15年的高速公路。

第二十二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向社會公布,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投資者,並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債務餘額等因素,並嚴格限制。

第二十四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其收費權的價值應當由省級人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合理評估。收費權出讓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且最低成交價不得低於該路段的債務餘額。

**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資產評估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五條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應當徵得簽訂該公路特許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轉讓後,受讓者應當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二十六條轉讓**收費公路中的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收費權,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累計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5年。

轉讓**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收費權,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轉讓前的償債期和受讓後的經營期累計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經營期限和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除用於償還收費公路**債務外,必須優先用於公路發展。

第二十八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收費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條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准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識的制式警車、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穫機、運輸聯合收穫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以及經***批准的特定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遇有極端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情形,省級人民**可以決定收費公路特定路段暫停收費。

第三十一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路網執行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補充和完善交通執行監測、資訊服務、安全防護和交通標誌、標線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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