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辦法

2021-03-04 09:31:17 字數 2924 閱讀 5912

zs-qcg054-20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本年度目標考核、工作總結工作,以及下一年度目標責任狀編審批、簽訂工作,實現有效的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提高全體員工對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的思想認識,更好地總結經驗、修正措施、改進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部在公司統一部署下,依據本辦法組織成立績效考核小組,並組織編制小組工作實施細則。 綜合部組織各部門在 12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總結、績效考評工作,組織各部門在下一年度元月 20 日前完成各部門目標責任狀的簽訂工作。

第二章目標管理

第三條目標型別

包括但不限於經營類目標和管理類目標,公司目標、部門目標、個人目標、崗位目標,等等;

1、經營類目標。基於上年度收入、支出、市場等資料,以及公司對下年度發展前景的預期編制;

2、管理類目標。基於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執行機制,人力、成本、時間、質量、風險、溝通、採購、範圍等管理需求,以及公司領導發展願景、公司發展階段、年度發展主題等需要編制;

第四條基本要求

所提目標有依據,在數量、質量、時間、成本方面切實可行,能分解到專案部、人,可以定量定性,符合發展需要;

第五條形成過程

(一)公司領導於本年度 12 月 20 日-31 日前提出公司下一年度目標綱要檔案;

(二)部門領導在本年度 12 月 20 日-31 日前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各項目標內容檔案;

(三)公司領導與部門領導在 12 月 31 日前溝通研究彼此提出的目標, -1-共同確定新年度各項目標的具體內容;

(四)下年度元月 1 日至 15 日,綜合部組織公司領導和部門領導研究確定目標責任制、績效考核、經濟指標、質量、技術管理過程,形成共識。 公司領導對部門目標與公司目標的分歧給予定分止爭,裁定目標。

(五)綜合部完成公司目標、部門目標,以及公司與部門目標責任狀編審批工作,用於公司與各部門簽訂目標責任狀。

第六條簽訂目標責任狀

綜合部組織,由公司總經理與分管領導、各部門責任人在元月 20 日前簽訂下一年各部門目標責任狀。 第七條目標分解及實施計畫

(一)根據部門實際情況,各部門領導在簽訂年度目標責任狀後 5日內將部門目標分解到專案部、員工,明確目標的責任主體。

(二)部門領導與各責任主體共同研究確定實施目標的範圍、時間、數量、質量、成本、風險、溝通、採購、檢查標準等基本要求。

上述目標分解和確定基本要求的結果應以書面或**方式記錄,報請分管領導核准後,原件留存部門,影印兩份分別交分管領導、綜合部備查。

(三)部門各目標的責任主體應以臺帳、會議等方式按月向部門領導匯報所負責目標的執行過程和結果;

部門領導以台帳方式、會議方式按月、按季向分管領導、公司領導匯報所負責部門目標的執行過程和結果。 第八條專案部、員工目標參照執行。

第三章目標考核管理

第九條績效考核小組依據年度目標在元月 20 日前編制完成部門目標考核方案,包括部門領導考核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簽發後,作為目標責任狀配套檔案同步實施;

(一)考核方案評分標準符合各類目標的特點,各部門經營類目標考核評分標準應公平、一致;

(二)各部門相同的管理類目標考核評分標準應一致,不同的管理類目標在分值設定和評分標準上應符合部門的特點和公平性。管理類目標考核評分標準以負激勵為主;

(三)績效考核小組要根據各部門經濟、管理兩類目標完成情況,市場經濟發展趨勢,擬定各目標分值權重,並要參考分管領導、部門領導的意見;目標分值權重要符合部門特點,各部門橫向間不會出現顯失公平;

第十條在分管領導指導下,各部門應在元月 31 日前編制完成部門對專案部、員工的考核方案,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後使用,報綜合部乙份備查。

第十一條績效考核小組負責各部門目標責任狀的考核依據本辦法,在分管領導帶領下,績效考核小組代表公司編制《目標考核實施細則》,對目標責任狀實施過程、結果檢查監督。 考核小組應按月向部門通報檢查結果,確保部門能在當月辦公例會前收到通報檔案,以利於部門管理。

部門領導對考核扣分有異議的,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並附書面證據,考核小組在下月報告中反饋復議結果。

第十二條各部門領導應按照《目標考核實施細則》和小組要求配合開展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實施目標責任狀考核彙總

(一)各部門應在 12 月 28 日前完成年度管理目標的自檢彙總;

(二) 在績效考核小組依據管理目標, 12 月 28 日前將年度抽檢結果和自檢結果記錄彙總,依據評分標準進行量化排序;

(三)部門領導對量化排序結果簽字確認,如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分管領導復議一次,復議結果具有結論性;

(四)績效考核小組在 12 月 28 日前將考核檢查結果形成報告,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備案;

(五)各部門經營類目標的考核工作,以財務部資料為準;財務部下一年度元月 15 日前務必完成本年度各部門年度經營類目標核算工作。

(六)公司領導依據《部門領導績效考核方案》對部門領導進行考核,綜合部、績效考核小組協助。

第四章年度工作總結、評優工作日程

第十四條各部門根據綜合部《總結工作日程》安排在本年度 12 月1 日-20 日,組織提交個人、部門(專案部)總結,以及考評和交流工作,按時提交經分管領導審核的部門年度工作總結(書面和電子版)

總結內容應圍繞部門目標責任狀實施情況、實現目標的主要做法、先進經驗等編制,但不拘泥於形式,總結中的觀點、典型事例等要求參見公司《專案總結管理辦法》;

綜合部負責年度總結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五條在公司領導指導下,綜合部參照各部門總結報告和公司實際工作情況,在 12 月 31 日前編制完成公司總結;

第十六條各部門在 12 月 20 日前向綜合部提交部門工作總結並按照《績效考核獎項標準》提交有關獎項的材料;

綜合部負責檢查監督該項工作在各部門的進展落實情況並予以考核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綜合部在下一年度元月中旬組織完成本年度總結表彰工作;

第十八條總體時間可以依據財務決算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公司對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執行。

內蒙古中實成套裝置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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