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

2021-03-04 09:28:21 字數 4803 閱讀 7917

2.0.1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則應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為重點,以實施總體規劃的意圖為目的,強化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銜接:

編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備的基礎資料條件下進行。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規劃的編制既要考慮形體環境,又要考慮經濟、社會等因素,選擇科學的決策方法和決策內容,運用控制的手段,確定城市或開發區未來的建設目標,

2.1 編制程式

2.1.1 組織負責編制該規劃專案的工作小組,確定專案負責人,根據專案需要,配備相關各專業技術人員。

2.1.2 收集和分析現狀基礎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和核對現狀圖。

2.1.2 編制規劃方案和初步確定控制指標,在方案編制初期,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徵求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建設單泣和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確定。

2.1.4 繪製成果圖和編制有關規劃技術檔案。

2.1.5 按技術要求交付成果。

2.2 編制內容

2.2.1 詳細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內各類用地的界線和適用範圍,提出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有條件可建的建築型別.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

2.2.2 確定規劃範圍內的路網系統及其與外圍道路的聯絡,確定綠地系統。

2.2.3 確定各單項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控制點座標和標高以及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2.2.4 制定相應的規劃實施細則(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2.3 基礎資料

2.3.1 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規劃技術檔案及其它必要檔案,規劃區的區域位置、性質、地位、作用及相互影響等。

2.3. 2 準確反映近期現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l:2000)。

2.3. 3 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等。

2.3.4 土地現狀利用資料,規劃管理部門有關規劃區用地的撥地紅線圖,規劃範轉以及周圍的用地情況(比例尺1:1000或1:2000)。

2.3.5 建築現狀資料,包括各類建築的分布、建築面積、建築質量、層數、性質、密度以及所在城市和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築特色等資料。

2.3.6 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2.3.7 現有公共建築、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築的分布情況、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質量等。

2.3.8 土地經濟分析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2.3.9 有關氣象、水文、地質和**資料;城市歷史資料;城市環境資料等可參考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可根據該規劃區的特點擇其重點蒐集研究。

以上基礎資料由編制該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單位蒐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供和協助,

2.4 控制指標的內容

2.4.l 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類,規定性指標是在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管理時必須執行的指標;指導性指標是供管理者和設計者參考的指標。

2.4.2 本措施確定了十項規定性指標(稱為基本控制指標)。

基本控制指標中某些指標包括兩個以上內容時(如出入口位置),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需要選用增加其它指標時,基本控制指標不得省略。

2.4.3 本措施提出的確定基本控制指標的要素.供規劃設計時參照執行。

2.4.4 基本控制指標

(1) 用地性質

(2) 用地面積

(3) 建築密度

(4) 建築高度(建築控制高度)

(5) 容積率

(6) 綠地率

(7) 建築後退

(8) 出入口位置

(9)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10) 配建停車車位

2.4.5 其它控制指標(或稱指導性指標)

(1) 建築形式(包括體量控制)

(2) 建築色彩(指導性控制)

(3) 公共綠地面積(地面上綠地,其中綠化面積含水面)

(4) 人口容量(主要用於居住區規劃)

(5) 最大建築面寬(建築物臨街一面的最大寬度控制)

(6) 最小建築面寬(建築物臨街一面的最小寬度控制)

(7) 保護要求(對古建築或古遺址的保護)

(8) 環境景觀要求(如城市風貌控制)

(9) 環境要求(對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10) 人防要求(設防城市人防設施的要求)

2.5 基本控制指標的確定

2.5.1 用地性質:對地塊使用功能和屬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類類別代號。

(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所確定的用地性質。

(2) 按分類標準應劃分到小類,專案不確定或特殊情況可劃分到中類。

(3) 在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原則基礎上,允許用地性質具有一定的彈性,通過「用地與建築相容性表」和「用地性質可更動範圍的規定」來反映。

(4) 用地性質更動不得影響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結構。

(5) 任何用地性質的更動均須經當地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規劃只提出技術上的可行性。

(6) 綜合用地(指用地劃分到中類的情況)用地分類類別代號可參照如下方法確定,●商業與居莊混合:c2/r2。●辦公與居住混合:

c1/r2。●工業與居住混合:m1/r3。

其代號排列順序的一般原則是:哪類用地性質為主哪類用地就排在「/」之前,即本次規劃的上一層次所確定的用地性質排在前,以便與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用地分類相銜接。

2.5.2 用地面積:對地塊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積後的實際可開發用地面積)。單位:公頃(hm2)。

