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2021-03-04 04:30:41 字數 3395 閱讀 3520

ef-2010-05k729001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昌市房產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與出賣人充分協商,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該進一步諮詢,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辦理房屋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存量房買賣,是指權利人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再次買賣的行為。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後,未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對合同文字【】中選擇的內容、空格部位的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的內容,以划√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4、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檔案。

5、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核對,以確保每份合同內容一致;合同簽訂後,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

合同編號:

出賣人: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註冊號

通訊位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

委託**人聯絡**

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註冊號

通訊位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

委託**人聯絡**

出賣人和買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出賣人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該房屋所在樓棟建築總層數為層,該房屋為層,建築面積共平方公尺(該建築面積【含公攤】【不含公攤】)。房屋結構 ,建成年份

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二)該房屋用途為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

(二)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三)該房屋性質為下列選項中第種情形:

1、商品房;

2、已購公有住房;

3、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4、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遷房、安居房、安置房、集資房)

5、其他房屋。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

1、該房屋未設定抵押;

2、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出賣人應於年月日前辦理抵押登出手續。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

1、該房屋未出租。

2、出賣人已將該房屋出租,【買受人為該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買賣雙方約定以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與承租人的租約:

(1)雙方同意由賣方在實際交付房屋時先行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並提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同意由買方處理與承租人的有關剩餘租期事宜。賣方所收取押金交予買方,剩餘租期的租金由買方收取。

(3第三條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出賣人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出賣人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係。出賣人應當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裝置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買受人對出賣人**的該房屋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屋。

買受人對出賣人告知的該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費收取標準及業主規約等知曉,並自願遵守。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等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交付日以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同意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轉移至買受人。

第四條成交**、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成交**: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該房屋按套計價,測繪面積發生變化不影響成交價款。該成交**包括 。

1、含附件一所列該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

2、不含附件一所列該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1、買受人一次性付款

2、買受人分期付款

交易資金【委託】【不委託】專業交易保證機構劃轉,委託劃轉的,買賣雙方與專業交易保證機構另行簽訂資金託管協議。

(三)關於貸款的約定

買受人向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辦抵押貸款,擬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雙方同意按照第種方式解決:

(1)買受人自行籌齊剩餘房價款,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出賣人;

(2)買受人繼續申請其他銀行貸款,至貸款批准,其間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造成出賣人損失的,由買受人負責賠償;

(3)本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條相關稅、費繳納

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宜昌市的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本合同項下房屋買賣所應交納稅費的承擔為下列第項。

1、由買賣雙方按照法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各自承擔應交稅費。

2、雙方約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原因須繳納新的稅費的,由政策規定的繳納方繳納;政策中未明確繳納方的,由【出賣人】【買受人】繳納。

第六條房屋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時間或約定條件)將該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第項手續:

1、 出賣人與買受人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交接該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 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裝置、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所有權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買受人。

第七條權屬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內,自第六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總額的日萬分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該日期應當與第(1)項中的日期相同)後,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的,自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總額的日萬分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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