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

2021-03-04 01:48:46 字數 4643 閱讀 544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範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範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文書型別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登出《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登出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登出《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登出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登出〈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準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絡位址)以及與被調查物件的關係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位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取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鑑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取樣記錄應當寫明被取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取樣地點、取樣方法、取樣時間、取樣目的、使用的裝置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取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取樣記錄,是採集鑑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取樣記錄應當寫明被取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取樣位址、取樣方法、取樣時間、取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註的生產或者進口**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單位,向標籤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絡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取樣日期、被取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位址、樣品名稱、樣品標註的生產或者進口**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絡的方式和聯絡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決定書應當寫明儲存方式、儲存期限、儲存地點以及儲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儲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儲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儲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儲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裝置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位址、聯絡**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儲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鑑定委託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鑑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鑑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鑑定檢驗的專案。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複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文書規範》的修改說明

關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的修改說明 2009年5 月12日 一 以 食品安全法 為上位法,制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共三章四十六條,分為總則 製作要求和文書管理。但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的總體思路和基本框架仍沿用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且總體改動不大。二 ...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狀況報告框架

附件 2010年,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堅持 工作方針 或原則 深入開展了 等方面的重點工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取得重要進展,總體處於 的狀態。一 概況 一 餐飲業發展狀況 2010年,全市共有餐飲服務單位 家,其中大型餐飲企業 家,中小型餐飲單位 家,學校食堂 ...

2023年上半年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總結

xx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市委 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援下,認真貫徹落實全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當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重點和面臨的突出矛盾,以提公升餐飲服務質量安全水平為重點,以明廚亮灶為切入點,以專項整治為抓手,以一小一老為關鍵,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