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門禁管理辦法

2021-03-04 07:55:34 字數 4590 閱讀 7375

1.0、總則與目的

1.1、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維護公司財物和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加強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對進出公司大門的人員、車輛、物品進行嚴格的管控,同時做好相關服務工作促進公司事業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標準;

2.0、規範性引用檔案

(無)3.0、術語和定義

3.1、門禁:指通道門的禁止許可權和門口的戒備防範。

4.0、應用範圍

4.1、公司全體員工、客戶、**商、來賓、車輛及物品出入。

5.0、職責與許可權

5.1、人力資源部保衛課:負責對人員、貨物、車輛的進出進行管理;

5.2、各部門:全面配合執行門禁管理工作。

6.0、管理內容及要求

6.1、公司人員進出的管理:

6.1.1、 本廠員工外出時需隨身攜帶好廠牌,於進入廠區大門時,應自覺佩帶或出示廠證,並配合保

安員的管理,沒有佩帶廠證者,保安需進行查問或禁止其進入廠區大門;

6.1.2、為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保安應針對本廠員工違反規定進出廠區或宿舍檢查其廠證佩戴,如

有不依規定佩戴廠證,保安有權阻止其進出廠區的大門,應予記錄呈報人力資源部。執行本項時,員工超過三次不佩戴廠證的,予以記警告處分。不得有粗野行為或吵架的現象;

6.1.3、本司員工於上班時間內外出(請假或出差)時應填寫《員工外出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確認後才能外出,保安應登記在《外出人員登記表》上;保安有責任和權利對本廠員工出廠時進行物品檢查,本廠員工不得拒絕;

6.1.4、因公出差者應向警衛值勤人員出示[員工外出申請單],警衛值勤人員須於單上註明離廠時間及回廠時間,並於次日將外出單送回行政部留存備查,必要時出差單位作為出差旅費報支的依據。

6.1.5、營銷中心及其他部門需經常出差的人員,應經人力資源部備案並報總經理批准後存於保安室, 於

上班時間因公外出時不需填寫《員工外出申請單》,但請假時仍須填寫《請假單》。

6.1.6、有辭職及解雇之人員,保安應依從《離職管理規定》之相關規定執行,離職及解雇人員工資結算完成,由人事部通知保安監督其在當天必須搬出本廠宿舍;

6.2、非本公司人員進出的管理

6.2.1、參觀工廠的訪客:

6.2.1.

1、無論個人或團體參觀工廠, 均須事先預約,由對應單位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佩戴來訪證件,經副總經理(含)以上的權責主管或其**人簽核後,由負責單位指派接待人員引導參觀。

6.2.1.2、接待人員應遵照指示,引導訪客至指定的場所參觀,參觀完畢,伴送訪客至大門離開公司。

6.2.2、接洽商務的訪客:

6.2.2.1、接洽商務應在保安室填妥《來訪人員登記表》,佩戴來記證件,並經前台通知受訪人員,由單位派人接待引導至會客廳或各會議室洽談。

6.2.2.2、保衛人員須管制訪客一律由大門進出, 須待接待人員前來, 始得允許訪客進入廠區。

6.2.2.3、施工廠商或來賓, 不得任意挾帶其它未經允許之同業廠商進入廠區,若有此類情形發生,保安有權拒絕進入廠區。

6.2.3、前來應聘、面試、報到人員:

6.2.3.1、應試人員:經由保衛人員指引至前台接待處並通知人力資源部,經人力資源部測試面談後再通知用人單位複試。

6.2.3.2、擬錄用者由人力資源部提供報到資料予應試人員,交待報到注意事項後離廠。

6.2.3.3、不錄用者: 由人事單位告知原由後離廠。

6.2.3.4、未辦理入職手續之前的相關人員均應即刻離廠,不得在廠區逗留。

6.2.4、探訪人員進出管理

6.2.4.1、本廠員工上班時間原則上禁止會客,但員工之親友有特殊情況會見時,保衛人員請示人力資

源負責人經核准後,請員工親友在廠區大門外等候受訪員工,受訪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

6.2.4.

2、員工親友按公司規定申請進入廠區(僅限宿舍)探訪的,必須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由保安員收取其有效證件換領《來訪證》。來訪人員遺失《來訪證》的,按公司規定予以賠償。

6.3、車輛進出管理:

6.3.1、本公司車輛進出,應按要求在《公司車輛外出登記表》進行詳細登記。

6.3.2、外來車輛因公入廠,保安應先幫其聯絡,徵得受訪部門或受訪人同意,先在保安室的《來訪人員登記表》裡登記,然後發放《臨時證》,方可讓車輛進入廠區。

無法表明單位及身份,或未經人力資源部同意,不得讓外來車輛進入廠區內。

6.3.3、外來車輛或公司車輛攜帶本公司物品出廠時,應出具公司副總級(含)以上人員核准的《放行單》,並在貨物內容一欄裡註明貨物的名稱,型號,數量,以及用途等內容,值班保安將車內所載物品名稱、數量、型號與放行條核對,無誤後才可給予放行。

6.3.4、所有車輛入廠後均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點

6.4、物品進出管理:

6.4.1、需攜公司物品離廠的,應持有《放行單》,審批許可權與6.

