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儀器裝置管理程式

2021-03-04 07:41:56 字數 5088 閱讀 3554

1. 目的

規定對裝置的管理要求並進行控制,確保對裝置及核查物質的配備、使用和維護、封存、報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保證裝置安全正常執行,滿足檢測/檢查活動正常運作和檢測結果質量,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要求。

2. 範圍

本程式包括儀器裝置的配備、驗收、標識、建檔、借用、使用與維護、維修、停用、降級、報廢、檢定/校準等內容。

儀器裝置從使用功能上又分為:檢測/檢查裝置與非檢測/檢查裝置。供辦公和生活使用的裝置不在此程式控制範圍內。

3. 職責

3.1 裝置管理員負責儀器裝置的建檔、標識、保管、檢定/校準、修理及維護;負責編制本程式涉及的清單類和計畫類檔案;

3.2 檢測三部組織實施和歸口管理《儀器裝置管理程式》

3.3 技術負責人組織監督《儀器裝置管理程式》。

3.4 各檢測部負責提出本部門儀器裝置購置計畫,並彙總給裝置管理員;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核儀器裝置的購置計畫;總經理批准購置計畫;各檢測部負責本部門的儀器裝置採購,裝置管理員在其他人員的配合下進行驗收。

4. 工作程式

4.1 儀器裝置和核查物質的配備

4.1.1 裝置的配備

(1)各檢測部根據檢測/檢查業務和相關檢測/檢查技術發展情況提出儀器裝置購置需求,填寫《儀器裝置購置申請單》,報技術負責人同意,技術負責人認為確有必要時,報總經理批准。

(2)各檢測部根據領導批准的結果,安排人員按照《服務和**品採購控制程式》尋找符合評審準則要求的合格**商進行裝置採購。裝置採購完,所有的裝置資料彙總給裝置管理員,裝置管理員按要求歸檔所有資料。

(3)如果公司因為業務的需要採購大量裝置或特殊的裝置,應由技術負責人直接負責組織採購工作(包括組織識別要新購裝置的技術要求,進行**商調查等)。裝置配備技術要求作為《服務和**品採購控制程式》評價和選擇**商,採購和驗收裝置,計量確認和期間核查的審核依據。裝置配備技術要求包括測量不確定度或最大允許差或準確度等級。

(4)根據與客戶簽署的合同和委託書規定的檢測/檢查方法,技術負責人組織識別所需租賃和臨時租用裝置,編制並批准租賃和臨時租用裝置技術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序號,名稱,方法或規定技術要求,租賃或租借單位.租賃和租借時間等資訊。租賃和臨時租用裝置技術要求作為租賃和臨時租用裝置的依據。

裝置在租賃和租借期間,應納入本程式管理範疇。

4.1.2 核查物質的配備

(1)根據與客戶簽署的合同和委託書規定的檢測/檢查方法,技術負責人組織識別所需工作核查物質,編制並批准或《核查物質清單》。

(2)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和批准或《核查物質清單》所列工作核查物質的控制程式,包含(但不限於)標定、驗證、有效期限和編號等內容。

4.2 裝置的計量確認

4.2.1 本程式所稱「計量確認」是指為確保測量裝置處於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狀態所需要的一組操作。

「預期使用要求」可理解為本程式所稱「方法和實驗室規定技術要求」,「一組操作」包括將溯源測量結果與預期使用要求比較和比較結論。

4.2.2 技術負責人組織識別裝置的關鍵量和值,編制和批准裝置溯源技術要求,可包含裝置編號,裝置名稱,關鍵量,關鍵值,技術要求,方法或檢測三部規定技術要求,上次溯源技術要求,溯源週期,計量確認結果等資訊。

4.2.3 裝置管理員根據裝置溯源技術要求,執行《量值溯源程式》。

4.2.4 溯源獲取的《檢定證書》視同由檢定技術機構進行計量確認;技術負責人組織對獲取的《校準證書、測試證書》所列測量結果是否滿足方法或規定的要求進行計量確認,儲存計量確認的記錄。

