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裝置管理程式

2021-03-03 21:02:55 字數 3251 閱讀 1180

操作規程或自校規範,維護方法,校準、檢定證書或自校記錄,比對報告,期間核查

記錄,使用維護記錄,維護計畫,自校儀器量值溯源以及儀器裝置檔案本中包含的所有資訊。

4.3.3 辦公室負責儀器裝置檔案管理,確保儀器裝置檔案的完整性。

4.4 使用

4.4.1 儀器裝置放置地點應滿足標準、技術規範和使用說明書要求的環境條件,注意電源電壓、溫濕度、電磁干擾、有害氣體、雜訊與振動等因素,不應存在危及儀器裝置及其輔助設施安全使用的外界因素。

4.4.2 儀器裝置應辦理領用手續,明確保管人和放置地點,保管人或放置地點有變化時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在《儀器裝置檔案》中記錄。

4.4.3 儀器投入使用前,應檢視儀器裝置驗收記錄,有關證書,儀器裝置標識等手續齊全後,開始投入使用。

凡對檢測結果準確度和有效性有影響的測量儀器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檢定或校準。

4.4.4 當使用說明書不夠詳細、不足以指導操作,或會對檢測工作帶來危害時,由儀器裝置使用科室負責編寫儀器裝置操作規程,交技術負責人批准。儀器裝置使用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為:

(1)裝置開機前要求:包括環境條件要求和配件安裝、接線等要求。

(2)接通電源開機後要求:包括開機步驟,預熱時間、有關資料顯示要求、狀態記

錄等。(3)儀器裝置狀態檢查及自校操作要求:包括儀器裝置零位、滿量程調整及檢查,

與標準樣品的比對及資料記錄等。

(4)正常測試時的具體操作步驟。

(5)測試結束後儀器裝置的操作要求:包括儀器裝置及配件的復位,相關數字指示、

顯示復零要求等。

(6)裝置使用完畢後操作要求:包括關閉水、氣、電源的順序,電源插頭的連線及

必要的後處理等。

(7)儀器裝置操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8)操作過程中出現故障的處理。

必要時,儀器裝置使用操作規程應包括維護和期間核查要求的內容。

4.4.5 操作特殊型別儀器裝置人員應由最高管理層授權,儀器使用者應經過技術培訓,熟悉使用說明書或儀器裝置操作規程的內容,防止操作不當造**員和裝置事故。

4.4.6 使用儀器前,必須檢查其是否在合格或准用有效期內,並檢查環境條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使用後應在《儀器裝置使用登記表》中作好登記。

《儀器裝置使用登記表》用完後應交辦公室存檔。

4.4.7 凡發生儀器裝置損壞或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貼上「停用」志,必要時進行有效隔離。

相關科室應核查由於上述缺陷對以前所進行檢測工作的影響,並應執行《不符合的工作/糾正控制程式》。

4.4.8 外單位借用儀器應經主任批准,儀器裝置保管人員應做好借用前和歸還時的功能檢查工作,必要時按《期間核查程式》進行核查,並做好記錄。

4.4.9 必要時應進行儀器裝置期間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可信度,詳見《期間核查程式》。

4.4.10 因工作需要需運輸儀器裝置時(如取樣、現場檢測、送檢、外借等情況),在運輸前後均應檢查其功能,運輸途中進行保護性包裝,運輸工具要合適,做到防震、防塵、防雨、防潮。

搬動時應輕拿輕放,有放置位置提示要求的,按位置提求要求擺放,無放置位置要求的,按正常使用狀態擺放。

4.5 維護

4.5.1 根據儀器裝置效能和說明書要求,在儀器裝置使用操作規程中明確維護要求和維護方法。

4.5.2 對檢測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裝置由儀器裝置管理員會同各科室共同制定年度維護計畫,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後,由儀器裝置使用人員實施維護。

4.5.3 儀器裝置使用人員應對所使用的各類儀器裝置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注意防震、防蟲、防潮,使用後及時清理、保持整潔,保管好所有的附件和工具。

4.5.4 儀器裝置較長時間不用時,也應定期維護,並按說明書要求定期通電,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4.5.5 儀器裝置維護計畫和維護記錄由辦公室歸檔。

4.6 標識管理

4.6.1 本室控制下的所有儀器裝置應有校準狀態標識,根據下述狀態,分別貼上相應標識:

(1)合格證(綠色)

(a)經計量檢定、校準或比對證明效能指標符合要求者;

(b)不必檢定/校準,經檢查功能正常者(如計算機、印表機、冰櫃、冰箱、烘箱、攪拌機、震動臺、水量計量器等)。

(2)准用證(黃色)

(a)經檢定、校準或檢驗,證明其效能指標在一定量限、功能內符合使用要求的儀器裝置,且寫明限用範圍;

(b)降級使用的儀器裝置。

(3)停用證(藍色)

(a)損壞的儀器裝置;

(b)計量檢定/校準/比對不合格的儀器裝置;

(c)超過檢定週期的儀器裝置;

(d)暫不使用的儀器裝置。

4.6.2 每台儀器裝置應有明顯的標識表明其狀態,由儀器裝置管理員根據有效證書負責填寫相應標識及其內容後交儀器裝置使用科室貼上。

4.7 停用

4.7.1 填寫儀器裝置停用申請表,報技術負責人批准、辦公室備案,可對暫不使用的儀器裝置貼上「停用」標識。

4.7.2 停用後重新啟用的儀器裝置應填寫儀器裝置啟用申請表,向技術負責人申報,經檢定合格並貼上合格標識後方可使用。

4.8 修理

4.8.1 經檢定/校準/比對不合格或檢測過程中發現有問題的儀器裝置,由使用科室

填寫《儀器裝置維修申請表》報質檢室確認並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後,由質檢室負責組織修理。

4.8.2 修復的儀器必須經過檢定/校準或檢驗,證明滿足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4.7.3 修理情況需登入《儀器裝置使用檔案》。

4.9 報廢

4.9.1 對因故無法滿足監測要求並無法修復的儀器裝置,可申請報廢。

由使用科室在《儀器裝置檔案》本中填寫《儀器裝置報廢審批表》,報技術負責人審批、主任批准。報廢的儀器裝置由辦公室組織處理。

4.9.2 報廢後的儀器裝置檔案仍由辦公室儲存。

4.10 利用外部裝置的管理

4.10.1 當儀器裝置突然損壞、而工作又急需時,或對使用頻率低且價值昂貴、本室

尚未配置的儀器裝置,可租借外部裝置。

4.10.2 租借外部裝置必須先填寫《使用外部裝置登記表》,報技術負責人批准。4.10.3 利用外部裝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量程、準確度等技術指標符合檢測工作的需要;

(2)具備有效的合格證明,計量器具必須具備有效檢定證書;

(3)儀器裝置的使用環境條件應滿足相應檢測工作要求。

5 相關檔案

5.1《不符合的工作/糾正控制程式》

5.2《檔案管理程式》

5.3《期間核查程式》

6記錄格式

6.1儀器裝置申購表

6.2儀器裝置檔案

6.3儀器裝置維護計畫表

6.4儀器裝置維護記錄表

6.5儀器裝置維修申請表

6.6使用外部裝置登記表

6.7儀器裝置停用/啟用申請表

儀器裝置管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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