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學院教師教學工作量計算辦法

2021-03-04 04:12:47 字數 2348 閱讀 4790

教學工作量是衡量教師教學工作的重要依據。為充分調動全院教師教學積極性,鼓勵教師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學工作中去,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進行的教學工作量計算,主要考核教師的工作狀況,為教師的職稱評聘提供依據。教師崗位津貼的分配辦法,學院將另文規定。

一、教師教學工作量的構成

1.主講教師理論教學工作量:包括備課、授課、答疑及作業批改、考核(包含命題、製卷、監考、閱卷、試卷分析、成績統計)等環節。

2.輔導教師理論教學工作量:包括答疑及作業批改、考核(含命題、製卷、監考、閱卷、試卷分析、成績統計)等環節。

3.實驗教學工作量:包括實驗備課(含實驗準備)、講解、指導、批閱實驗報告、實驗考核等環節。

4.實踐教學工作量:

(1)實習類:包括備課、預先考察、指導、批閱實習報告、評定成績、實習總結等。

(2)設計類:包括選題、備課、指導、評閱、答辯、成績統計、設計總結等。

二、教學工作量計算原則

1.教學工作量的計算範圍,包括我院在籍的各類普通學歷教育(含電大、高職)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

2.教學工作量以教學執行計畫為依據,按照教務處下達的教學任務書予以計算,執行計畫沒有列出或未經批准開設的課程,不予統計,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學院研究決定。

3.教學工作量按照理論教學工作量、實驗教學工作量、實踐教學工作量三部分計算合成,全部教學工作量折算為標準學時,其中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工作量由教務處審核,實驗教學工作量由實驗裝置處審核,最後由教務處彙總。若工作量構成中的任一環節未完成,則不予計算該項教學工作量。

三、教學工作量的計算辦法

1.理論教學工作量計算

(1)標準班人數的界定

(2)合堂係數的界定

n—─實際授課人數,m——標準班人數。

一般課原則上要求兩個標準班合班授課(80-100人),外語系專業課、公共體育、音、體、美技術課以及建築設計、工業設計專業課不得安排合堂課。

(3)課程係數的界定

雙語教學指使用原版教材的專業課程。

(4)理論教學工作量計算辦法

某課程理論教學工作量=計畫學時數×課程係數×合堂係數

計畫學時等於每學期總週數扣除兩周考試時間和實踐教學週數後的剩餘週數與周學時的乘積。

(5)教務處正式下文通知的公共選修課按計畫內課程處理。

(6)為鼓勵教師開新課,對重複課(當年重複)、開新課(教師未開過的課)、新開課(學院未開過的課)用重複課係數對不同的課程予以調節,重複課0.9、開新課1.1、新開課1.

2、其它課為1。

2.實驗教學工作量的計算

(1)實驗教學分組係數的界定

非計算機專業上機,每名教師最多指導兩個標準班(80人),指導人數多於兩個標準班不計算工作量。

(2)實驗教學工作量計算辦法

某實驗教學工作量=計畫學時數×分組係數

(3)實驗室管理工作量

未配備專職實驗員的實驗室,根據實驗室管理工作量情況,每3個實驗室設兼職實驗員(由人事處與教務處確認)1人,每人每學期補貼20標準學時。

3.實踐教學工作量計算

(1)畢業設計(**),理工科每名教師指導8名學生,每週按12學時計算;文科每名教師指導10名學生,每週按10學時計算;教學質量達不到學院《畢業設計(**)管理辦法》要求的,根據具體情況其教學工作量按乘以係數0.4~0.8計算;優秀畢業設計(**)指導教師可適當補貼教學工作量,具體補貼學時由各教學單位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但每個課題最多補貼10個標準學時。

(2)金工實習、電子電工實習等教育部(或教育廳)有評估指標體系的基本工藝操作,每名教師指導8名學生按每週15學時計算;全部課程設計按每名教師指導10名學生每週15學時計算。

(3)教育實習:前兩周,按每名教師指導10名學生每週10學時計算;後四周,按每名教師每週12學時計算。

(4)到外地進行的其它實踐教學環節(如專業考察、外出寫生、生物考察、歷史參觀等),按每名教師每週12學時計算。

(5)其它實踐環節按每名教師指導20名學生每週15學時計算。

(6)各實習點不派教師,不計教學工作量;軍訓、公益勞動、畢業教育、假期社會考察不計算教學工作量。

4.補貼

(1)院級領導每年補貼300學時。

(2)院長助理每年補貼280學時。

(3)管理部門中層領導及系部正職每年補貼260學時。

(4)系部副職每年補貼200學時。

(5)二級院系院長(主任)助理每年補貼工作量150學時。

(6)系綜合辦公室主任以及實驗中心主任每年補貼工作量120學時。

(7)教研室主任以及實驗室主任(兼職)每年補貼40學時。

(8)管理部門兼職教師每年補貼180學時。

(9)專職輔導員每年補貼320學時。

(10)兼職輔導員每年補貼180學時。

四、其它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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