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03-04 07:41:56 字數 1312 閱讀 7056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說明〗

第一條、為規範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作為本公司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勞動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補充條款。

〖合同分類〗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兩種。合同期一律為一年。

〖簽訂合同的範圍〗

第四條、除臨時工以外的所有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凡公司同意將檔案轉移到本公司的正式員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凡檔案關係無法轉移或不能轉移的酒店員工,經酒店同意,可簽訂《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條、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滿後提前乙個月),將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於約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辭退

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

第九條、開除

如員工嚴重違紀,公司可予以開除。

第十條、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內,由於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對辭職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如下標準繳納違約賠償金。

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者,需交賠償金2000元;

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需交納賠償金1000元;

在本公司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需交賠償金500元。

第十二條、對因嚴重違紀而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第十三條、對批准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凡於規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的,可免於交納賠償金;否則,按照每遲一天罰款50元。

〖培訓賠償〗

第十四條、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賠償金。

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

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70%

在本公司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30%

第十五條、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公司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賠償金。

第十六條、培訓價值由公司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及課程數目而確定。

〖其他〗

第十七條、既往發布的有關制度中,如有與本制度衝突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於全體合同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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