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發2019 107號

2023-02-11 08:12:03 字數 4065 閱讀 3650

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實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保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和四川省人民**《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檔案精神,結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辦法與現行2000定額、2004清單計價定額及配套的檔案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取消《四川省建築工程計價定額》sgd1-2000、《四川省裝飾工程計價定額》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sgd3-2000、《四川省維修工程計價定額》sgd4-2000中「水平防護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護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築物垂直封閉」(1d0026、2g0014、4d0012)定額專案。取消2000定額中「施工單位離基地25km以外施工時,臨時設施費增加20%」的規定。

取消《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f冊「措施專案」中「水平防護架」(fb0185、fd0253)、「垂直防護架」(fb0186、fd0254)、「建築物垂直封閉」(fb0187)清單計價定額專案。

三、本辦法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原我廳印發的《關於**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發[2005]143號)同時廢止。

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映。

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切實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部《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結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指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裝置安裝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築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組成。內容詳見附件1。

第四條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招標人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時,應單獨列項和計算費用,投標人投標時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和工程特點結合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在措施專案中單獨**。

第五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分基本費、現場評價費兩部分計取。基本費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費用,現場評價費是指承包人執行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現場檢查和動態評價獲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現行定額規定的計費基礎計算,具體標準規定如下:

一、基本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費費率表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包工程。建築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裝置安裝、路燈工程執行單獨安裝工程標準。

二、現場評價費

現場檢查評價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制定現場評價及評分辦法。

現場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管需要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階段進行檢查評價。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檢查評價情況確定最終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評價結果為優良者,計取現場評價費。

計算方法為:得分為80分者,現場評價費費率按基本費費率的40%計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現場評價費費率在基本費費率的基礎上增加3%,中間值採用插入法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字,第三位四捨五入。現場評價費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現場評價費費率=基本費費率×40%+基本費費率×(評價得分-80)×3%。

2、評價結果為合格者,得分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基本費計取,不計取現場評價費。

3、評價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進行整改,以整改後的評價結果作為測定和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依據。整改後評價仍不合格者,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工地地面應做硬化處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的文明施工費按應計費率的60%計取。

四、施工期間承包人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的,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的安全施工費。

五、未經現場評價的工程,一律不得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不參與競爭費用。在編制概算、預算控制價或標底、投標**時應足額計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按基本費費率加現場評價費最高費率計列。

文明施工費費率=文明施工基本費費率×2

安全施工費費率=安全施工基本費費率×2

臨時設施費費率=臨時設施基本費費率×2

第七條投標人在投標**時,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臨時設施」費未按第六條規定費率**的,投標人的投標將被拒絕。

第八條為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三項措施費實行費率測定制度。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測定。

未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縣(區、市)所屬建設工程專案,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的測定機構由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機構依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對安全文明措施評價結果,測定評價費率並確定承包人應計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工作應在收到測定表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結算管理: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測定的費率辦理竣工結算。

未經現場評價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畫、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於基本費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於基本費的40%,其餘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依據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報總承包單位批准後實施並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提交。

第十二條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並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發包人未按本規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身**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監理單位發現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應及時提請發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責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發現承包人未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整改,對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暫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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