4.2.5 儀器裝置具體的檢定和校準,見《量值溯源程式》。

4.3 裝置的驗收

4.3.1 儀器裝置到貨後,由裝置管理員與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4.3.2 驗收步驟和程式:

a.外觀驗收:點箱,開箱檢查,校對,檢視外觀;

b.質量驗收:安裝,除錯,效能測試,確認技術狀態正常。

4.3.3 經驗收合格的儀器裝置,由裝置管理員建立《儀器裝置登記表》,對驗收裝置進行登記、編號、標識、建檔、儲存。

發現有產品質量問題或缺少技術檔案、附件、備件,應由相關人員及時負責處理。

4.3.4 儀器裝置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保修合同、操作手冊等技術資料原件交裝置管理員存檔。

4.4 儀器裝置的保管

4.4.1 儀器裝置的管理由裝置管理員負責。承擔檢測/檢查任務時,由工作人員向裝置管理員統一辦理儀器裝置借用手續,儀器裝置使用期間由檢測/檢查人員負責保管和維護。

4.4.2 裝置管理員根據國家關於計量器具的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儀器裝置臺帳(《儀器裝置一覽表》)和檔案,《儀器裝置一覽表》包括裝置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型號、裝置編號等裝置基本資訊和檢定/校準週期、檢定/校準單位、最近檢定/校準日期等裝置檢定資訊;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

a. 儀器裝置登記表(含裝置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名稱、裝置編號、裝置唯一出廠系列號、接收日期、接收時的狀態、檢定/校準日期及有效期、裝置使用軟體的名稱等);

b. 驗收記錄(在《儀器裝置登記表》中)

c. 裝置使用說明書或其影印件;

d. 檢定/校準報告或證書的影印件(含驗證記錄)

e. 裝置使用記錄、裝置維護記錄(使用記錄與儀器一起存放)

f. 損壞、故障、改裝或修理的歷史記錄。

4.4.3 裝置管理員根據需要對裝置進行定期維護,編制《儀器裝置維護計畫》,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後,由裝置管理員監督維護實施,並做好《儀器裝置維護記錄》。

4.5 儀器裝置的標籤

4.5.1 儀器裝置標籤

所有裝置由裝置管理員統一編號,並加貼裝置標籤。標籤內容包括:儀器名稱、儀器編號、型號、出廠系列號、所屬實驗室、儀器負責人。

裝置標籤可根據裝置的特點採用貼上或掛牌方式。

儀器編號(內部編號)的方法:xx-xx-x

a b c

a——裝置分類:通用裝置(ty)、交安裝置(ja)、機電裝置及小件裝置(jd)、大型裝置(jg)、土工(jtg)、等。

b——儀器序號:1、2 、3……

c(可選)——同種裝置的順序號: 1、2、3 ……

4.5.2 儀器裝置狀態標識

儀器裝置標識採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規定的式樣,分為「合格」、「准用」、「停用」三種,分別以綠、黃、紅三種顏色表示。

「 合格」標識(綠色,允許使用)

計量檢定、校準合格者;

裝置不必檢定,經檢查其功能正常者;

裝置無法檢定,經驗證或比對使用者。

准用證(黃色,限制使用)

針對多功能檢測/檢查裝置,雖然某些功能已喪失,但檢測/檢查工作所用的功能正常,且經檢定/校驗合格者;

檢測/檢查裝置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檢測/檢查工作所用量程的精度合格者;

降級使用者。

停用(紅色)

檢測/檢查儀器、裝置損壞者;

檢測/檢查儀器、裝置經計量檢定/校驗不合格者;

檢測/檢查儀器、裝置效能無法確定者;

檢測/檢查儀器、裝置超過檢定週期者。

4.5.3 標籤和標識使用要求:

(1)標籤和標識應貼上在其所屬儀表的明顯位置上;

(2)非計量試驗裝置也應使用三色標籤表明其驗證後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3)標識見附件7。

