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人事管理辦法

2021-03-04 07:08:37 字數 2757 閱讀 16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五龍實業****《勞動人事規章》,結合洛礦實際,為加強勞動人事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用工類別

第二條用工類別的劃分

a類:經過勞動部門批准的、企業正式錄用的合同制工人,付科長以上人員、大學統招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中級職稱人員和具有特殊技能的崗位。

b類:所使用的生產崗位人員。

c類:招用的臨時工、季節工。

d類:從其他單位或五龍公司退休後,被返聘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等。

第三章員工錄用條件

第三條各單位新增各類用工,必須具備以下相應條件。有特殊需要的不在此限。

a類必須達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b類必須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c類必須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類人員中屬特殊崗位的招聘人員必須具有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是本地區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女性崗位僅限於礦機關管理人員及選礦廠磨浮、碎礦、精礦、磁選、化驗員、取樣工和冶煉廠硫酸車間等崗位操作工、機關食堂炊事員、招待所服務員等崗位。其它崗位原則上不聘用女性人員。

第五條對年齡的要求

(1)從事技術、管理崗位的人員,男性年齡不超過65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井下生產一線特殊工種崗位(電機車司機、跟車工、爆破工、翻籠工、木工、放鬥工)年齡不超過55周歲;維修人員(鉗、電、焊、木工)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輔助生產崗位(空壓機、風機、捲揚、訊號工)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選礦廠磨浮車間、精礦車間、質檢科取樣工等崗位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碎礦車間女工年齡不超過50周歲,男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冶煉廠各崗位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全礦各單位的維修人員(鉗、電、焊)年齡不超過60歲。

(5)後勤、福利、機關科室和其它工人崗位人員女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六條各類人員在合同期內達到上述年齡要求的,延長工作至合同期滿。

第七條礦因工作需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帶頭人中個別人員的年齡要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第四章人員的招聘和錄用

第八條 a、d類人員由公司錄用。

第九條 b、c類人員的招聘錄用,由礦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辦理有關招聘事宜。也可由礦根據需要自行招聘。試用期滿,能夠勝任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辦理有關手續。

電、鉗、焊等特殊工種有技術等級證件的優先錄用。

第十條凡缺員單位,需新聘人員時,由用人單位填寫《招聘人員申批表》,經礦長批示同意後,方可招聘,否則辦公室不得辦理進礦手續。

第十一條各類人員都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同公司、礦簽訂勞動合同和《服務自願書》,並按公司規定提供如下表件:

1 身份證影印件;

2 個人履歷表;

3 學歷證書

4 最近三個月1寸**六張;

5 公司臨時要求的其它檔案。

第十二條員工進礦後由辦公室與用人單位對應聘者進行面試,面試合格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各類人員進礦後,由礦辦公室組織學習公司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規定及礦規、礦紀,然後由生安科或辦公室進行安全培訓,培訓考試合格後,應與礦方簽訂相關勞動合同或務工協議,首次勞動合同工本費由員工本人承擔。

第十四條礦辦公室給應聘者出具上崗介紹信,介紹信由應聘者本人交用人單位儲存。介紹信必須註明試用期限、崗位工種、擔保人等。

第十五條新聘人員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熟練工、工程技術人員試用期為乙個月,大、中專畢業生、化驗員試用期為半年,特殊情總經礦長同意後執行。新聘人員在每月15日(含)前進礦的,當月計入試用期,在16日(含)以後進礦的,試用期由下乙個月開始計算。

試用期員工出勤不滿7天離礦者,不予發放工資。

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所從事崗位工作或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礦方有權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員工轉正需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考評合格後,填寫《員工轉正審批表》,報礦辦公室經礦長批示後執行。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各單位員工需進行內部調整崗位的,經礦長同意後,報礦辦公室執行。

第五章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各類人員根據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勞保用品。

第十九條工資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及洛礦現行工資標準確定。新進人員一律施行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享受試用期待遇,試用期工資一般員工每月崗位工資下浮50元;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試用期工資每月下浮100元;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工資每月下浮200元。

以上人員轉正後調整為轉正後崗位工資,特殊情況經礦長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發工資,費用自理。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公負傷,認定工傷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辦理。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盡量安排其它工作,如仍然不能適應單位安排的崗位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各類人員要求離礦或年齡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向礦提出書面辭呈。工作至合同期滿方可辦理有關離礦手續,否則為單方違約,礦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礦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 不服從分配或連續曠工超過五天者;

2 盜竊財物,挪用**,故意損害公物者;

3 在工作場所聚眾賭博、打架鬥毆,性質惡劣者;

4 洩漏礦內機密,捏造謠言,使礦方蒙受重大損失者;

5 工作期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6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礦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者;

7 因故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以上者;

⑧嚴重違反洛礦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新進人員凡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種,在工傷保險未投保前,辦公室不得向各單位出具介紹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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