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策略與技巧

2021-03-04 09:32:22 字數 2876 閱讀 7816

(2011-09-09 01:36:34)

策略是訴訟思路的巨集觀把握。而技巧則是訴訟策略的微觀操作。

在乙個相對公平的司法環境下,訴訟的本質規律是:取巧者勝,技能者勝。

一、訴訟的準備:

庭外的充分準備,會使律師在法庭上游刃有餘。

1、梳理案情:

a、以時間順序為主線,把握案件事實脈絡。

b、去粗取精,提煉與訴訟有關的(法律)事實。

在梳理案情時,要注意乙個原則:一切事實都是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進行準備的。

2、提出疑問:

很多細節和背景(比如:原被告的背景關係、糾紛產生的「主觀」原因,已經經過了幾次談判等)是從材料中反映不出來的。這就需要律師敏銳的發現問題。

在這個階段,適時的向當事人提出和求證,以獲得對案件全面的了解。

在這一階段提出疑問的目的有兩個,除了獲得情報之外,還可以建立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

3、補充收集證據:

從材料反映的問題和對當事人的交談中,按照自己的理解補充收集證據,包括調查、核實、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

此時的證據收集是加入了律師的主觀判斷之後的證據收集,是按照律師對案件的理解,加入了技術性含量的證據收集。

當事人與律師對案子的心態是不同的。律師要先以客觀的態度,判斷乙個案子的利弊。

補充收集的證據模,是在熟悉案件之後,舉證截止日期之前。

4、法庭閱卷:

法庭閱卷的首要目的是了解對方提交的證據。不能忽略「知己知彼」的重要性。另外,在閱卷的過程中,既要重視對自己有利的細節,更要重視對自己不利的細節。

為了使對方盡量少、盡量晚的了解己方的策略和思路,自己的證據要在閱卷之後提交,盡量晚的提交。

5、查詢、準備法規:

針對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和爭議要點,充分準備案件中可能出現的法律條文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備不時之需。

提醒:在這一階段,最好不要輕易對當事人發表對案件走向的意見,因為在沒有完全獲得案件的全部資訊之前,你的任何意見都顯得唐突,意想不到的事情隨時會在你的身邊發生。唐突的發表意見必將對你的客戶產生不利的影響,從而也暴露律師自己缺乏沉穩和經驗。

二、確定訴訟策略:

1、**(辯護)思路:

庭審過程就像航程,律師應當把要經過的路線描繪成一幅最佳航海圖,讓法官不必動多少腦筋,就選擇了律師為他理出的清晰路線。

**思路的總體把握因該從多點出發、多角度把握。

2、找準切入點:

案件的切入點就是案件的薄弱環節、命門、死穴。

任何複雜的案件,都可能有突破口,即使看似完敗的案子。

美國法律實務界有一條著名的「哈佛精神」——不惜動用所有手段,從對手的每乙個漏洞中尋找制勝空間,為被告辯護。這一精神就是要求律師不遺餘力的去尋找案件的切入點。

律師要用「法律的放大鏡」來審視和觀察案件。

結合具體案例,陳律師介紹了「一分為二法」、「丟車保帥法」、「移花接木法」、「釜底抽薪法」、「化整為零法」等幾種切入案件的方法與技巧。

結論:**策略的合理制定、具體案件的成功切入,關鍵是要諳熟法律的規定和訴訟的技巧。

三、庭審:

1、庭審是訴訟中最具有表現張力的部分。

庭審是訴訟律師的角鬥場。任何乙個**律師都不會也無法忽視庭審這個階段。但是,對於該階段的操作技巧和策略設計,卻不是每個律師都能有意識的加以注意的。

要注意與法官的溝通。合議庭是乙個微觀的司法環境,每個成員的審判風格都是不可忽略的。律師要注意適應和隨時調整,這是對委託利益的負責。

2、法庭調查:

(1)陳述事實及理由:

要重視補充陳述。在補充陳述時,著重表達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中故意遺漏的事實和觀點(起訴狀、答辯狀往往只表達能夠支撐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新的事實和觀點,目的是讓對方措手不及。

必要時,要求向對方當事人詢問,這是在事實調查階段最好的反擊手段。

(2)舉證質證:

對於實物證據:

律師在法庭上不能輕易認可對方的證據。「律師永遠應該用質疑的眼光來審視對方。即使在法庭上睡著了,醒來以後的第一句話就是『我反對』。」

否認對方證據的步驟:

第一,置疑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否是原件)?

第二,置疑證據的證明力(即證據與本案的關係)——律師不是關心事實上發生了什麼,而是要關心證據能證明什麼。

第三,置疑證據的證明內容(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各要素間的關係以及事件發展的過程等等。)

第四,置疑證據蒐集程式是否合法。

對於證人證言:

當律師站起來進行交叉提問時,他不應該忘記:律師具有許多勝過證人的優勢——是他,而不是證人,有權選擇那些重要的證據,以最佳的角度向對方發起進攻;是他,而不是證人,可以任意選擇恰當的語言攻擊對方;是他,而不是證人,熟悉限制他和證人的各種訴訟規則;是他,而不是證人,對他們出入的法庭十分熟悉,熟悉的就像在自己家一樣。

主詢問的目的:

第一、尋找案件疑點的答案,並讓法官聽清楚。

第二、達到自己要證明的目的。

反詢問的目的:

第一,暴露對方證人的證詞矛盾、錯誤或不實之處,以降低其證據的價值。或者,證明這個證人是不可靠的。(辛普森案件中的警察)

第二、使對方承認某些有利於本方的事實。——要認真聽對方對證人的主詢問,敏銳地捕捉雙方詢問中的破綻。

3、法庭辯論:

如果說之前的工作是搭建高樓的鋼筋,法庭辯論就是塗在上面的泥灰。法庭辯論的作用往往是錦上添花。

律師在法庭辯論中要善於歸納總結,特別是要善於幫對方歸納總結(其間常常可以偷換概念)。

在找不到具體規則時,可以上公升到法律原則,以尋求有利地位。

當庭辯論要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一一論證和反駁。要不斷強化自己的觀點,

辯論要設計恰當的語氣,並且在考慮法官的個人身份和特點的基礎上進行。

**詞需要具有感染力。

法庭辯論應當展現律師的素質:法律技能、文字表達、敏銳深邃的思想、清醒的認識和判斷以及穩定的心理。

4、法庭調解:

審時度勢,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但應當在最大限度維護當時人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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