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21-03-04 02:57:10 字數 3407 閱讀 7096

紮實開展××系統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推進依法行政、廉潔行政的有力保證,也是強化基層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就制度建設而言,系統現有的一些制度如黨委班子集體學習制度、黨委民主生活會制度、黨務公開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規範幹部的廉潔執法行為,以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推動轄區社會經濟發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轄區社會經濟不斷向前發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不斷深入,現行的一些制度已不完全適應當前的基層工作需要,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一、當前制度建設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領導履職機制不健全。一是履職意識淡薄。一些領導幹部對「一崗雙責」認識不足、理解不深、執行不力,甚至還存在「反腐倡廉就是紀檢監察一家的事、單位和個人只是做好本職工作」等錯誤觀念。

二是履職手段單一。基本上處於以檔案貫徹檔案、以會議貫徹會議等務虛的層面,對上級的部署,不結合單位部門實際制定相應的落實措施,甚至原文照抄照套,形同廢紙。沒有把反腐倡廉工作與單位部門的業務工作統一思考、統一決策、統一部署、統一落實,存在嚴重的「兩張皮」現象。

三是履職力度疲軟。對反腐倡廉工作的安排部署,基本上處於一般性的工作強調,沒有實現責任制在本單位的有效內化。四是履職保障不力。

一方面是配套推動措施不力。目前的保障措施僅僅侷限在影響年終綜合考核等淺層面,且責任制考核結果在幹部選拔的運用上,也基本上是個人對個人負責,單位責任制工作的落實情況對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影響甚微;另一方面是人員經費保障不力。各級不同程度地存在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專職人員配置不足、經費捉襟見肘的現象。

(二)廉政教育創新不深入。一是教育重點不突出,不少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處於教育真空位置,出現「教育者不自律」的現象。二是教育形式不科學。

實踐中,往往側重於正面宣傳各類廉政典型和模範人物,而用反面典型和違紀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卻涉之甚少。這種一條腿走路的宣傳模式,一方面影響了教育效果,另一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在群眾中形成了「報喜不報憂」的認識傾向。三是教育內容不針對。

表面化、簡單化和概念化的做法多,結合實際和觸及思想的少。比如在基層黨支部,通過廉政文化建設活動的開展,基本上做到了人人講廉政、處處見教育,但是在啟發幹部思考如何將反腐倡廉的要求落實到日常監管服務實際工作中去做的工作還不夠。四是教育手段不綜合。

教育手段基本上還處於平面教育的初層次階段,與現代網路**廣泛運用的現狀顯得格格不入。

(三)制度跟進執行不到位。一是制度設計跟進緩慢。實踐中不少監督舉措在實踐中已經實施並取得較好效果,但相應的制度設計卻沒有迅速跟進。

二是制度設計缺乏預見性。不少單位部門對腐敗易發多發領域和環節缺乏前瞻思考,往往都是在出現嚴重問題後,才引起重視,才考慮建立制度。三是制度設計的針對性不強。

有不少廉政監督制度內容空乏,缺乏規範健全的配套體系、具體的懲治措施和明確的實施細則,裁量輻度過大,具體執紀執法中較難掌握尺度。四是制度設計的系統性不強。實踐中往往是見子打子,出台的制度多屬應急「單方」,互不關聯,甚至出現制度「打架」現象,沒有形成制度整體網路體系,嚴重影響了制度的監督效果。

五是制度執行監管不力。一方面是制度設計和實際執行「兩張皮」,另一方面是對違反制度的監督措施不配套,懲治不得力。

(四)監督保障機制不完善。一是對重點物件的監督流於常規,缺乏寬範圍、深層次的監督機制。比如實踐中對下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往往侷限於會議記錄、幹部測評等一般性的監督手段,而單靠這些監督手段得出的評估結果往往與實際情況存在很大差距。

二是對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的監督失之於軟,缺乏強有力、高質量的推動機制。比如:核心業務部門中人員交流任職的力度仍然滯後。

三是各類監督主體監督職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比如:在黨內監督上,由於體制機制方方面面的原因,上級監督失之於空、同級監督失之於軟的現象仍然沒有改變;在行政監督上,監察部門既當監督員、又當運動員,出現監督失職、職能錯位的尷尬局面。

四是監督配套措施的建立和推動跟不上實際需要。比如: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制度本身對領導幹部沒有很強的約束力,也沒有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對收入合法性的審定比較困難,對申報的真實性也缺乏核實審定的具體措施,往往出現報小留大,掩人耳目,對約束領導幹部行為作用微乎其微。

(五)整體防範延伸不徹底。一是預防腐敗體制機制改革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總體上基本上仍處於宜步宜趨的狀態。在幹部人事制度上:

幹部選拔方式有所拓展,但在民主選拔程式以及人才質量的保證上仍然缺乏科學的保障機制。在行政效能提公升上:注重形式上的公開透明,但對效能低下的單位及個人的責任追究缺乏剛性。

二是廉政風險點防範工作有待進一步提公升。實踐中對廉政風險點的防範工作往往形式重於內容,傳遞給群眾的只僅僅侷限於公開單位的態度,而沒有太多實質性內容。

(六)腐敗懲處效果不明顯。一是缺乏拓展和暢通線索提供平台的激勵保障機制,以致很多線索渠道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案件查辦的重點不突出,存在完成任務的現象。

真正查處黨員幹部經濟責任、失職瀆職等方面的案件少之又少,沒有起到查辦案件的震懾作用。三是案件查辦的治本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對待出現的問題,往往偏重於問題查處,忽視源頭治理,只知亡羊補牢,不知未雨綢繆。

(七)幹部去向前景不明朗。准入機制不夠嚴格,一些能力不強的同志常因照顧安排進入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同時,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紀檢監察幹部對外交流的機會少。

這種「進口大出口小」現象是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普遍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著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另外受工作性質所累,提拔民主推薦票決時往往處於劣勢,影響了一些優秀紀檢幹部的進步。

二、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落實的對策措施

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重點應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一要提高認識,列入工作中心。目前個別基層黨組織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缺乏緊迫性和責任感,認為是軟指標,有制度不檢查,只發文不落實,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沒有真正的把這項工作列入中心工作來抓。

二要進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宣傳力度。廣大幹部既是制度的執行者,又是制度的監督者,只有把制度規定公開,讓廣大幹部知曉,才有利於制度規定的落實。

三要強化制度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各級儘管已制定了不少反腐倡廉方面的規定,但權威性、強制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較少。因此,在制定具體制度時必須緊密聯絡實際,在制度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上狠下功夫。

四要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反腐倡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很重要的一點在於責任是否明確,分工是否合理。要使反腐倡廉制度有人負責,各部門形成合力,確保落實。

五要抓好獎懲、責任的兌現。獎罰不明降低了制度的權威性,使執行廉政制度感到吃虧,不平衡、不利於制度的落實。制度要在「違反了規定怎麼辦」上下功夫,堅決克服廉政制度落實無人管、沒人問和執行好壞乙個樣的現象。

只有建立嚴格的獎懲機制,才能有效地增強廉政法規的嚴肅性。

六要抓監督,加大制度落實的強制力和推動力。廉政制度建立後,其落實過程應當成為一種有效的動態過程,這種過程,僅靠自覺是不夠的,必須有一種強制力和推動力,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就成為一種關鍵手段。實踐證明,只有責任部門經常進行監督檢查,並積極接受和依靠群眾監督、**監督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各項制度的落實才會效果明顯。

七要著力解決與制度不配套的問題。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相輔相成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斷完善,使其配套,尤其要在責任追究上下功夫,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項廉政制度更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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