(4)有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標籤狀態。

4.6 裝置的管理

4.6.1 本程式所稱「搬遷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安裝裝置的移位重新安裝和實驗室搬遷引起的運輸和重新安裝活動。

4.6.2 裝置放置在符合使用者手冊規定的環境條件下使用,使用的部門負責檢測/檢查裝置的使用和保護,以確保其功能正常,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4.6.3 裝置需要搬遷運輸時,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並批准搬遷運輸方案,檢測三部織實施。

4.6.4 閒置或長期不使用的裝置,裝置管理員填寫《儀器裝置降級、停用(報廢)申請審批表》,技術負責人審核,公司總經理批准;封存前,裝置管理員組織對封存裝置的檢查,確認裝置狀態完好,加貼封存標識,儲存檢查記錄。

裝置管理員負責非便攜儀器的就地封存和便攜儀器封存到儀器裝置室。裝置封存的位置保證其有適宜的儲存環境,做到防塵、防鏽、防腐蝕、防損壞等。

4.6.5 封存裝置重新啟封使用前,儀器裝置管理員組織人員先檢查儀器是否還可以使用,然後安排裝置檢定、校準的溯源工作,確認裝置滿足使用後,在《儀器裝置一覽表》上記錄裝置封存和重新啟用的狀態,將重新啟用的裝置納入裝置管理範圍。

4.6.6 儀器裝置的降級和報廢

(1) 當儀器裝置的效能降低或功能喪失、損壞時,應辦理降級使用或報廢手續;

(2) 儀器裝置降級使用的,由實各檢測部提出申請,填寫《儀器裝置降級、停用(報廢)申請審批表》,由裝置管理員確定其實際檢定精度、適用範圍的建議等,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儀器裝置降級、停用(報廢)申請審批表》應歸檔到裝置檔案中。

(3)儀器裝置凡報廢的,應由設裝置管理員填寫《儀器裝置降級、停用(報廢)申請審批表》,由技術負責人組織技術鑑定後批示,總經理批准。報廢的儀器裝置要貼「停用」標籤並標識報廢,應填入儀器裝置檔案,報廢的儀器裝置一般不再儲存,其檔案儲存適當的時間。

報廢的儀器要按照公司的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登記,並按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4.6.7 儀器裝置的修理

(1) 儀器裝置的修理由裝置管理員負責;

(2) 檢測三部需要修理儀器裝置時,根據該儀器裝置的修理情況和修理使用時間,填寫《儀器裝置修理單》和《儀器使用記錄》。

(3) 《儀器裝置修理單》應歸檔到裝置檔案中;

(4) 修理後的儀器裝置須經重新檢定/校準合格後,才能使用。

4.6.8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考慮申請更新裝置:

1)裝置經過多次大修,技術效能不能達到預期使用要求的裝置;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技術效能不能達到預期使用要求的裝置;

3)通過大修雖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大修費用超過重新購置價值的70%的裝置;

4)遭受意外災害或事故,裝置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裝置;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裝置。

更新裝置的採購執行見《服務和**品採購控制程式》。

4.7 儀器裝置的使用

4.7.1 檢測/檢查人員借用儀器裝置拿到外場做檢測/檢查時,需事先辦理借用手續,填寫《儀器裝置借用審批表》和《儀器裝置出入庫登記表》;借用人和裝置管理員在借用時應共同檢查確認儀器裝置的技術狀態,做好記錄。

儀器裝置返還後,借用人和裝置管理員要對儀器裝置功能和狀態進行再次檢查,所有狀態良好後,完善《儀器裝置借用審批表》和《儀器裝置出入庫登記表》中剩餘資訊。

4.7.2 儀器裝置使用要求

(1)對於新的裝置,操作人員應首先閱讀儀器裝置使用說明書,熟悉儀器裝置各操作功能和程式,嚴禁未看懂使用說明書或對儀器效能不熟悉,就盲目上機操作使用。

儀器裝置管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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