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員工管理規定

2021-03-04 04:33:40 字數 5089 閱讀 6327

⑦ 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⑧ 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7、原則上員工試用期兩個月,期滿經綜合部及用人部門聯合考核合格後,方可正式錄用,成績優秀者,報總經理批准後,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8、新員工手續辦理完畢後,由綜合部安排工位,並介紹用人部門人員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由直接經理向新員工介紹其崗位職責與工作說明。

9、由綜合部組織新員工培訓,詳細情況參照員工《培訓管理規定》。

10、新員工入職滿乙個月左右時,由綜合部對其進行跟進。採用面談形式,主要了解其直接經理對其工作的評價,新員工對工作、直接經理、公司等各方面的看法。

11、新員工自進公司滿兩個月時,由綜合部安排進行轉正評估。

12、新進員工經考核合格後,在乙個月內由綜合部與其簽定勞動合同。

13、員工如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14、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個人資料失實、無故曠工等其他情況,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四條員工調動

1、晉公升

包括工資晉公升和職位晉公升。

2、晉公升條件:

① 在年度考核中,工作目標完成優異者;

② 在工作創新方面做出傑出貢獻者;

③ 在技術與開發能力方面具有獨特才能者;

④ 在管理領域方面具有突出成績者;

⑤ 自我推薦、接受挑戰、做出承諾、勇於承擔更重責任者;

⑥ 善於組織與激勵集體力量去完成重大任務者;

⑦ 符合《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中晉公升條件者;

⑧ 公司不拘泥資歷與級別,按公司組織目標與事業成長的要求,對有突出才幹或突出貢獻者實行破格提拔,由主管副或總經理直接批准。

3、 晉公升的程式

① 先由部門經理提交相關晉公升申請,填寫《人事審批表》,轉交綜合部審核後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② 晉公升人員自審核批准之日起,晉公升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間工資標準實行原崗位工資標準。

③ 對試用期表現突出的,經部門經理提議,綜合部及總經理批准可予以提前轉正,但試用期最低不得少於乙個月。

4、對於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晉公升轉正,由總經理(或授權)召集經理級別以上人員進行專項討論。

5、對在晉公升試用中不加強自我學習和發展,能力明顯不適合崗位及公司發展要求的,公司將隨時予以降級、調崗。

6、調崗

① 公司提出調崗的,由綜合部負責協調,取得調出與調入部門經理的同意後,填製人事變動表,按人員聘用許可權報公司領導批准。

② 員工提出的調崗,應由本人提出書面調崗申請,填寫「人事變動表」並報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後,由綜合部參照員工聘用審批程式辦理。

③ 調崗通過後,綜合部向員工和有關部門發出「內部調整通知單」。

7、待崗

① 因公司內部調整,或不適合所在崗位人員,又無其他崗位可適合者,進入待崗,待崗期間由個人自行挑選主攻崗位,並報請該崗位所屬部門負責人同意,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及提高,經考核合格者,可申請進入該崗位。

② 待崗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超過乙個月,視為自行辭職。

第五條勞動合同

1、公司在聘用員工時,應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它憑證,經證實確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後,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2、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專項協議書,在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3、由於簽定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機構調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合同的相關條款。

4、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六條員工離職

1、員工離職可分為:

① 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②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因故必須精崗裁員。

③ 除名: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有違法犯罪行為者。

④ 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脫離其工作崗位自動生效。

⑤ 調動: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崗位者。

⑥ 遣散:公司因經營不善等重大事項導致裁員的。

2、所有員工提出辭職應提前15天申請,經理及經理以上人員須提前乙個月申請。

3、離職手續:

① 員工離職,員工持相關辭職、辭退表單及《移交清單》到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後再送綜合部審核。

② 員工離職時,應向綜合部索要《移交清單》3份,按《移交清單》內容規定,詳細填寫,辦妥移交手續後,乙份存原所在部門,乙份由離職員工儲存,乙份隨同《離職申請表》交綜合部備案。

4、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① 員工在辦理移交手續時,一般由離職員工單獨辦理;對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直接財務部和綜合部共同進行移交事項的實施。

