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層股權激勵計畫

2023-02-15 05:30:04 字數 3690 閱讀 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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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

【】****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管理團隊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確保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以下簡稱「【】或「公司」)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管理層股權激勵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第二條第三條本計畫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循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公平、公正、公開;有利於公司管理層的穩定以及在不同發展階段制訂的各發展目標並實現公司上市。

第四條第五條公司通過本計畫旨在實現以下目的:

第六條(一)倡導價值創造為導向的績效文化,建立公司股東與管理團隊之間的利益共享與約束機制;

(二)吸引與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業務骨幹;

(三)鼓勵並獎勵業務開拓,增強公司競爭力;

(四)激勵持續價值的創造,保證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第七條本計畫項下的股權激勵因公司發展階段不同,分為兩個階段分期實施。其中,在公司初創期用於實施本計畫的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設立時股本總額的3%( 初創期激勵股份」)。公司在成長期用於實施本計畫的股份總數( 「成長期激勵股份」)與初創期激勵股份總數的合計不得超過實施股權激勵時公司股本總額的8%。

即本計畫項下可作為股權激勵的的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8%(「激勵股份數量」)。

第八條第九條公司初創期階段的股權激勵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實施,公司控股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無償將初創期激勵股份轉讓給符合條件的激勵物件,股權轉讓完成後,激勵物件將直接持有公司的激勵股份。激勵物件獲取該等激勵股份的條件及約束機制詳見附件一。

第一十條

第一十一條公司成長期階段實施的股權激勵,由【】向管理層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持股平台」)發行股份,公司通過向激勵物件授予持股平台的股權期權,使激勵物件通過成為持股平台有限合夥人的方式間接持有【】的激勵股份。

第一十二條

激勵物件獲授的持股平台股權期權按照【】最近一次增資的**行權,激勵物件獲取該等激勵股份的條件及約束機制詳見附件二。

第一十三條 (「初創期激勵物件」)。

第一十四條

初創期激勵物件的具體崗位及激勵激勵股份數量(附件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激勵物件職務及對【】在初創期發展的貢獻大小確定。

第一十五條本計畫項下的成長期激勵股份將授予符合條件的管理層( 「成長期激勵物件」,與「初創期激勵物件」合稱「激勵物件」)。

第一十六條

成長期激勵物件的授予資格及份額的評估以職務級別、工齡、綜合素質、實際能力和貢獻大小作為評估標準,成長期激勵物件的具體崗位及激勵股份數量見附件四。

第一十七條在本計畫的有效期內,非本計畫附件四所列崗位的管理人才或業務骨幹,在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授予本計畫項下的成長期激勵股份。董事會參考以下因素確定該等激勵物件的授予資格及份額:

第一十八條

(一)在公司的職務、工作年限和對公司的忠誠度;

(二)個人績效考核情況以及為公司發展作出的貢獻;

(三)是否為公司急需引進的管理人才或業務骨幹;

(四)董事會認為必須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一十九條本計畫不妨礙公司所享有的無論任何時候、無論何種原因解除公司與該等激勵物件之間的勞動關係的權利。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本計畫採用業績股份獎勵與期權股份購買相結合,滾動授予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採取不同的激勵方式:初創期激勵股份的授予,採取業績股份獎勵激勵方式進行;成長期激勵股份的授予,採取期權股份購買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業績股份獎勵是指激勵物件在初創期按照本計畫規定的條件自公司控股股東分階段直接無償受讓【】激勵初創期激勵股份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成長期激勵股份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購買公司成長期激勵股份的資金**包括兩部分:根據本計畫第五章提取的股權獎勵**以及激勵物件自籌現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提取的股權獎勵**,僅用於實施購買本計畫項下的成長期激勵股份。%。如果激勵物件未在指定時間內劃入其購買激勵股份的自籌資金,則視為激勵物件放棄獲得股權獎勵**並參與該年度期權股份購買行權的權利。

留存在管理賬戶的股權獎勵**可以累積用於以後年度購買股份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計畫生效後,【】按最近一次增資的**向持股平台發行股份,並向激勵物件授予購買持股平台的財產份額期權權利,激勵物件按本計畫以及相關期權授予協議約定的期限及條件分期向持股平台的普通合夥人(以下簡稱「創始人」)購買該等財產份額,激勵物件通過成為持股平台有限合夥人的方式間接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條

本計畫項下由持股平台直接持有的激勵股份,必須嚴格按照本計畫規定由公司薪酬委員會或者持股平台普通合夥人(以下合稱「管理者」)或者管理者指定的人士處置。未經管理者書面認可,任何人士和單位(包括持股平台自身的合夥人)不得處置本計畫項下的股份。

第三十一條股權獎勵**包括超額利潤股權購買獎勵**(以下簡稱「利潤獎勵」)和基準日(基準日即公司最近一次增資擴股完成後的工商登記日)後公司發行**的**溢價獎勵**(以下簡稱「溢價獎勵」)。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在滿足公司該年度《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約定的股東投資回報率要求且實現《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約定的經營指標的情況下,公司應提取利潤獎勵,僅用於實施購買本計畫項下的激勵股份。

第三十四條

利潤獎勵的提取公式為:f1=x×r×67%

其中 1:本年度提取的利潤獎勵總額;

t': latex', orirawdata': x', altimg': w': 15', h': 20'}]本年度實現的超額利潤總額;

t': latex', orirawdata': r', altimg': w': 16', h': 20'}]本年度超額利潤獎勵的提取比例;

第三十五條若某一年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且董事會會認為該年度利潤獎勵(或超額利潤)的提取指標或比例需調整,則可在經董事會一致表決通過對前述指標予以調整,如果調整後的股東投資回報率低於23%,則須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執行。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在本計畫有效期內,公司每次發行**的**高於公司最近一次增資擴股時發行**的**時,經董事會批准,公司可以提取溢價獎勵。

第三十八條

溢價獎勵的提取公式為:

f = v2-v1)×10%×70%

其中: f :公司新發行**提取的溢價獎勵總額;

v2:公司新發行**的**;

v1 :公司最近一次發行**的**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股權獎勵**在下一年度的管理費用中列支。在本計畫有效期內,公司每一年度以及累積提取的股權獎勵**總額不得超過該年度股本總額的5%。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股權獎勵**僅用於實施購買本計畫項下的激勵股份,激勵物件獲受相應金額的股權獎勵**,其享有的份額以激勵物件簽署承諾函約定的為準。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激勵物件獲授股權獎勵**的先決條件為知曉並接受本計畫的安排,簽署相關的承諾函同意將該等獎勵**直接由公司劃入專門賬戶統一管理,並授權【賬戶管理者】在收到管理者書面指令後直接將該等資金用於購買創始人持有的激勵股份。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本計畫屆滿後管理賬戶中剩餘的股權獎勵**歸創始人所有。

第四十六條

(一)初創期激勵股份的授予及行權

第四十七條根據本計畫,公司董事會根據初創期激勵物件的職務及對【】發展的貢獻確定初創期激勵物件獲授的激勵股份數量(「初創期激勵股份」)。初創期激勵股份將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七條的約定分期轉讓。

第四十八條

激勵物件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滿足本計畫約定的條件成就後,通過與公司控股股東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取得初創期激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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