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規定

2021-03-04 01:24:25 字數 1539 閱讀 2066

1.目的:

為加強員工於工作時間內因業務需要親自外出處理或因私事外出解決的考勤管理工作。

2.依據:

本規定依據人事管理規定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3、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外出是指在工作日或節假日期間因公、因私外出。

4.適用範圍:

4.1上級交代或偶發事件必須馬上外出辦理的公務;

4.2行政事務,必須馬上外出趕辦或計畫辦理;

4.3 公司指定出席的外部會議或參加的培訓;

4.4 員工有緊急私事需本人親自出廠處理的;

5.職責:

5.1 員工於工作時間內外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配合工作。

5.2 各級負責人負責工作時間外出的審核申請與批准。

5.3 人事行政部負責工作時間外出人員的登記、監督、控制,進行公司員工外出的規範化管理。

5.4門衛負責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的檢查與核實,員工未辦理外出手續,門衛可不同意外出。

6、工作時間外出遵守內容

6.1員工工作時間外出前必須呈請部門主管核准後,到人事行政部按《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表》規定逐項填寫,經批准主管簽名後,主動告知門衛後,方得工作時間外出。

6.2若因公外出,地點尚未確定者,應於到達後將地點、**回報人事行政部,以便有要事告之時方便聯絡;公務外出期間,手機須保持開機,保證隨時聯絡。

6.3員工工作時間外出回來必須及時到人事行政部填寫返回時間。

6.4第二天早晨上班直接外出去往辦事地點,無法到公司打卡者,需在前一天下午16:00點前到人事行政部辦好外出辦事手續,填寫《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表》。

6.5 外出辦事員工需嚴格按照《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表》外出辦理公事,嚴禁利用外出時間去往其它地點,嚴禁利用外出時間辦理私事.一經發現按曠工處理。

6.6上班時間嚴禁私自外出辦理私事,但若有緊急突發事件需要處理,車間一線員工須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人事行政部主管同意簽名,管理、倉庫、後勤崗位須按規定填寫《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表》,否則作曠工處理。

6.7 因公之外出不扣發薪津,但因私事之外出應事先請假,依照請假規定辦理。

7、 違反以上規定之處理,依下列方式議處:

7.1工作時間外出雖依規定辦理,經查外出事由系辦私事,卻以公務外出經證實者,按其外出時間以曠工論處,不足半日者均以半日(4小時)計,半日以上,以全日計。(即不足半小時者均以半小時計)。

7.2工作時間外出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填寫《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表》的,經查外出系辦公務,且經主管證實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即予書面警告處分。

7.3工作時間外出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出手續,經查亦非辦理公務,部門主管不能證實者,除比照第6.1項處理外,並得酌記書面警告以上之處分。

7.4 工作時間公務外出或私自離廠,未按規定辦理外出審批手續,沒有到人事行政部填寫《員工工作時間外出登記表》或《請假單》備案的,如果在擅自外出期間遭遇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由違規員工個人自行承擔責任(含醫療費和誤工工資等各項經濟損失)。

7.5凡是未經公司部門主管領導批准簽名的工作時間私自公務外出或私事離廠.不得作為工作時間發生事故進行工傷事故申報和享受工傷相關待遇。

8、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經總經理核准,於2023年10日8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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