(1) 地塊的大小應根據規劃專案的具體情況,一般劃分不大於支路或以組團為單位。

(2) 地塊內可以包括路面寬5公尺以下的道路,一般居住用地的地塊不大於5公頃(無須給出容量指標的地塊除外)。

(3) 地塊的劃分應便於用地的管理和劃撥土地的方便,地塊劃分的界線應具有明顯的可界定性。

(4) 舊區改建規劃地塊劃分要盡量以現狀道路為界。並標明路名和地名。新區開發的地塊劃分應根據近期建設用地的現狀地形圖和實際用地情況,盡量以現狀的溝渠土路等地上參照物為界。

如找不出參照物,最好給出參考座標或距最近參照物平面尺寸。

(5) 在用地性質分類的中類範圍內,不同性質的用地(綜合用地除外)不能劃在乙個地塊內。

(6) 地塊面積的計算方法須統一,一般以道路紅線為界的地塊,其面積應計算至道路紅線。如果道路邊界與道路紅線相重合,如小區路或組團路,則其地塊面積應算至道路邊界。

(7) 山地規劃其地塊塊面積應計算至台地邊界,如果台地有護坡。其地塊面積應包括護坡的正投影面積。護坡不論大小。

均不應作為地塊單獨劃出。特殊情況時可根據當地的開發政策在計算面積時適當扣除。

(8) 劃分中小學使用的地塊,應按有關規範要求保證中小學操場布置的朝向和長度。

2.5.3 建築密度:指地塊內所有建築基底占地面積與地塊用地面積之比,它是控制地塊容量和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單位:%。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環境質量。

(2)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築高度、建築間距、容積率等因素綜合考慮。

(3) 在居住區規劃中,建築密度的制定須保證住宅和中小學、醫院、休(療)養建築、幼兒園、托兒所的日照間距。山地城市要考慮不同坡向對建築密度的影響。

2.5.4 建築高度(建築控制高度):指地塊內建築(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簡稱建築限高。單位:公尺(m)。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

(2) 保證城市的總體景觀效果。

(3)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築間距、容積率、綠地率等綜合考慮,保證其可操作性。

(4) 滿足城市消防和淨空要求。

(5) 對城市中心區的重要地段,沿路建築的高度須與建築後退的距離綜合考慮。

(6) 對將以出讓方式進**地產開發的土地,須在容積率和密度的指標給定的情況下,除了建築限高指標外,給出建築限低指標.以配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的實施。

(7) 山地城市要考慮不同坡向對建築高度的影響。

2.5.5 容積率:地塊總建築面積與地塊用地面積之比,是表述地塊開發強度的一項重要的指標。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環境質量。

(2)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築高度、建築間距和建築密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保證其可操作性。

(3) 必要時可給出的容積率指標應給出上下限的幅度,便於在實際操作中調節。

(4) 在舊區改建中應考慮容積率和拆建比的關係。

2.5.6 綠地率:

指地塊在地面上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地塊用地總面積之比,是衡量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單位:%。

(1) 根據地塊的不同使用功能確定綠地率。

(2) 已編制國標的以國標為準確定綠地率。

2.5.7 建築後退:

指建築控制線與道路紅線或道路邊界的距離,或與地塊邊界的距離。即:●沿路建築退道路紅線或道路邊界。

●相臨地塊建築退地塊邊界。單位:公尺(m)。

(1) 根據地塊的位置和不同使用功能確定建築後退的距離。

(2) 對於建築控制線與道路紅線之間的地段,應提出對其用途的控制要求。

(3) 相鄰地塊建築控制線與地塊邊界距離的確定,應參照國標《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djl6—87》。

2.5.8 出入口位置:

指街坊內或地塊內機動車道與外圍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即:●街坊禁止開設出入口路段和允許開設出入口的數量。

●允許開設出入口位置和數量,一般用圖例表示。

(1) 符合道路規劃的要求,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2) 一般地段可選用出入口位置控制的其中一項進行控制,山地城市須選用「允許開口位置和數量」進行控制。

2.5.9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主要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一般用於居住區。此項指標的確定以《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為準,一般用列表方式表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第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以上基礎資料 一 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准的規劃資料 二 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 人口分布現狀 四 建築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 產權 建築面積 層數 建築質量 保留建築等 五 公共設施規模 分布 六 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七 土地經濟...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字

第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以上基礎資料 一 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准的規劃資料 二 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 人口分布現狀 四 建築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 產權 建築面積 層數 建築質量 保留建築等 五 公共設施規模 分布 六 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七 土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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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h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 文字班級城規09102班 姓名林婷 學號 200918020224 指導老師李冰 湖南文理學院土木建築工程學院 2012年5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控制指標解釋及規定2 第三章地塊劃分及用地性質 3 第四章用地規劃4 第五章道路交通規劃5 第六章綠化規劃5 第七章兩線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