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管理辦法

2021-03-04 01:24:25 字數 2494 閱讀 2533

1 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員工的勞動防護管理,確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安全,控制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與成本,制訂本管理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入庫驗收、發放、**與員工辭退結算管理。

3 相關職責

3.1部門負責人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申請。

3.2綜合管理部相關人員負責編制採購計畫及驗收入庫。

3.3總經理負責採購計畫的批准。

3.4綜合管理部經理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

3.5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辭退或其他離職情況下的勞動保護用品結算。

4 管理要求

4.1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範圍

本辦法所稱勞動保護用品,是指由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護品是保護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公司工作所需**,不屬於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不適用本辦法。

公司所發勞動保護用品主要為以下幾種:

1、防護服:發給從事現場作業的崗位人員使用。

2、防寒服:發給在冬季經常從事現場作業的崗位人員。

3、防護手套:發給在作業中易於燒手、燙手、凍手、刺手、嚴重磨手、腐蝕手等崗位人員使用。絕緣手套應發給從事帶電作業的工種人員使用。

規定發給防護防寒手套的崗位人員,冬季發防寒手套已能起到防護作用的,不再發防護手套。

4、防護用鞋:發給在作業中足部需要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的崗位人員使用,並按實際需要分別發給防靜電、防砸、絕緣、耐油等防護效能各異的防護鞋。

5、防護帽:發給在作業中頭部需要防護物體打擊、防髮辮絞碾、防燙、防塵等崗位人員使用,並按需要分別發給效能各異的工作帽。

6、雨衣:發給需要在現場冒雨作業的崗位人員使用。

7、各種口罩、耳護具、套袖、鞋蓋等零小低值的防護用品,可根據生產實際需要發給崗位人員使用,但要從嚴掌握,做到合理。

4.2勞動保護用品的申購

由部門文員統計需配置和更換的勞動保護用品,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後,綜合管理部統一申購、配置發放並登記。

部門負責人提前三天向倉庫提出領用書面申請,要求說明領用的理由(如是已經過了規定的使用時間或有新員工入職等)與數量。

管理員按本辦法要求,對勞動保護用品準備必要的庫存,如現有庫存不足領用,向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提出採購申請。填寫採購申請單,報總經理批准後交採購負責人。

4.3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

綜合管理部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在採購過程中要求滿足以下原則:

1、在確保質量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滿足**擇優原則;

2、就近原則,為保證**的及時率,採購需要考慮方便與就近採購;

3、適當庫存原則,對於新到員工要求滿足勞動保護用品的隨時領用,故勞動保護用品需要考慮一定的庫存。

4.4勞動保護用品的入庫驗收

勞動保護用品進場入庫前,要求管理員對採購入庫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嚴格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數量與質量,驗收合格,建立臺帳,准予入庫。

4.5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與辦法

部門負責人按本標準要求,計算出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需求統計,在領用以前,填寫《勞動保護用品申領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以後,統一在綜合管理部領用。各部門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隨意提高標準。職工請領防寒護品時,防寒護品必須以舊換新(新職工初次領取護品除外),必須將到期的防寒護品(防寒服、防寒鞋、防寒帽)交到綜合管理部後,方可批准發放新防寒護品,否則重新領用使用人員需要支付其成本的1/3。

員工領取勞動保護用品,首先應確定本人的崗位,不同崗位發放不同品種和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擔任二個或二個以上崗位的員工,其防護用品以一種崗位為主,適當增發另一種崗位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重**給。

員工休假、脫產學習、離開生產崗位連續在3個月及以上時,其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期限要相應順延。

因工作需要調換崗位,其防護用品應隨崗位的變動而變動,並根據相應的批示檔案,及時辦理防護用品的變更手續,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者,綜合管理部有權拒發。

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發放,不得提前。

4.5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至個人,由個人負責保管。員工在使用期間自行保管與清洗,避免異常的損壞遺失,若有異常的損壞遺失,自行負責賠償。

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做到勞動保護專用,嚴禁相關人員將其帶回家或作其他私用,

4.6勞動保護用品的結算與**

由於規定了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週期,為節約成本,降低消耗,如員工在已領用勞動保護用品規定使用週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與辭退),如勞動保護用品不能繼續使用,員工要求對其做出一定經濟賠償,在進行結算時,雨衣和安全帽(防護帽)清洗乾淨後可退回,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一周以內沒有使用的可退回,超過一周按週期折舊。

5 附則

5.1本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編制,總經理批准。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不適宜或不合理,需要進行修訂,由各部門向總經理提出,交由綜合管理部實施修訂。

5.2本實施細則其他未盡事宜,遵照控股公司規定。

5.3本細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5.4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6 附用**

《 部勞動保護用品申領表》

部勞動保護用品申領表

申領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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