3.3相同,確認後才可放行。每週星期一的早上將上週的《放行單》上交到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按順序裝訂保管,以備查驗。

6.4.2、公差人員外出工作時帶有的工具、材料等物品,可暫時不必開具《放行單》,但要填寫《人員外出登記表》。

6.4.3、**商到公司交貨時,所隨車攜帶的物品之運出,在進廠時先由保安人員查驗登記,離廠時再經保安人員依原登記核對,符合後方可放行。

6.4.4、公司離職人員的行李物品,保安應嚴格檢查其行李物品,無異常情況時在《放行單》上簽字確認方可放行。

6.4.5、公司配電櫃、配電箱等成品出貨、運出時,要核對出貨單(或送貨單等證明資料)與實物是否相符合,並在值班本上記錄好相關情況。

6.4.6、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並按下列程式處理:

6.4.6.1、記錄攜帶人姓名、所屬單位部門、時間、地點。

6.4.6.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註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6.4.6.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人力資源部主管或相關領導處理。

6.5、嚴禁進廠的外來人員及車輛:

6.51、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人員及車輛。

6.5.2、不明身份、赤背、赤腳、衣冠不整的人員。

6.5.3、推銷產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6.5.4、非洽談公務人員與車輛,或是洽談公務但拒絕登記檢查者。

6.5.5、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或受訪人員者。

6.5.6、未經受訪部門或受訪人同意入廠的來訪者及車輛。

6.5.7、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6.5.8、其他不按要求登記又無公司特許的人員車輛。

6.6、嚴禁入廠的公司員工:

6.6.1、攜帶違禁物品者。

6.6.2、進廠上班時穿拖鞋、短褲、背心者。

6.6.3、衣冠不整、赤背、赤腳、外表形象太差者。

6.6.4、未經部門主管或經理核准,擅自帶客人來廠參觀、遊玩者。

6.6.5、已經離職未經人力資源部主管批准或公司未給予特許進入者。

6.7、嚴禁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6.7.1、人員與車輛出廠時拒絕接受檢查者。

6.7.2、貨物出廠無放行條或所裝貨物與放行條不符合者。

6.7.3、員工出廠攜帶物品,雖有《放行單》,但未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名批准者。

6.7.4、員工上班外出,無《放行單》者。

6.8、檢查時應注意的事項:

6.8.1、不可觸及人身,要講文明、講禮貌、善用語言藝術和溝通方法。

6.8.2、檢查以:有無公司產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用具等公司財物和他人之物為主。

6.8.4、嚴禁有公報私仇、故意刁難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6.9、門禁管理注意事項

6.9.1 為保證工廠廠區內員工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廠區大門晚上24:00到第二天早上6:00間禁止任何

人通行,如確實需要延遲在24:00以後外出者或進入者,需經人力資源部主管批准後方可進出,

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書面許可證明方可放行;

6.9.2、 人力資源部每天會將離職人員名單及相片交予保安部。保安部認真核對出入工廠的人員,以防

非本廠人員進入;

6.9.3、 禁止帶牲畜、兇利器、及易燃易爆之非生產用品進入廠區;

6.9.4、如有員工廠證確實在外丟失,先進行詢問基本情況,如所屬部門、工號、住宿房號等,證實後可

讓其他同事寫擔保書或打**到部門證實後,方可放行。對私借他人廠證進廠者,查獲後知會力

資源部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6.9.5對上班時間私事外出的員工,給予詢問或記錄。夜間超時入廠的員工給予登記,以調查了解員工

生活習慣,對酒醉者及神志不清者需留置保安室直到其清醒方可放行,如有必要時人力資源部處

理;6.9.6、積極認真配合人事部招工事宜,維護好招工秩序,對屬本廠內部推薦應試者,必須先知會人力資

源部主管,經同意後給予放行。對攜帶的物品要仔細檢查,落實好「放行單」制度,無「放行單」

一律拒絕物品外出(非特殊情況),防止公司財產及員工物品被盜或流失;

6.9.7 、值班保安員要隨時對主門外的閒雜人員清理,使其保持在黃線之外,以便通道暢通。隨時注意

外圍的治安情況,嚴防犯罪分子對本廠員工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如出現突發事件,必須及時迅

速的作出反應,並上報上級領導。嚴格控制任何人員帶違禁物品進入生活區;

6.9.8 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在值班室逗留,非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值班室。

7.0、相關記錄

7.1.1、《放行單》

7.1.2、《來訪人員登記表》

7.1.3、《人員外出登記表》

7.1.4、《臨時證》

7.1.5、《公司車輛出入登記表》

7.1.6、《員工外出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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