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

2021-03-04 02:15:08 字數 4556 閱讀 4215

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管理制度

為了依法規範食品市場主體資格,嚴格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切實規範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理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核,對於符合規定的食品經營者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方便申請人辦理和有利於監管的原則,合理設定食品流通許可視窗,公開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等,依法受理食品經營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受理,並按要求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必要時,審核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五)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申請登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許可機關在受理登出申請材料後,經審核依法登出《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嚴格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登記註冊行為,切實把好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

(六)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後,向有登記註冊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對未取得相關許可的,登記註冊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者對其經營範圍不予核定食品生產經營專案。

(七)新設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相關許可之前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並以核准的名稱申請許可。預先核准的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申請人不得以預先核准的名稱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名稱。

(八)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變更登記註冊事項,應當向原登記註冊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未經變更登記註冊,不得擅自改變登記註冊事項。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登出登記註冊,登記註冊機構應當依法審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辦理登出登記註冊。

(九)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註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號)的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機構受理登記註冊申請時,要按照「誰負責、誰錄入」的原則,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管理系統軟體中按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的分類,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註,實現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分類統計。

三、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與登記註冊事項的監督檢查,促進食品經營者健康發展

(十)許可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監管。對食品流通許可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申請變更許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依法處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層層落實《食品流通許可證》和流通環節未到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管任務和監管責任,特別是要把許可證的日常監管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通過市場巡查,不斷強化監管力度。對市場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

(十一)登記註冊機構按照登記註冊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的要求,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登記註冊事項的監督管理。

(十二)登記註冊機構依法對食品經營企業進行年檢,對個體工商戶進行驗照。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並依法嚴格把關。對年檢、驗照結果,應當依託工商系統資訊化網路體系,與食品流通許可機構實現互聯互通,資訊共享。

四、切實加強許可和登記註冊機構間的協作配合,努力形成監管執法合力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登出及吊銷情況資料庫。依託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資訊化網路體系。

(十四)許可機構與登記註冊機構應當整合食品流通許可資訊與登記註冊資訊,實現資源共享。加強對各類基礎資料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許可和登記註冊管理情況內部通報制度,相互溝通許可資訊與登記註冊資訊。

( 十五)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流通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將記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切實加強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 嚴格規範食品市場質量准入行為, 切實監督食品經營者把好食品進貨關。

(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1 、 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影印件備查。

2 、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備查。

3 、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可將有關資料影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採用資訊化技術聯網備查。

(二)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 、 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資訊的進貨票據,並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範裝訂或者貼上成冊。台賬記錄、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2 、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影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資訊化技術聯網備查。

3 、 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製作批發記錄台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 生產日期、 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銷售日期等內容, 或者保留載有相關資訊的銷售票據。台賬記錄、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4 、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台賬。

(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採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 、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以及建立的進銷貨台賬,採用掃瞄、拍照、資料交換、電子**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2 、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裝置,對食品進行自檢。

3 、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機制。

二、嚴格實施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切實做好食品質量監管執法工作。

(四)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籤標註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經銷食品的包裝標識。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籤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六)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七)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分類監管,切實提公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八)依法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專案。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九)依法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汙染。

(十)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專案。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籤或中文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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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十項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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