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1:06 字數 2416 閱讀 5135

江蘇************

內部資金控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對資金的內部控制,保證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公司應防範資金管理中的下列風險:

(一)資金管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

(二)資金管理未經適當審批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損失。

(三)銀行賬戶的開立、審批、使用、核對和清理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可能導致受到處罰造成資金損失。

(四)資金記錄不準確、不完整,可能造成帳實不符或導致財務報表資訊失真。

(五)有關票據的遺失、變造、偽造、被盜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導致資產損失、法律訴訟或信用損失。

第四條公司在建立與實施資金內部控制中,應當強化對下列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控制:

(一)職責分工、許可權範圍和授權審批程式應當明確規範,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

(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應當合法合規,銀行賬戶的開立、審批、使用、核對、清理嚴格有效,現金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應當按規定嚴格執行。

(三)資金的會計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四)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銷毀等應當有完整記錄,銀行預留印鑑和有關印章的管理應當嚴格有效。

第五條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建立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

(二)資金的保管、記錄與盤點清查。

(三)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批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資金業務,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辦理資金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實行崗位輪換的關鍵財會崗位,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在內部公布。

第六條公司按照如下程式辦理報銷費用和貨幣資金支付原材料等業務:

(一)購買材料等付款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填寫「用款申請單」,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經辦人、審批金額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款項或報銷費用審批、申請支付款項或報銷費用審批程式為:經辦人→經辦人所在部門經理(審核真實性、合理性)→財務部經理審核(審核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分管經辦人所在部門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審核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總經理。各層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

對不符和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審批的「用款申請單」或費用單據,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四)憑證複核。總賬會計人員應當對出納做帳的憑證進行複核,複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企業、會計科目是否妥當等。

第七條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資金。

第八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控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開戶銀行。

第九條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公司的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條公司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

公司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審核批准程式,嚴謹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一條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賬。實行收支兩條線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強對貨幣資金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銀行賬戶的開立應當符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需要,不得隨意開立多個賬戶,禁止公司內設管理部門自行開立銀行賬戶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賬戶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製、傳遞。保管及審核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三條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得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得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指派對賬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審核,確定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是否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對賬單的審核和管理。出納人員一般不得同時從事銀行對賬單的獲取、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等工作。確需出納人員辦理上述工作的,應當指定其他人員定期進行審核、監督。

第十六條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進行核算和報告。

二○一o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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