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指標確定的幾點建議

2021-03-04 08:01:31 字數 3871 閱讀 5763

目前,常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綜合指標體系可分為: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種。前者是必須遵照執行的,後者是參照執行的。

規定性指標:包括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建築控制高度、容積率、綠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設施;

指導性指標:包括人口容量、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要求、建築色彩要求、其他環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控制指標的確定方法一般有反饋法、比較法、經濟法、標準法和容量法五種。其中,標準法主要適用於以居住生活區為主的規劃地段,而容量法則只適用於舊城改造與居住區規劃。由於這些方法均有長短,且側重點不同,故較為科學的做法是結合上述方法綜合考慮,通過比較驗算後,制定出適宜的控制指標數值,該數值應該是個範圍值。

3.幾點建議

依據有關資料統計和分析,在規劃管理部門已經受理的控規調整案例中,集中在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控制高度、綠地率、建築密度和停車泊位這六項指標的調整需求較多,且就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控制高度這三項指標的調整幅度較大。

下列就順德實際工作中,調整需求較多的幾項控制指標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3.1 引入 「區域分析」,合理進行用地「定位」和「定性」

在很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規劃的地塊在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階段一般都已明確其用地性質、道路交通等條件,所以規劃師往往直接將規劃的重點就放到地塊內部的用地布局、交通組織以及形態控制上,從而缺乏對上一層次規劃針對本地塊所做出的規定性的要求做深入分析。因此,控制性詳細規劃從指導思想和規劃理念上就缺乏準確的方向,各項規劃要素也難以有切實的依據和科學的定位。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引入「區域分析」,結合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將要規劃的用地及其周邊用地的現狀情況進行深入具體的分析,才能保證在更大的區域範圍內正確把握規劃用地的「定位」和「定性」,才能更加合理布設規劃區內的用地結構和配置配套設施,明確規劃區在城市整體景觀系統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承擔的角色。

3.2 通過高度控制分級和高度分類,進行建築高度綜合控制管理。

3.2.1 高度控制分級

「高度控制分級」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了體現城市建築高度管理中的剛性影響因素與彈性影響因素,在規劃管理中需要不同的力度。

仔細分析在影響建築控制高度的各項因素中,剛性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城市特色風貌和肌理保護因素;文物保護、上層次城市景觀控制要求;技術控制因素,如航空港、電台、電信、微波通訊、氣象台、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

針對剛性影響因素在規劃管理中要求能夠也必須以真實、直觀的技術手段加以描述和限制,要求以客觀標識反映其剛性特徵,以真實、客觀、精確的技術平台,對建設專案進行客觀評價,對不符合限定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方案實行一票否決,並可以指導和支援方案調整。

彈性影響因素包括:城市輪廓線、街道比例和尺度、城市重點景觀視廊等。對於彈性影響因素,確定指標的基本技術手段為城市設計。

完成城市設計的區域可以將成果作為控制依據,沒有進行城市設計區域的個案不宜進行限制。建議對城市重點區域進行城市設計研究,以彌補此項不足。對一般區域可不做硬性要求。

根據剛性影響因素與彈性影響因素的控制的不同,提出建築高度控制分級劃分標準(表1)。其中一級(a)針對的是剛性影響因素的控制;二級(b)和**(c)針對的是彈性影響因素的控制管理,並根據所處區域對城市景觀控制的重要性不同,劃分為兩級不同高度控制分級,採取不同的規劃管理措施。

表1:建築高度控制分級

注:本分類以《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4.3.1條建築高度的控制中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3.2.2 科學合理劃定「高度分類」

通過研究總結各種建築規範可以明確,建築設計標準的劃分與建築的使用性質聯絡密切。各類建築由於使用性質、使用要求不同採取的是完全不同的規範和標準,即使在民用建築中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設計標準也不同。因此,在劃分建築高度分類時,可以依據建築的使用性質不同,分別按民用建築(分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及農業建築採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

