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技工學校教師高中級資格評審標準試行

2021-03-04 01:22:58 字數 4674 閱讀 4502

天津市人事局檔案

關於下發《天津市技工學校教師高、

中級資格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

津人專【1994】33號

各系列主管部門,各局、區、縣及有關單位;

《天津市技工學校教師高、中級資格評審標準(試行)》已經有關專家審議通過,現批准實施。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望及時與市職稱工作辦公室聯絡。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技工學校教師高、中級資格

評審標準(試行)

1.適用範圍

本評審標準是技工學校教師(含就業訓練中心專職教師以及教育教學研究室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的人員)評審高階講師、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講師和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依據。

高階講師和高階實習指導教師為高階資格,講師和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為中級資格。

2.基本條件

2.1 申報技工學校教師高、中級資格的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熱愛技工教育事業,有良好的師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2 在任現職期間歷年業績考核均達到「稱職」標準以上。

3.學歷和資歷

3.1 申報高階講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

a.獲得博士學位,確定講師資格後,擔任講師職務二年以上。

b.獲得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後,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

c.大學本科畢業,取得講師資格後,擔任講師職務五年以上。

3.2 申報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畢業學歷,取得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後,擔任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五年以上。

3.3 申報講師資格應具備大學或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取得助理講師資格後,擔任助理講師四年以上。

3.4 申報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後,擔任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四年以上。

3.5 非師範院校畢業的任教人員,申報高、中級教師資格必須經過100學時教育理論培訓合格。

4.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4.1 評審高階講師、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注重考查申報人員是否全面系統地掌握了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以及通過培訓、進修等多種方式達到知識更新的程度和水平。

4.1.1 系統掌握本專業(工種)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其科目範圍可按大學本科該專業設定的主要科目確定。根據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在具體科目上可有所側重。

4.1.2 相關知識

a.熟練掌握教育教學的基礎理論以及相關專業(工種)必要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b.通過多種方式不斷更新知識,結合工作實際掌握現階段本專業(工種)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計算機知識。

c.熟悉本專業(工種)國內外先進裝置、儀器的發展現狀及使用情況。

4.2 評審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注重考查申報人員是否具備本專業比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以及通過培訓、進修等多種方式達到知識更新的程度和水平。

4.2.1 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科目範圍按本標準4.1.1條規定執行。

4.2.2 相關知識

a.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理論,了解相關專業(工種)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

b.不斷更新知識並了解現階段本專業(工種)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計算機知識。

c.了解本專業(工種)國內外先進裝置、儀器的發展現狀及使用情況。

5.實踐經驗和工作能力

5.1 評審高階講師、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側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查:

5.1.1 有豐富的教學工作經驗,在任現職期間,近三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600學時。

a.高階講師能承擔二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和全部教學工作,其中對一門主課有較深造詣,經同行專家評議達到學科帶頭人水平。

b.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能熟練擔任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課及工藝學理論課的教學工作,對某一工種有獨特、高超的技藝,經同行專家評議達到本工種技術帶頭人水平。

5.1.2 任現職期間,在教書育人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5.1.3 具有分析、總結教學經驗、提出新的教學方法的能力,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改革或在生產和技術革新等方面,提出過水平較高的系統的改革意見或建議,被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採納,並經實踐檢驗取得良好效果。

5.l.4 具有指導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提高教學水平的能力,並有實際成果。

5.2 評審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側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查:

5.2.1 有一定的教學工作經驗,在任現職期間,近三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720學時。

a. 講師能勝任一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和全部教學工作。

b. 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能勝任本工種(專業)生產實習課和工藝學理論課教學工作,實際操作技能達到高階技工水平。

5. 2. 2 任現職期間,在教書育人方面取得良好成績。

5.2.3 具有指導初級教師提高教學水平的能力,並有實際成果。

6.業績成果

6.1 評審高階講師、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須全面考查申報人員有擔任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6.1.1 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a.任現職期間平均每年全部完成或超額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並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年度教學質量評估三次評為優秀,或獲市、局級優秀教師稱號。

b.作為主要專業技術骨於參加的教學科研或技術革新專案,獲市(部)級科技術進步(含其他同檔次獎、下同)三等獎以上(額定人員)。

c.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在為企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技術改革、技術改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經實踐檢驗,並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附具體材料)。

6.1.2 撰寫以下著作、**之一:

a.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市(部)級專業學術會上,或在國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開發行、內部發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發表過學術水平較高的教學或科研**兩篇以上。

b.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教材或教學參考書。

c.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校內使用的教材、輔導資料(正式印刷)五萬字以上,授課使用兩屆以上,並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實用價值。

d. 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兩篇以上改進教育教學內容、方法建議報告、教育教學質量分析調研報告、技術革新立項、可行性分析報告以及教育教學經驗總結報告等。報告要求立論明確、分析資料齊全準確、論證有深度、結論正確,經單位認可並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實用價值。

6.2 評審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須全面考查申報人員在擔任助理講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6.2. l 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a.任現職期間平均每年全部完成或超額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年度教學質量評估二次評為優秀,或獲局級優秀教師稱號。

b.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加的教學科研或技術革新專案,獲局級科技進步獎二項以上(額定人員)。

c. 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在為企、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技術革新、技術改造中成績突出,經實踐檢驗,並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附具體材料)。

6.2.2 撰寫以下著作、**之一:

a.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市(部)級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一篇或在局級專業學術會上發表**兩篇以上。

b.在國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開發行、內部發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上發表**一篇。

c.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教材或教學參考書。

d.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校內使用的教材,輔導資料(正式印刷)三萬字以上,授課使用兩屆以上,並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實用價值。

e.撰寫兩篇以上改進教育教學內容、方法建設報告、教育教學質量分析調研報告、技術革新立項、可行性分析報告,以及教育教學經驗總結報告等。報告要求立論明確、分析資料齊全準確、結論正確、經單位認可並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實用價值。

7.外語水平

申報高階講師資格,應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申報高階實習指導教師和講師資格,應掌握一門外國語,並經市統一外語考試合格。(外語教師應掌握相應水平的第二外語)

8.破格晉公升條件

對確有真才實學,教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的講師和助理講師、一級和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可以破格申報高階講師和講師、高階實習指導教師和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8.1 破格申報高階講師、高階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條件:

8.1.1 具備規定學歷和本文規定的其它條件,但資歷不夠條件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獲市(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專家稱號。

b.獲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獲市(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額定人員)。

c.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並經同行專家評議有較高學術技術價值和獨創見解的**四篇以上。

d.教學成績卓著獲全國或市級優秀教師稱號。

8.1. 2 具備規定資歷和本文規定的其他條件而學歷不夠條件的人員,除符合8.1. l條規定外,還須經相應專業知識考試合格。

8. 2 破格申報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條件:

8. 2.1 具備規定學歷和本文規定的其它條件,但資歷不夠條件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獲市(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額定人員)。

b. 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家級專業刊物上發表**兩篇。

c. 教學成績顯著獲市級優秀教師稱號。

8.2.2 具備規定資歷和本文規定的其他條件而學歷不夠條件的人員,除符合8.2.1條規定外,:還必須通過二門以上相應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合格。

9. 其它

9.1 本標準所列學歷均指本專業學歷或相近專業學歷。

9.2 後取學歷人員,可參照本評審標準申報相應級別資格。

9. 3 因學校生源減少或專業課程設定調整等原因,使教師無法完成本標準規定教學工作量時,須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教學工作量的同時,在科研、教研、技術革新等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附具體材料)。

9.4 未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教師自行在校外兼職、兼課的不計入教學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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