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2021-03-04 07:37:25 字數 4972 閱讀 1729

編號:pc-zd/10.13

1、目的

建立完整全面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規範人事管理。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3、職責

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管理、執行。

4、正文

4.1總則

4.1.1本規定包括勞動用工、員工管理兩個部分,其中勞動用工包括招聘、試用、轉正、勞動合同簽訂、待崗、解職部分。

員工管理包括職務任免、工作守則、交卸手續、給假、獎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部分。

4.1.2本規定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條款制定。

4.1.3本公司員工的招聘、報到、試用、職務任免、解職、交卸、給假、獎懲等事項,除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規定辦理。

4.1.4公司除董事、監事外,自總經理至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公司員工,並依工作性質分管理崗位、生產崗位、技術崗位等序列。

管理崗位分為:

——經理、副經理

——主管

——科員

生產崗位分為:

——班組長

——員工

技術崗位分為:

——總工程師

——工程師

——技術員

4.1.5公司除正式員工外,因發展或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季節性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以聘約或合同為準。

4.1.6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中的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及通告、辦法。

4.2勞動用工

4.2.1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均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等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崗位工作為原則。

4.2.2 解職

-------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自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免職、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八種。

-------本公司員工死亡的為自然解職。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由社會統籌保險處發放。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日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員工因患病需長時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離崗,超出病假、事假規定範圍的,經總經理同意,可自請停職(停職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停職期間不發放任何薪資和福利費用。

4.2.2.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三個月者。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4.2.2.2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自請停職者,停職日期結束15個工作日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因病停職者,自停職日起六個月內未能病癒申請復職者,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除勞動關係,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者,可予復職。

4.2.2.3違犯公司規章,經查證屬實,由公司做出處理規定,予以免職或解除勞動合同。

4.2.2.4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後方能離職。

4.3員工管理

4.3.1職務任免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職務的派免除按照公司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主管副總如認為部門經理有必要進行任免時,可以書面檔案呈請總經理批示;各部門經理如認為本部門主管有必要任(免)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主管副總,經主管副總同意後交總經辦,由總經辦呈文總經理核定。

-------職務的任免經核定後,由總經辦填發人事任免決定。

-------職務的委派經核定,自人員到崗之日起執行新的崗位的工資標準。

4.3.2員工日常工作規範

4.3.2.

1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主管的工作指揮與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崗位職責。對崗位工作和崗位發展有合理化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述或書面陳述建議。

4.3.2.2本公司員工日常行為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敬業,同事間要精誠團結協作,共同為公司發展出力和爭取榮譽。

4.3.2.3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遵照考勤管理規定的各項內容,違者按本制度中的懲處規定論處。

每月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

——3次以內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3次以上者以曠工一天論處。

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者,除事先請准者外,按曠工半天處理。

4.3.2.4 各級員工必須每日事每日清,如果不能於辦公時間內完成的應自行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突發性緊急事項得到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上班時間也應遵照執行,不得藉故推諉。

4.3.2.5 本公司員工對客戶或來賓參觀,應保持謙讓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客戶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4.3.2.6 各級主管就其管轄或所屬範圍內所發的工作指令,其下屬員工有服從執行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在不影響工作前提下可隨時陳述。

4.3.2.7 各級員工對於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工作指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命令為準。

4.3.2.8 本公司員工必須遵守下列行為:

——除辦理公司工作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對於本公司機密不得洩露。

——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

——對於經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業務往來客戶挪借財物。

——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借支**。

——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帶離或出借公司外。

——不得私自經營和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同行業公司的職務。

——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檔案、帳薄表冊或函件。責任人許可的不在此限。

——不准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4.3.2.9 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3.2.8條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4.3.3交卸手續

4.3.3.1 公司員工交卸分:

——經理、副經理交卸。

——經管人員交卸。

4.3.3.2 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人員。

4.3.3.3 經理、副經理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部門人員名冊。

——未辦及未了事項。

——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4.3.3.4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所經管的財物和事物。

——未辦及未了事物。

4.3.3.5 部門經理交卸時,應由公司總經理派人監交,部門副經理交卸時可由主管副總派人監交。

4.3.3.6 經管人員的交接,由部門經理監交,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領導核定。

4.3.3.7 經理、副經理移交時,應由後任同監交人依移交手冊逐項點交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驗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移交清單。

4.3.3.8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頂點由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驗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移交清單。

4.3.3.9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如遇特別原因,經核准需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4.3.3.10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於10個工作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4.3.3.11 公司派往國內外學習、實習或考察的員工,其交卸辦法應執行本條制度規定。

4.3.4 給假

4.3.4.1 本公司以下日期為法定假日(若有變更時預先通知),但因工作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

法定節假日

——春節

——元旦

——國慶節

——勞動節

——婦女節(僅限女性)

每星期六、日

其他由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3.4.2 員工請假分下列五種。

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連續事假不得超過30天,超過30天者按停職處理,事假期間無工資。

病假:因病必須**或休養者,須出具指定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計以30個工作日為最高限;住院者,以2個月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80天;動大手術住院者,以半年為限,其它情況按國家醫療期執行,病假期間無工資待遇。

婚假員工結婚可請假7天、晚婚10天(含例行假日),有工資待遇。

子女結婚可請假3天(含例行假日)有工資待遇。

娩假員工生育可請假三個月,難產和雙生增14天,有工資待遇;小產乙個月(均含例行假日)無工資待遇。

配偶分娩可請假3天(含例行假日)有工資待遇。

特殊崗位可責令員工提前或延長分娩假。

喪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的喪亡可請假3天(含例行假日)有工資待遇。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喪亡可請假2天(含例行假日)有工資待遇。

4.3.4.3 以上假別的批准許可權如下:

-------員工假期3天內由部門經理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總批准。

-------中層副職人員假期3天內由中層正職核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總批准,10天以上由總經理或委託副總批准。

-------中層正職假期3天以內由分管副總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或委託副總批准。

-------副總假期3天內,員工3個月以上的事、病假,均由總經理或委託其他副總批准。

4.3.4.4 員工因工作造成傷害不能工作者,經勞動部門鑑定後,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工資、福利照付。

4.3.4.5 請假手續及相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報的,可由同事或家屬代呈外,均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沒有辦清請假手續的,不得先行離開崗位,否則以曠工論處。

-------員工請假期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沒有獲得批准而不到崗的,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不可抗力因素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時,可酌情不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請假。

-------請假者必須將崗位工作交待給其他同事**或由主管協調,並在請假單內註明。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到崗的,比例遞減。特准病假至次年銷假者,可合併計算。

-------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各假如有虛假的,除按曠工論處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6 崗前培訓 在辦理好報到手續後,由行政部組織必要的崗前培訓,包括 人事制度 工作紀律 安全教育 崗位職責和相關技能培訓等 第三章員工行為規範 一 考勤 一 標準工作時間 1 員工的工作時間為5天8小時,星期六日為公司休息日 工作時間為 8 30 12 00 13 00 17 30 2 對於實行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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