同時,通過分析研究各種建築設計規範可以發現,很多影響建築設計標準的重要因素都與高度指標密切相關。由於建築高度的不同,須滿足的規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建築防火規範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之分。所以,在劃分建築控制高度分類時,應與建築設計規範中的各種要求緊密銜接,這樣就可以在後續的建設過程中充分體現節約能源、節約材料的設計理念,實現更加科學合理的規劃控制。

因此,在充分研究和總結各項相關建築設計規範的基礎上,提出一種新的建築控制高度管理分類辦法:與建築規範相結合,增加了建築層數的控制要求,將原有的11項分類根據建築的使用性質不同劃分為3-5類,每級的劃分都以一定的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為依據,減少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增加建築控制高度分類的科學性,即每一級別的劃分都有「法」可依。

表2:民用建築高度分類

注:①: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中對建築控制地帶的相關要求為依據進行劃分。

②:以《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3.1.2條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為依據進行劃分。

③:6 0m高度按 1 8層居住建築每層 5m計算取整獲得。

④:以《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3.1.1條民用建築的分類為依據進行劃分確定。

⑤:以《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第三章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中對高層建築的防火分類的劃分為依據。

⑥:以《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3.1.2條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中對超高層建築的劃分為依據進行劃分。

⑦:以《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第1.0.5條中的特殊要求為依據劃分。

表3:工業建築高度分類

注① :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相關要求為依據。

3.2.3 綜合控制管理

明確了建築控制分級與高度分類後,為達到科學合理的控制管理目標,在編制指標和管理中擬採取控制分級、高度分類與詳細控制數值綜合控制管理辦法。如:

其中,「控制分級」是首要控制條件,列在資料的首位,即某一用地的建築高度的主導影響因素是屬於剛性因素,還是不同控制級別的彈性因素;「高度分類」是次要控制條件,即某一用地的建築高度具體分類控制範圍;「詳細控制數值」為「高度分類」的具體說明性條件,即某一用地的建築高度具體控制高度值。

3.3 增設「集中綠地率」作為綠地率的補充控制指標

目前,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綠地率的提法是一種泛綠色用地概念。只要是建築基底規定距離以外,除去道路、停車用地的綠色空間,均算作綠地面積納入綠地率的計算。它與建築密度成了直接對應的資料,在指標規定中並沒有較大控制意義。

因此,建議將集中綠地率納入控制指標之中。集中綠地率是指地塊內集中建設的綠地面積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值,以百分比的方式表示,這是對原綠地率指標的完善,在實際操作中具有更大建設指導意義。

3.4 停車位配建指標的上限與下限控制

傳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停車位控制的辦法是基於功能配置優先的原則之上的,這是城市進入機動化時代初期,為應對城市停車空問的絕對不足而普遍採用的手段,因此是特定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

隨著小汽車擁有量的快速增長,城市道路負荷不斷加重,城市道路交通的狀況不斷惡化,城市交通進入資源約束階段,停車位控制原則也逐步轉向資源限制優先, 即不僅要考慮建築使用的基本需求,還要研究城市道路交通承載力的限度,自覺地把停車位控制納入對交通需求管理(tom)的系統中,保證城市交通的良性發展。

從功能配置優先到資源限制優先,是停車位控制理念的重要轉變。在資源限制優先原則指導下,停車位控制強調下限管理,即某種型別的建築物一定要按照某種比例,配建與其規模相當的停車位,以滿足小汽車的使用要求;在資源限制優先的原則指導下,停車位控制更強調上限管理,即一定區域內所能容納的小汽車停車位必須與本地道路承載能力相協調,以保留充分的道路空間,提公升公共運輸服務水平和地區的廣義可達性。

資源限制優先並不意味著要控制小汽車的擁有,而是強調對使用小汽車行為的控制。落實到規劃指標控制方面,不應過分控制住宅配建停車,而應將重點放在控制就業崗位、公共建築的停車方面。

對於居住建築而言,停車位是車輛的家,是所有出行的基本出發地。控制指標應以下限管理為主,上限管理為輔,盡量做到車有其位,這對於保障居住區正常的停車秩序非常重要。

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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