② 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包括辦公裝置、檔案、印章、文具等屬公司配備的物品。

③ 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事項應交接清楚。

④ 其它應專門移交事項。

5、移交期限規定在1天內辦妥。

6、離職人員辦理工作移交時應由各級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由部門負責人接收。

7、移交完畢後,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在《移交清單》簽字確認。

8、對重要崗位離職員工的審計,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9、各級離職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移交人員負責。

9、離職人員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等送齊,致使後續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將對其停止辦理薪金結算等手續;對內部調動人員可暫停其新任工作,待移交辦理完畢方可。

10、離職員工的《移交清單》,應由各部門負責人詳加審查,未盡事宜應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11、離職人員薪金及各種關係的轉移,必需在辦理完各種移交手續後,才能結清或轉出。否則將不予辦理。

第七條福利

1、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其費用分攤比例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2、養老、醫療保險有關細節按國家有關檔案執行,並隨國家政策的變更而變更。

3、公司每年為員工組織一次體檢,以確保每位員工身體健康的投入工作,體檢由綜合部統一組織。

4、其他臨時性福利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八條培訓

1、為提高公司員工的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慧型,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舉行各種崗前培訓、技能培訓等,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報相關會議主持人申請。

2、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培訓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3、具體情況參照《員工培訓管理規定》。

第九條獎勵

1、獎勵的原則:對業績突出者或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實行物資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獎勵的目的:認可員工的工作業績,鼓勵激發員工用自己的聰明才智不斷開拓創新,創造最佳的經濟效益,塑造企業形象。

3、獎勵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

4、獎勵的方式:

① 授予各種榮譽稱號。

② 給予特殊津貼。

③ 發放獎金。

5、獎金發放的標準:

① 嘉獎一次,獎勵100元。

② 記功一次,獎勵300元。

③ 記大功一次,獎勵500元。

6、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嘉獎:

① 能完成重大或特別難辦的事務者。

② 超額或超標準完成本職工作者。

③ 厲行節約、充分利用、卓有成效的工作者。

7、凡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功: ① 提出經營和管理等方面合理建議被採納者。 ② 遇見緊急情況,不怕風險敢於承擔責任及時處理,避免公司損失者。

③ 積極檢舉損害公司利益的違紀行為者。 ④ 遇到意外事件奮不顧身,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者。

8、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功:

① 勇於開拓業務,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經濟效益,有顯著貢獻者。

②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使公司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③ 入公司期滿五年工作成績優異,未曾曠工或有劣跡記載者。

9、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予以發放獎金:

對公司除正常經營外提出建議性意見被採納者,並為公司創造鉅額經濟效益或廣泛效益,按其所創利潤的3%發給當事人獎金。

10、懲罰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為準繩,對員工的懲罰要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十條懲罰

1、懲罰的種類: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

2、懲罰的形式: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

3、經濟處罰標準:

① 通報批評一次,罰款20元。

② 記過一次,罰款100元。

③ 記大過一次,罰款300元。

4、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① 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雜誌者。

② 儀容不整,不按公司規定著裝,不佩戴胸卡者。

③ 在非吸菸區吸菸者。

④ 中午喝酒上班者。

⑤ 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者。

⑥ 透漏公司秘密者。

⑦ 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別人的辦公物品者。

⑧ 其他界於口頭批評和記過之間的。

5、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

① 對上級合理指導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無故不按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利益。

② 在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嬉鬧、吵架,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阻的。

③ 對同事惡意攻擊、誣害,製造事端的。

④ 違反通報批評事項,並拒絕改正者。

⑤ 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失誤,並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

⑥ 違反公司工作程式,導致輕微損失者。

⑦ 透漏公司機密者。

⑧ 撿拾公司或他人財物匿而不報或據為己有者。

⑨ 在過去六個月內,累計有兩次被通報批評者。

⑩ 其他界於記大過和通報批評之間者。

6、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大過:

① 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者。

②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造成損壞或發生事故者。

③ 一年內累計兩次記過者。

④ 在公司內危害員工或財物安全者。

⑤ 對公司財物、名譽造成損害。

⑥ 透漏公司絕密資料者。

⑦ 其他界於辭退和記過之間者。

7、所有受過三次通報、兩次記過、一次記大過者,不得參與公司年度的各項評優及評先。

第十一條保密

1、公司工作期間所獲得的一切技術資料、軟體、軟盤、檔案、圖紙都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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