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2021-05-31 16:23:38 字數 4285 閱讀 7190

(徵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廣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學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廣州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凡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均應執行《辦法》。

二、入學

(三)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三年,即普通高中一年級、普通高中二年級、普通高中三年級。

(四)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經統一考試,並經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審核錄取後,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手續、繳納相關費用,即准入校學習,取得學籍,發給學生證。

(五)未經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批准錄取或未按本辦法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學籍,不發放普通高中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凡擅自招生所造成的後果,由招生學校、考生個人及其監護人負責。

(六)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被錄取後,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錄取學校註冊、繳納相關費用等手續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錄取學校要向學生和家長說明學籍管理相關規定。

(七)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註冊、繳納相關費用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應憑有關證明,到校請假並獲批准。不請假的,視為曠課,按本《辦法》第五部分「考勤」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校要規範學籍管理,嚴禁擅自接收未辦理學籍異動手續的學生,避免重複建立學籍。經核實有擅自接收未辦理學籍異動手續學生的,將對學校給予通報批評。

(九)學校應按國家規定為取得學籍的學生建立普通高中學生檔案,從一年級開始,對學生德育、學業、體育考核結果,逐學期和逐學年進行登記。

學生檔案由教導處管理。學生畢業後,根據需要,檔案可轉給高一學段學校,或轉給學生就業的單位,也可由學校儲存,以備查閱。

(十)學籍表、學生檔案、學生證、轉學申請表、休學證明、肄業證書、畢業證採用全省統一格式,由學校填發。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印製,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三、學籍異動

(十一)學生因家庭遷移,或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可憑有關證明申請轉學。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

原則上高一上學期、畢業年級、學生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且在寒暑假期間和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十二)普通高中班額不超過54人。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超出班額接收轉學生,接收轉學生後學生總數不能超過原招生計畫的6%。

(十三)辦理市內轉學、復學、跳級、留級,由學生監護人向原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後,不再使用紙質轉學申請表,統一使用廣州市教育綜合管理系統中的學籍系統進行網上審核。

(十四)由外省市轉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轉學程式如下:

1.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轉學申請表》,經轉出學校及轉出地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同意。

2.經轉入學校組織測試並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同意。

3.由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送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市教育局同意後轉學手續完成。

由外省市轉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根據學生所在年級,還須提供相應材料。

普通高中一年級學生還須提供學生本人戶籍證明、外省市中考成績證明、外省市高中學籍證明(學籍檔案)。

普通高中二年級學生還須提供學生本人戶籍證明、外省市高中學籍證明(學籍檔案)、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如轉出地無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可不提供)。

(十五)境外學生轉入我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

1.學生本人原有學歷證明;

2、學生本人在我市居留證明或暫住證明;

3、學生本人的身份證明或護照;

4、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護照、回鄉證,中國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十六)學生在學在籍期間,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間者,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具意見,教導主任審查,校長批准後,發給休學證書。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限,三個月內可復學的,一般安排到原年級;三個月後復學的,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級就學。學生休學期滿不能復學者,應申請延期,經過學校審查批准可再休學一年。休學超過兩年者應予以退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不收取學雜費。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向原校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學生復學時,如原校已改辦、停辦、搬遷或與其他學校合併,可持休學證書向原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性質相同的學校復學。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十七)學生因出國探親、留學等原因,可申請出國。申請出國的學生需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和護照、簽證,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保留一年學籍,如學生在一年期內回國繼續學業的,原則上安排回原學校就讀。

(十八)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變故等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可申請退學。

學生申請退學,須由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再報市教育行政同意後,可與同一屆學生發放肄業證書。

(十九)各區、縣級市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每學期一次按學校、年級制訂《學校學生異動報表》,加具學籍管理專用章後於本學期末送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審核並蓋章,然後交回學校存檔,作為學生學籍異動的依據。

四、留級跳級

(二十)普通高中原則上不允許留級。如課程模組考試補考後仍有三科不及格且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有兩科以上為e等者,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和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二十一)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提前公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二十二)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准,可以單科免修,但不能免考。

五、考勤

(二十三)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後才進課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離課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

(二十四)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至少每週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學校公布一次。

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和學生檔案。

(二十五)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二十六)請事假超過乙個學期上課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

(二十七)無故曠課一學期累計六十節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一百節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一百五十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學生及學生家長。自動退學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其學籍。

六、畢業與考試

(二十八)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參加各項統一考試,不准在非學籍所在學校借考,各項考試成績統計、分析納入學生學籍所在學校進行。

(二十九)對應屆生的各項考試成績的統計和評價,以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的學籍資料為唯一依據。

(三十)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獲得一定學分,三年內獲得必修學分116分,總學分達到144分以上者,經學校認定,可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學校加蓋公章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加蓋驗證章。

(三十一)修習必修學分達不到116分、總學分達不到144分、學習年限未達三年者(不含跳級學生),均不發給畢業證書,僅發給肄業證書。

七、獎勵與處罰

(三十二)遵守《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政治思想品德表現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學生,由學校或有關部門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相應的表揚和獎勵。

(三十三)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正式授予稱號,發給獎狀或證書,以資鼓勵。三好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三十四)對違紀、違法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三十五)獎勵或處罰學生,須經學生評議,由班主任提出和徵求任課教師意見,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給學生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須經市、縣(區)教育部門審批。對學生的獎懲決定後,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三十六)對受處分的學生,應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視,繼續進行教育。乙個學期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討論批准,可以撤銷處分(開除學籍者除外)。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家長並向群眾公布,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

勒令退學的學生,退學後確能改過並且表現好的,經申請批准,可以復學,復學時按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的班級。

八、附則

(三十七)本辦法自印發日起開始實施。

(三十八)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執行。

(三十九)本辦法由廣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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